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
每三年一次,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①“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1.1 项”
②涉及化工生产装置和化学反应的;
③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④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判定
任一单元 S 值≥0.005,或任一物质单项比值≥0.001 的。
每三年一次,安全评价表及整改确认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①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判定任一单元 0.001<S 值<0.005 且该单元内所有物质单项比值<0.001 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②上述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表》以外
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学品总存在量超过
10 吨的。
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至少 2名区级及以上专家定期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检查,出具专家意见书,企业应按照专家意
见落实整改。
除上述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表》以外的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检维修、实验分析、少量工业气体气瓶(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天然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惰性气体气瓶,每个工业气瓶容量
均不超过 80L、工业气瓶总数不超过 10 只)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氟利昂用作制冷剂的企业,生活设施使用危化品的企业
三同时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安全防护:《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
储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
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因防火间距等条件受限不能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可参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设置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
(一)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只允许存放单件质量小于 200kg 或者容积小于 200L 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不得使用塑料包装桶),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 2t,且备货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量与 GB18218 中所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应当不大于0.1(氢气小于 5kg)。
(二)丙类备货库房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 10t,丁戊类备货库房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 100t,但有毒气体的存放总质量应小于 2 吨且备货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量与 GB18218 中所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应当不大于 0.1。
(三)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周边 30 米范围内不得有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25 米范围内不得有民用建筑(包括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备用库房相邻防火分区 15米范围内不得有甲乙丙类物品,且常驻作业人员不得多于 3 人;备货库房应当靠外墙布置。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及含有毒气体的丙丁戊类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不得贴邻人流主要通道。
平面布置
建筑结构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中间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中间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开设
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消防设施
电气防爆
泄压
防毒
中和
通风
温湿度及防水防潮
防粉尘
防流散
禁忌物
防晒
防雷
防腐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视频监控系统
探测报警装置
防爆柜
中间仓库
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应按公安机关有关许可要求严格执行。
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易燃易爆和毒性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仓储设施等;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在道路上方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应安装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泄漏的管道附件;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
易燃性气体、液体、固体和液化烃管道应按规定设置静电跨接和防静电接地措施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柜、堆场、储罐内,不得与废弃物品同室(同一防火分区)储存。
中间仓库
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应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的相关规定
严禁使用不导电塑料软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