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八条 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内容
第九条 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及其内容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具备条件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场的检疫证明
第十三/十五/十七条 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出厂记录制度(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产品)注水或 注入其他物质
第二十五条开始,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开始,法律责任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发现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第五条开始,职责和要求
第十/十一/十二条 病害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认为不可使用的生猪产品/送至屠宰场已死的生猪无害化处理后应加盖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无害化处理过程应当开启监控记录,上报县级 商务主管部门,部门派人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开始,监督管理
第三条 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类型
第四条 处理原则
第五条 运输过程中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通知货 主,不得擅自出入
第十一条 无害化处理场所的条件
第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具备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从事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备案内容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七条开始,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开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开始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开始附则
P.152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
P.156牛羊肉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样式
P.161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P.168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