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宪法部分的收尾内容,也是宪法中几乎和基本制度并驾齐驱的考试重点和难点。在这一章中,我们需要了解各个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相互关系,并且还要兼顾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系统。需要大家格外注意的学习要求有三:首先是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这是这一章当中最为重要的知识,我对这部分的知识已经极尽所能给大家作了大幅减负(当然主要是形式上的),所以尽管学习难度很大,但还是要求大家不打折扣地掌握相关考点:其次,中央和地方两套国家机关系统尽管都在考试范围,但中央是绝对重点,大家可以在掌握中央国家机关的相关问题之后,再对地方进行类比式学习;最后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部分,尤其是后者,是近几年大纲调整最为频繁的部分,根据新增必考的一般考试规律,这是主观题命题热点,大家可以适当注意。
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具有国家的强制力
不同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的组织体系
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1)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也是新中国建立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
②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是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
④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2)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根据1954 年《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从“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4)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①加强和改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②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
③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
④中央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5)2018年宪法修改,为了建立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中国特色反腐败制度,设立了监察委员会这一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相结合。表现为:
①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制定法律
②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检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都由人大产生
③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
④在国家机关内部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行政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⑤在具体工作方面,各国家机关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每一个代表都要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则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集体负责制是指机关的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都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
个人负责制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形式。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都实行这种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指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①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②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
③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①全国最高权力机关
②国家立法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3000人
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大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换届。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席团提名,投票产生)。
①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
②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副总理、国务委员、部委行署正职、秘书长)
③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④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
①审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
②批准省级行政区建置
③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
④决定战争与和平
一年一次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秘密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全体会议
2/3以上代表出席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席团
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
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
一府两院一委
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可对由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提出罢免案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无
机关议案必须列入
个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
①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公布
②宪法修正案由主席团公布
③选举结果及其他议案,既可由国家主席公布,也可以由全国人大自行公布
①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②国家立法机关
1.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2.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①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均为5年
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是上届人大产生的常委会,要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
③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①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解释宪法
③法律解释(包括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④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普通法律
⑤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普通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①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③根据最高任免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①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批权
②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③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④规定军人、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与其它专门衔级制度
⑤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⑥决定特赦
⑦在人大闭会期间,宣布战争状态
⑧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⑨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两个月一次
如果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席团、
10名以上委员联名
10名以上委员联名
一府两院一委
无考点
①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机关议案必须列入
个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
①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公布
②其他决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
①各级人大及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
②一府两院一委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就职时公开宣誓
①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宣誓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织宣誓
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包括其工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
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一府两院的宣誓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具体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产生的常设辅助性工作机构
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个部委的命令、指示、规章;省级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决议;省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答复,必要时向交付机关提出建议。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10个
工作是临时性的,没有固定任期,如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对于特定问题设立的,组成人员须是全国人大代表。是临时性的委员,会无固定任期。全国人大主席团、3 个以上代表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全国人大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1/5 以上的常委会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中,人大开会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 以上委员,可以提议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
1.出席会议;
2.提出议案
3.参加各项选举
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5.提出询问;
6.提出罢免案:
7.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1.在常委会统一安排下,视察、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2.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委会会议;
3.列席原选举单位会议;
4.依法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5.向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1.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
2.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代表;
3.提出质询案;一个代表团或者 30名以上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名以上
4.提出罢免案;
5.人身特别保护权;
6.言论免责权;
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所有人大代表的权利中,重点把握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的特别保护权,前者强调其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后者主要有 2 个要点:(1)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未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该级人大常委会报告);(2) 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依法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向该乡人大报告。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
3.保守国家秘密
4.出席全国人大会议
国家机关,国家元首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条件为年满45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每届5年,无任期限制
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①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
②副主席缺位,全国人大补选
③主席、副主席均缺位,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
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一般冠以“人民”,也可以有其他方式):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勋章
友谊勋章
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不包括国资委主任)
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不得连任超过2届
①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④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全部组成人员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①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
②提出议案
统一领导和监督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
全面管理国防、外交、文教、民政等各项工作
区域设置及界线变更(见第四章),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人员
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其设立、撤销或合并由总理提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国务院任免。
审计署,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省部紧急国务院,开火停火全人大,其余都是全人常,人常闭会可开火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武装力量包括: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
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5年,连选连任
①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②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③中央军委的决定集体讨论作出,但军委主席拥有决定权
④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在中央军委主席的领导下展开工作,中央军委的决定命令必须由主席签署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①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只负责,不报告工作,不接受质询,可以连选连任(理论上)
国家监委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特首
(除了军委主席和国家主席、副主席)
2016 年 12 月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上述三省市及其所辖县、市、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试点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职能整合进监察委员会。2017 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毕。2018 年宪法修正案第52条赋予了监察委员会以宪法地位。2018 年3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同日公布实施。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置)
①最高人民法院
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院、中院和基院
分高中基
相当于中院
相当于中院
相当于中院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并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此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 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6) 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1)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理的案件,在作战区和戒严区由统帅部、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理的案件。
(2)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3) 2014 年成立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职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执行,各有侧重。
监督、解释、指导;一审、下交上指上抗、再审+复核死刑
(1)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3) 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4)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5)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6)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1)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
(2)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核准死刑案件。
(4)通过检查、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审案件
(2)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受理法院。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进行审判,实事求是地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和裁定,不受任何组织、领导及其他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种案件活动中,只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必须独立进行。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审判工作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执行,保证审判工作正常进行,保证案件正确判决。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并不是不受任何监督。在我国,人民法院要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要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监督。此外,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还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要求人民法院对一切公民都必须平等对待,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予以追究。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还要求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任何歧视,对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能因公民的家庭出身、地位高低、政治倾向等非法定条件而对公民有不公正的待遇。
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也应当表现在对待法人或其他组织方面,不论组织规模大小、企业性质、何人经营、主办单位等情况如何,都应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追究其违法责任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制度,是国家赋予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减轻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法律规定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的具体制度,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实行辩护制度,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判决或裁定案件以及避免错案冤案的发生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各民族公民都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裁定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是民族平等原则在诉讼制度方面的具体表现,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是确保各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诉讼的权利和地位,反对民族歧视,维护民族平等和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法律保障。
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 1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与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以及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审判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工作制度
审判委员会既是各级人民法院内设立的审判工作组织,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对保证办案质量和实现国家审判职能有重大作用。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四项:
①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②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③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④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各级法院院长每届任期5年,最高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置)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市基
军事检察院(三级)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双重从属制:最高检领导地方和专门,上级检领导下级检)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对下级检察院检察工作给予指示或对专项问题的请示给予答复。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遇到特殊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案件上调自己办理
(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业务进行考核评比。
通过检查考核,了解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及其他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帮助培训,组织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以提高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水平
正领导、副协助、委托授权为单数;
总经验、论疑难、意见分歧报上级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1) 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2)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实现检察职能的重要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干扰。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对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对待,没有任何享有优越条件的特殊公民,也不允许对任何人歧视。
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这一原则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性质相同,是宪法中规定的重要司法工作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制作起诉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除当事人自诉案件外,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或争夺管辖权
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例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对罪犯执行某些刑罚要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可要求公安机关派警察维护秩序等等。互相配合表明三机关虽然职责不同,但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实保证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标志也被称为国家象征,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反映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五角星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
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每日升挂(寒暑假、休息日除外)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国家宪法日等,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有条件可以升挂
义勇军进行曲(2004年)
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