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渊源
形式渊源
前536郑国子产“铸刑书”
战国李悝《法经》
成文法、判例法
宪法
法律、法规、规章
国际法
这个习惯必须是长期以来得到遵守的
是众所周知并且合理的
必须与制定法不矛盾
习惯法是习惯的组成部分
习惯法仅解决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习惯同时还注重外在的礼仪和审美
习惯是一种事实判断,习惯法是一种价值判断
习惯为当事人自行援用,习惯法为司法机关主观适用
习惯为法的间接渊源,习惯法为法的直接渊源
1、大陆不承认但实际存在
2、台湾地区承认
3、香港地区承认
4、澳门虽然是适用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体系,但也适用习惯法
过去曾经施行,以后可以仿照办理的方法
造法的主体不同
造法的过程不同
法律适用的思维方式不同
法律文本的形式不同
国内法和国际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统称
法的效力
法的实效
自然法学派:来自于正义,来自民众的认可
社会法学派:来自社会事实
规范法学派:来自主权者的命令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以特定事件发生为标准确定生效日期
新法取代旧法
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
由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
发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时间,便自行终止生效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轻原则
我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
从新兼从轻原则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保护原则
结合原则
它们从低到高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原因
表现形式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所作的变通规定,在本区域内实行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实行礼让原则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指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