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给予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状况等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富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或休学的批准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保障者:当地人民政府
军人子女入学的保障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防止辍学的督促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专门学校的建设
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受义务教育的保障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不尊重学生的人格,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打骂学生,罚学生,抄写100遍作业等,区别对待学生,如对成绩好的学生笑脸相迎,对成绩差的学生不闻不问,带着有色眼镜看曾犯过错误的学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对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育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权呈现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收的
2.分设重点班的
3.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