受经济、环境、现状情况限制,人口规模过大
有限制性条件,高于全国平均城镇化水平(65.22%)
有限制性条件,高于全国平均城镇化率增速水平(1.318%)
超过国家规划的4.62%
各城镇人口规模是否过于平均,过于平均不符合实际情况
重点镇:一般镇=1:3~5
(2)重点镇定位是否准确(人口规 模、地理区位、交通区位、空间战略} 1)人口规模:镇区常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
2)地理区位:辐射带动作用较强;产业发展无明显土地、水资源、环境容量等方面制约
3)交通区位:对外交通便捷、有高等公路连接
4)空间战略:与区域总体空间发展战略相符(均衡与非均衡)
(3)各城镇职能定位是否准确
1)上位规划定位(上位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
2)区域内承担的主要职责(与区域内其他城市产业的分工与协作)
3)自身发展禀赋(区位条件、经济基础、资源特征)
4)历史文化名城需纳入城市性质
1)区域均衡发展(无特殊要求)
题干要求
区域中各城市间的相对位置关系
地形要求
保护要求
1)重点镇与中心城区之间
2)重点镇之间
3)重点镇与一般镇之间
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
影响产业发展、城镇化率、规划人口规模、环境保护要求
生态保护区--陆地+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区域
生态控制区--生态保护红线外的需要保护的自然区域
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区
乡村发展区--农田保护区外农业生产生活区(一般耕地)
城镇发展区--集中建设区--战略预留区(留白区域)
海洋发展区--允许集中开展开发利用活动的海域
考法:中心城区和沿海城市的海洋发展区未细化至二级分区
3)规划分区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
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经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国家/省级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国家一级公益林整体划入)
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耕地、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教学实验田
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黑土地
城镇开发边界
三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城镇开发边界
河道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
无法复垦的耕地
遭受污染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
绿色通道或绿化隔离的林带和公园绿化
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
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新建/扩大规模: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矿泉水和地热采矿
采伐公益林
有限的人为活动(省级政府制定监管办法)
国家重大项目(交通、水利、能源、军事项目)
无居民海岛低影响利用
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
非农化、非粮化建设
国家级:交通、水利、能源、军事项目
省级:公路网、高速公路项目
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开采需满足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3)城镇开发边界
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
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
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面积不减少、质量提升、布局稳定(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
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规划原则上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耕地中补划
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
涉及调整:原审批机关审批
涉及占用:国务院审批
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规划原则上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耕地中补划
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流程中,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无明确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涉及自然保护地:应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流程中,附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利用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核心保护区:禁止人为活动
一般控制区:限制人为活动
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对同一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合并重组,被归并的自然保护地名称和机构不再保留
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
3、双评价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
新建/扩建规模: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矿泉水和地热采矿。
采伐公益林
除非万不得已,不得使用
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
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使用
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铬、铜、镍、钴、锆、钾盐、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与开采
国家重大项目(国家级:交通、水利、能源、军事项目)
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上述活动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岸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区域性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布置应避开洪泛区、蓄滞洪区
(3)《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风景名胜区内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水域范围: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
陆域范围:≥50m宽,可以防洪堤坝为边界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小于2000m,下游侧的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小于200m。
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一般不小于1000m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求;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高耗水工业:钢铁、纺织、造纸、石化、电力、食品发酵等
高耗水服务业: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等
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
一般湿地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措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排放不符合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是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其他破坏湿地及生态功能的行为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意见。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1)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1)全国海洋功能区划(补充)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2)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海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新增围填海,提出存量围填海的利用方向
1)严格保护的岸线:主要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所在海岸线
