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专业性
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
包括:涉税尽职审慎性调查、纳税风险评估、资本市场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以及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有关的服务等。
长期税务顾问服务
税收策划
包括:企业注销登记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涉税交易事项鉴证、涉税会计事项鉴证、税收权利义务事项鉴证和其他涉税事项鉴证。
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指派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专业结论。
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只有三师三所可以实施
(税务师、会计师、律师)
报送内容:服务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机构类别、证书名称及编号、加人行业协会及行业协会会员编号等
报送路径: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办理(非征期内)
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
情节严重,纳人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推送,所代理业务,不予受理
首次提供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基本信息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暂时停止服务,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恢复服务,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首次提供服务前,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协议发生变更或终止,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完成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其他业务,完成服务后,报送
年度报告:3月31日之前,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四项业务应当实施两级以上复核;
业务完成后60日内归档,保管期不低于10年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
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按照70分
信用失信名录,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
基本信息:实名信息报送情况、涉税专业资格、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
直接得分方式
执业记录:8项,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
累加计分方式
不良记录:14项,对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累计扣分方式
累计扣分方式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从失信名录中撤出,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
对积分、等级、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在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对失信名录有异议,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于10个工作日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息,负责向社会信用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市监、海关等其他部门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向税务机关内部部门,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委托人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送达《税务事项通和书》,通知当事人
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
应对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省税务机应将信息进行推送,以实行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
将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退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信息向税务稽查部门推送
税务师不受区域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必须从实质上保持独立性
其他业务:形式上独立
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泄露委托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另有规定除外
不得利用涉密信息牟利
采取合伙制(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
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会、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
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税务师、注会、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公示期5个工作日
首次开展业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信息表,变更的,30日内变更
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理
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结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