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部督抚代表会议在南京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共4章21条
实行总统制和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
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
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司法权
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
从法律上肯定了辛亥革命推翻封建专制的成果
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提供法律基础,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政权运作及内部机构相互制约关系缺少相应规定
南北议和与《临时约法》的制定—“限袁”
资产阶级宪法文件,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共7章56条
确立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界定了领土范围
确立三权分立的政体
规定人民的平等、自由原则,具体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自由
确认保护私有财产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民主观念深入人心;维护祖国统一与完整
因人立法
保护私有财产
取消良贱差别,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禁烟禁赌,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改革教育法令,发展文化教育
禁止刑讯,废止体罚
采用公开审判制度和辩护制度
宪法草案:“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本,”“中华民 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宗教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重典”即实行严刑峻法。袁世凯1914年《惩治盗匪施行法》令文:“慨自改革以来,盗匪充斥,民不聊生,将欲除暴安民,非峻法不足以资惩艾,故刑乱不嫌用重,纵恶适以长奸。
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某些立法原则
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广泛利用判例与解释例
共11章,113条
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袁”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总统属于虚权地位
其次,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劾审判权
再次,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5年,只能连选连任1次(也就是最多10年)
最后,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
“约法精神”高扬与“议会政治”的幻灭
否定和取消临时约法内阁制,采用总统制
取消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虽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大体相同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规定”的前提条件
评价: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13章141条
条文完备,形式民主。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军阀势力范围
二元司法体制: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裁判;平政院则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
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军阀直接干预司法
国家社会本位主义
权能分论制与五权宪法
建国三时期说与训政保姆论
第一阶段(1927—1936)“法统”形成时期
第二阶段(1937—1945)“法统”发展时期
第三阶段(1946—1949)“法统”完善和崩溃时期
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体系层次:基本法典、相关法规、判例解释
“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简称
“六法全书”的编纂完成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特别法多于普通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法律在实质和形式意义上产生强烈反差与冲突
形成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上达到顶点
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确立“一党治国,以党训政”施政方针
出台背景:国民党内部争权
结构:8章,89条
评价:“以训政之名,行专制之实”
颁布时间:1936.5.5
结构:184条,8章
确立国民代表大会制度
确立总统制
确立五院制衡机制
颁布时间:1947.1.1
结构:14章,175条
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标志着国民政府训政时期之结束,宪政正式开始
是中国近代立宪史上内容较为系统、完整的一部宪法
局限性:缺乏代表的广泛性和合法性
颁布时间:1928(旧)、1935(新)
分总则、分则两编,48章387条(旧),47章357条(新)
由“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
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
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引进保安处分制度
补充和扩大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围
刑罚苛重
重点对共产党和民主进步人士进行打击
效力高于普通刑法
《惩治匪盗暂行条例》(1927年11月);《暂行反革命治罪法》(1928年3月);《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1年3月);《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1939年秘密发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1947年)等
1929年中央政治会议通过“民商合一”的制定原则
根据是民法与商法并无确定界限,两法并立既不便于立法,又碍于适用。
1929.5-1930.12陆续颁布各编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5编,29章,1225条
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组织类、内政类、教育类、军政类、财政类、经济类、人事类、专门职业类、行政救济类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部门行政法
缺少法典,数量多且杂,立法程序简单
初期沿用北洋政府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1935年施行《法院组织法》后改为三级三审制——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第三审仅为“法律审”
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
“危害民国”或“反革命罪”等特殊刑事案件《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
两部《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年、1937年)
两部《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2年、1935年)
还颁布了一系列单行诉讼法规及法院组织法
形式上奉行司法独立,实则推行司法党化
民事诉讼中采取"不干涉主义”
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确认与保护,而特别刑事诉讼法反予多方限制与剥夺
行政诉讼制度对原告极端苛刻,完全不能适用中国国情
形式上收回领事裁判权,但维护美国在华军队特权
民主法制的初建
未形成系统的近代法律体系
对于近代法制的影响主要在于观念方面
近代法制进一步发展
援用清末旧律,编订新法草案
近代化法律体系在形式上构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