2)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控制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沙、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3)限制开发的岸线: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4)优化利用岸线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利用等技术
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沙滩采挖海砂。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沙、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
特别保护
(1)《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整合各类自然保护地,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
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合并重组,归并的自然保护地名称和机构不再保留,实现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
中央直接管理:由国家批准设立
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由国家批准设立
地方管理类: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省级政府确定
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
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
1)经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范围内不再保留或新设立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
2)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3)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避免“插花”混建和新旧村不协调
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
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
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
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过度开发
严禁拆并中国传统村落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4)乱扔垃圾
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一级保护区:不得安排旅宿床位,禁止安排对外交通,严格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二级保护区:限制各类建设和人为活动,严格限制游览性交通以外的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三级保护区:合理安排旅游服务设施和相关建设,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严禁破坏山体、植被和动植物栖息环境、禁止开展污染环境的各项建设
景观应与风景环境协调
3)对外交通应快速便捷,宜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
1)主体功能区定位
2)三线分区管制要求
1)自然资源
2)历史文化资源
3)自然景观资源(风景名胜区)
超过30%警戒线,人生存环境就会受到影响
平均强度不超过4.62%
2)城乡建设用地面积
降水量在800mm以上为湿润地区,400~800mm为半湿润地区,200~400为半干旱地区,200mm以下为干旱地区
人均水资源低于3000m³为轻度缺水;人均水资源低于2000m³为中度缺水;人均水资源低于1000m³为重度缺水;人均水资源低于500m³为极度缺水。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湿润地区20%,半湿润30%,半干旱40%,干旱区50%
Ⅰ、Ⅱ、Ⅲ、Ⅳ、Ⅴ类
大气污染产业
高碳排产业
到2035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重要河湖自然岸线保有率
限制发展区:限制高强度的工业化与城镇化建设
高耗水工业:钢铁、纺织、造纸、石化、电力、食品发酵
高耗水服务业: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等
水资源匮乏地区限制
空气质量差地区限制、环保要求高地区限制
水污染: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燃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
禁止在鱼类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和有损鱼类洄游的活动
禁止在规定的养殖区、增殖区和捕捞区内进行有碍渔业生产或污染水域环境的活动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静风频率高地区限制(群山环绕的盆地、谷地,四周被高大建筑包围的空间)
其他对环境由要求的地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人口稠密区等)
不足(一般不会考)
产业协同发展,优势互补,避免结构单一
新增产业园区数量过多/未结合现有产业园区,布局过于分散,不利于产业协同发展,且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食品类不宜与其他有污染的产业集中布局
氮肥厂和炼油厂产生废气化学反应形成极为有害的光化学污染
散发有害气体的工业不宜过分集中在一个地段
引导单一功能产业园区向产城融合的产业社区转变,提升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
大气污染产业,应布置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最小风频上风向,不宜布置在山区等通风不畅区
水污染产业,应布置于下游
工业用地应避开以下地区:军事用地、水利枢纽、大桥等战略目标,以及矿藏蕴藏地区、采空区、文物古迹埋藏地区以及生态保护与风景旅游区、埋有地下设备的地区
选址
依托海港、大型河港的城市货运枢纽应加强水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并与高速公路相连接
年吞吐量超亿吨的货运枢纽宜至少与两条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衔接
大型集装箱枢纽、以大宗货物为主的货运枢纽应设置铁路集疏运通道
有利于交通运输
大型仓库须考虑铁路以及水运条件
城市的工业多沿公路、铁路、通航河流进行布置
木材、造纸原料、砖瓦、矿石、煤炭等大宗货物的运输应尽量采用水运,采用水路运输的工厂要尽量靠近码头
需要大量燃料、原料和生产大量产品的冶金、化工、重型机器制造业
大量提供原料、燃料的煤、铁、有色金属开采业
采用铁路运输的工业企业用地要布置在便于接轨的地段,把有关工业组成的工业区,统一建设铁路运输设施,可以提高专用线的利用率,节约建设投资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人内确定
工业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15%~30%
1)水源地
2)在震区建设城市时,在城市的上游不宜修建水库,以免地震时水库堤坝受损,洪水下泄,危及城市
3)易燃易爆设施(油库)选址时应离开大型水库
1)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应选择在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供电安全可靠、交通便捷和水产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2)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的城市,应采取多水源给水系统
3)有地形可供利用的城市,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1)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2)城市夏季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向
3)与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4)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
5)有扩建的可能
1)热电厂应尽量靠近热负荷中心,热电厂蒸汽的输送距离一般为3~4km
2)热电厂要有方便的交通条件
3)热电厂要有良好的供水条件和可靠的供水保证率及污水排放条件
4)热电厂要有妥善解决排灰的条件
5)热电厂要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6)热电厂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向
无站点的穿越型交通
站点/出入口为规划内容
起讫qi点在规划范围内的线路为规划内容
干线走向符合城镇体系空间发展要求
线路等级与城镇职能结构相匹配
选线经济合理(不宜翻越/穿越山体)
线性基础设施尽量并线,减少对国土空间的分割和过度占用
选址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2)高速公路出入口
1)在城市铁路布局中,场站位置起着主导作用
2)城市规划应尽可能将铁路布置在城市一侧,货场设置要方便货运,减少对城市的干扰,尽量减少城市跨铁路交通
2、航空港
3、港口
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
限制性条件:限制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落后、国土空间开发强度过高、水资源不足、土地资源不足、城镇人口净流出、空气质量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