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根本
效力最高:依据、不得违背、最高行为准则
提出修改:全人常或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
表决通过: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人民主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入宪
主要表现为监督和民主集中
1999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8年,改“法制”为“法治”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949年,第一届政协制定《共同纲领》:宪法性文件
四部宪法: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
五次修订宪法:88年、93年、99年、04年、18年
宪法日:12月4日
世界首个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欧洲首个宪法:1791年《美国宪法》
首个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序言
总纲、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是否有统一的成文宪法典: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
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刚性宪法、柔性宪法
宪法的制定机关: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国家类型和阶级本质: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多党合作: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是政治领导:既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方针政策
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两大主题:团结、民主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人大、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本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区州县人常主任或副主任:本民族公民担任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变通执行权: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地方经济性建设
自主管理科教文卫体事业
经国务院批准,组织公安部队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与基层政权是指导关系
在100-700户范围内成立
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县人民政府决定
村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镇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县政府批准
中国公民、年满18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精神病患者不能参加选举,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形式平等: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实质平等:①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②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县乡两级直接选
选举委员会主持
通过:双过半
差额选举:候选人多出三分之一到一倍
省市全国间接选
本级人常主持
通过:过半数
差额选举:候选人多出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机构
按选取进行,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党政团体或10人以上,可以推荐候选人
选民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选民(必须有选民资格)代为投票
一位选民受的委托不超过三人
残疾人、文盲:委托给信任的人
全人大:决定设立及其制度
全人常: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外交和国防
主要官员由中国公民担任,中央政府任命
找全人常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
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司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行政管理权
财政权:财政独立,不上交中央政府
对外交往权
内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有经济:主导力量
集体经济: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专属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专属于集体: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山岭: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除外
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批评
建议
控告
检举
申诉
无传教自由
生命权
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搜查身体
非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执行,不受逮捕
人格尊严: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的需要,检察院和公安可以检查
财产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给予补偿
劳动权:即是权利,也是义务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受教育权:即是权利,也是义务
文化权利和自由:科学研究、文学艺术
妇女
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儿童
华侨、归侨、侨眷
军烈属
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集体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政府、军委
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地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组成:省一级和军队代表组成
任期:每届任期五年
每年召开一次,全人常召集,选举人大主席团主持
临时召集:全人常或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
立法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基本法
选举: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选举: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根据主席提名选举国务院总理,根据总理提名选举国务院其他,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军委其他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国家预算、社会发展计划
改撤全人常不适当决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
批准省一级的建制
言论免责权:在各种会议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非经主席团(开会期间)或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现行犯被捕,应立即向主席团或本级人常报告
参加审议议案、报告,发表意见
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提出意见、建议、批评
参加选举和表决
信息、物质和各项保障权
地位:全人大常设机关,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全人常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审判、检查机关的职务
任期: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制定非基本法
解释法律
撤销国务院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一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和地方性法规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决定全国动员或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进入紧急状态
规定军人或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全人大选举产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5岁以上、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公布法律
任免国务院人员
发布、宣布、授予
性质和地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任期: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制度:总理负责制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人大或全人常提出议案
管理对外事务,同国外缔结条约、协定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国家预算、社会发展计划
经济工作、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科学、教育、文化、公安、国防、司法等行政工作
决定省内进入紧急状态
省区域划分,市、县建制和区域划分
全体会议
参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部委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总理提出,全人大决定(闭会期间全人常决定)
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
主席负责制
每届任期五年
对全人大、全人常负责
上级领导下级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人大、全人常负责
地方监察委员会对产生他的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主任、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职责:监督、调查、处置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
国企管理人员
公办科教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
涉案条件: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
情形条件:①案情重大复杂;②可能逃跑自杀;③可能串供、伪造、藏匿、销毁证据
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留置
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决定
设区的市以下监察机关留置,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监察机关留置,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时间要求: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最多再延长一次(三个月)
分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上下级监督关系
最高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性质: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查权
上下级领导关系
最高检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