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的客体是集体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主要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平等协商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了较长的承包期限,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承包期届满时,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承包土地的用途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的登记仅仅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不具有一般的物权登记的性质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间内将土地承包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转包不需要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但应当向发包人备案。转包后,承包关系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更,只不过是承包经营权人将其享有的权利部分转移给了第三人,而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变。
就转包的对象而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转包的权利,但并不限于本~的内部成员,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其他主体都能够作为受转包方接受转包。
转包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受转包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转包方支付转包费。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基于方便耕种或者各自的需要,而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在互换之后,双方当事人在丧失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取得了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进行互换之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本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他人,由此人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原承包人退出土地承包关系的行为。
转让是一种交易行为,应当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权利。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指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出租必须出租给本集体~以外的人,因为本集体~内部的成员可以通过转包来取得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出租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
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进行出资,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有利于土地的大规模合作生产开发和机械化作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流转土地的用途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后及发生一定的效力,既排除他人的非法妨害,又约束承包方与发包方。
占有,指承包方对承包地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使用,是指承包方按照承包地的自然属性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用途,对承包地进行使用
承包方有权自主处理出产物,任何人包括发包方都无权干涉
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决定种植什么作物、种植多少面积或者安排什么种植、养殖项目,只要不改变农业用地的性质,不建造永久性建筑,不影响邻人的经营和邻人的种植,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随意干涉
承包方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法定的方式进行流转
不同的农地类型按照不同标准进行补偿。关于补偿范围,征集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针对承包地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费用,或者违法进行集资、摊派、罚款等,承包方有权拒绝
未经依法批准,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如违反这一义务,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
为了充分发挥耕地的效用、避免耕地的闲置和浪费并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我国禁止耕地承包方的抛荒行为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而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业土地,其使用、收益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这就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些农村土地进行发包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承包方负有依照合同约定和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义务,发包方对此有监督权。
如果承包方从事损害土地的行为,影响承包土地的有效利用,则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
第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如因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损毁时,发包方可以对承包地进行调整,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
第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第二、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这在性质上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抛弃。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承包期届满,由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如未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于消灭。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前提是集体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如果国家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征收集体的土地,此时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自然归于消灭。
国家在征收承包经营地时,应当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充分合理的补偿
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是为了在承包地上进行使用、收益,如因自然原因使该承包地的使用价值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随之消灭
如果承包方死亡后无继承人,即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去世而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1.承包方返还土地的义务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后,承包方有权取回其在土地上的青苗、竹木及相关附属设施,并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如果上述工作物不能取回,或者取回有损其使用价值,并且继续留存对土地利用有利的,承包方可不予取回,而要求发包方按价补偿。如果发包人希望获得这些工作物,应当以市场价格购买,发包人提出购买要求时承包人不得拒绝。
承包方为增加地力或为促进土地利用的便利,而支出的特别改良费用或其他有益费用,发包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没有立即反对的,在承包期届满而没有续期时,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返还请求。返还的数额,以现存的价值增加额予以计算。
农村土地承包原则上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人。但是,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土地,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是一种内部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不一内部承包为限,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作为承包方。理由如下:
“四荒”地并不当然具有农业生产条件,因此可能需要进行特别的投入后,方可用于耕作或种植。
不能强行将其平均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开发,因为有些成员未必具有相应的技术、资金等能力
“四荒”土地的开发通常需要支付较大的开发成本,这就需要以一定的规模为基础,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收回投资。
如果将“四荒”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开发,则可能无法实现规模效益,从而得不偿失。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担任承包方受到以下三项限制:
第一、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人
第二、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的,再签订承包合同
家庭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
家庭承包具有一定的福利性,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无须支付承包费或支付很低的承包费。
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方式应按照市场规则支付相应的承包费
我国法律对“四荒”土地的承包期未明确规定,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四荒”土地承包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
因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承包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50年。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一转让、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较为灵活,不仅可以转让,而且可以抵押、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