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第1164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6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
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
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法权益主要包括“纯粹经济利益”,某些性质的信赖利益,某些尚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精神利益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
股权
继承权
债权
亲属间人格法益
免受性骚扰的法益(妇女保障法第40条)
死者人格法益(第1181条)
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占有
1.一般法定义务 保护财产权与人身权的义务1.
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1199条至第1200条规定的教育机构教育与管理的义务
不作为,须以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
约定结果
法定结果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第1165条(过错原则)第1款共同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条款;
第1165条第2款为推定过错责任,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第1166条(无过错原则)——特殊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损害的含义:
狭义:财产损失;广义: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
最广义: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既包括各 种现实损害,也包括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危险
(1)都是违法行为
(2)都应受法律制裁
(3)都存在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
(1)法律根据不同
(2)侵害客体不同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4)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5)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不同
(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2)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
(3)都是债的发生原因
(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行为违法性不同
(2)前提条件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
(4)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
(5)责任形式有所不同
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
公平责任原则
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
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
为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侵权责任的本质: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停止侵害
消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填补损害
预防损害
教育与惩戒作用
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
行为责任指因行为人致人损害而依法产生的侵权责任。
物件责任指因物本身所固有的危险的发生而致人损害时依法产生的侵权
责任。
自己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或占有的物件致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
的侵权责任。
替代责任又称转承责任,指对他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所依法应当承担的侵
权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数人时,各自按照其过错或原因力的大
小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连带责任指当责任人为数人时,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指在责任人为数人时,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又称
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
责任时,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责任人)对第一顺位的责任
人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部分予以补充承担。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名称之争: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
体系之争:是债的发生根据还是民事责任法的组成部分
结构之争: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是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
为致使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
担的原则。
两元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无过错
责任原则
三元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无过错
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四元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
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
为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
当承 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5条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
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
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
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适用
2.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3.仍然适用免责事由
4.一股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
5,立法目标在于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法 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公平的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
情况的 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
当补偿, 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
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 件。
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基础与前提,构成要件是归责原
的具体体现。
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其构成要件
是: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与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为背景的。
除损害赔偿之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等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需要以损害后果为要件,
也不需要以过错为要件。
即使构成侵权构成要件,但若存在免责事由的,也可免 除侵权责任。
指侵犯他人权利或合法权益的行为,称为加害行为,又称为违法行为。
传统侵权行为法中的侵权行为并非仅限人的行为,包括所谓的“准侵权行为”,即物 件(如危险物、动物等)致人损害的情形。
加害行为分为权利侵害的不法行为;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不法行为;违背善良风
俗的不法行为。
构成消极的加害行为是以行为人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来源于法
律的直接规定;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及行为人自身的先前行为
间接的加害行为是指行为借助某种中介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
的行为。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遭受的不利影响,
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
损害是指由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 利益。
损害具有客观确定性;不利益性(不良后果,不良状态);可救
济性。
非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
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
间接损害是指非侵权行为直接引起而是因其他媒介因素
的介入所引起的损害。
实际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
可得利益损害,是指应当取得并且可以取得但由于损害
事实的发生而没有取得的利益。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 因果关系。
特征:客观性;社会性;相对性;时间的连续性与顺序性;
表现形式的复杂性;确定方式的逆推性。
1.以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基
点
2.不能用推定的方法来推定
3.作为原因力的行为,只是
犯 罪主体一方的行为
4.只能由危害社会的行为直
接 引起。
1.以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
2.可以因果关系推定,如准共同
侵 权和共同危险行为
3.作为原因力的行为可能是致害人
一方的行为,也可能是双方的行为。
4.可由致害行为直接引起,也可
间 接引起。
(1)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积极说和消极说
过错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分为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
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
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
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
一般过失则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1.有过错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时承担公平责任
免责事由是指那些使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
受害人故意即受害人故意给自己造成损害
第三人行为是指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从事的不法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正当防卫不仅是刑法中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也是民法上的免责事由
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
多数人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使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教唆帮助行为
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从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须有数个加害人
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
存在共同故意即意思联络
共同加害行为中各个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机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该人是谁,故而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存在损害
其他构成要件
不存在共同故意
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
因果关系不明
共同危险人应就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有权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人之间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教唆帮助行为,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
法律上规定教唆人,帮助人也被视为共同加害行为人,他们要与直接加害人一起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就此类教唆帮助行为,教唆人或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没有共同故意的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同一损害的情形
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了同一损害
存在因果关系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