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目的增加
将《具律》改称《刑名》列于律首
”八议“入律:议亲、议顾、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蜀科》《蜀令》
”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为律作注,补律不足
服制越近,以卑犯尊处罚越重,以尊犯卑处罚越轻(杀伤罪)
宋、齐均沿用晋律
官当出现
开创了封建法典十二篇的体例
首创《名例律》冠于律首
确立了重罪十条,突出打击重点
初步确定封建五刑(杖、鞭、徒、流、死)
八议入律
官当
重罪十条
准五服以制罪
存留养亲
肉刑日益减少
缩小族刑范围
酷刑日益减少
流刑为减死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