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人格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公法人
营利社团法人
公益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均是公益法人)
有限公司法人
股份公司法人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村委会
居委会
法人成员: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股东)
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内部:与法人之间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
外部: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 对外的职务代理关系
内部:可能与法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来自于 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不得以其自身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权限限制(如章程)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 有过错 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具有相对的民事主体资格
可以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
可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提供有效的担保
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
不能作担保人
子公司:独立的人格、财产、责任
法人设立未成功——设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的债务——法人承担
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债务——第三人可选择法人或设立人本身承担(保护合理信赖利益)
法人存续期间、发生变更的期间
法人清算阶段: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法人终止
三类登记 【登记目的:监管(公法目的)+信息公开(公示,私法目的)】 设立登记(生效要件)——设立行为+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变更登记 (对抗要件) ——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生效+变更登记>第三人
注销登记(生效要件)——清算行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肯定无效
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存续期间——有民事权利能力
清算阶段——从清算开始到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
其他活动肯定无效
法人终止——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消灭时间和范围上一致
法人行为能力超出了其权利能力,该行为肯定无效
不能将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和权利能力混为一谈,单纯违反营业范围的,不能仅凭此认定合同无效 (违反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除外)
★法人享有一定的人格权——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
营利法人必须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方可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不是必设)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 所有营利法人
决议违反程序的:可撤销,但不得影响与公司外善意第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禁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营利法人承担社会责任(遵守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事业单位法人:可设 理事会 为决策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必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权利机构)与理事会(执行机构)
捐助法人:必设决策机构(不叫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不叫意思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有的需登记,有的不需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有的需要登记,有的不需登记
捐助法人——都需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 不需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章程
捐助法人——需要章程
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利机构的决议
否则,按主管机构主持
归属: (“类似原则”) 转给同宗旨的其他公益法人
捐助法人决议违反程序的:捐助人可向 法院或者主管机关 请求撤销,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需登记
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机关设置:无强制性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连带责任:设立人、出资人对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代表人:可设 一人或数人 担任(不同于法人的唯一制)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成立、解散、清算等组织制度,与法人组织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