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于陆地表面地点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涉水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
-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速记:饮用水源区与口,涉水两区三重要,天然渔场和种质。
根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地表水环境的有害程度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地表水环境污染 的 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综合考虑水体、汇水范围和控制断面三要素而划定的水环境空间管控单元
背景断面 -为评价某一完整水系的污染程度,未受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影响,能够提供水环境背景值的断面
对照断面-位于该区域所有污染源上游处能提供这一区域水环境本底值的断面
控制断面-为了解水环境受污染程度及其变化情况的断面,设在排污口下游,污水与河水基本混匀处。
消减断面 -污染物在 水体内流经一定距离而达到最大程度混合,污染物受到稀释降解,主要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的断面
满足河流、湖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与过程
考虑污染负荷和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之间关系的不确定因素,为保障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安全而预留的负荷量
预测和评价价建设项目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水环境保护目标及水环境控制单元的影响范围与影响程度
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明确给出结论
(1)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主要包括水污染影响与水文要素影响。根据其主要影响,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划分为水污染影响型、水文要素影响型以及两者兼有的复合影响型。
(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评价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分为三级。复合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应按类别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开展评价工作。(不用按照最高等级)
(3)建设项目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并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衔接。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还应满足生态流量的相关要求。
【了解:水文要素包括各种水文变量的水文现象。降水、蒸发和径流是水文循环的基本要素。同时,水位、流速、流量、水温、含沙量、冰凌和水质等也列为水文要素】
研究有关文件,项目工程方案和环境影响初步分析、区域环境状况初步调查
现场勘探、工程分析
水文要素影响型
水污染影响型
筛选评价因子、确定评价等级、评价范围,明确评价标准、重点、水环境保护目标
污染源、水环境质量现状、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调查与评价,必要时开展补充监测
选择预测模型,开展预测评价分析
核算建设项目的污染源排放量、生态流量
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评价,编制地表水环境监测计划
给出结论,完成编写
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服务期满后各阶段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文要素的影响行为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
水温
面源污染所含的主要污染物
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近三年来水质浓度呈上升趋势的水质因子,如cod,总磷)
行排一类温面含,潜在超标因子全
河流湖泊水库:流速、水面宽、水位、水面面积、水深、水温、径流过程、冲淤变化、水量、水深-速宽位面温,径冲水量深
湖泊水库重点关注湖底水域面积或蓄水量及水力停留时间
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潮区潮流纳潮量,速宽位冲流量深
潮流界:潮水达到最远的地方
潮区界:潮流引起的潮波活动最远的地方
纳潮量:一个海湾可以接纳的潮水的体积就是该海湾的纳潮量
总磷-总氮-叶绿素a(必评因子)-高锰酸盐指数-透明度
一级-直接排放:废水排放量Q≥20000m³/d 或 水污染当量数W≥600000
二级-直接排放:其他
三级A-直接排放:Q<200且W<6000
三级B-间接排放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物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第一类水污染物当量值-汞镉4305间,铬铍4120伴,六价砷银002,芭比年小703,铅镍20带25,一类毒物全消除
建设项目直排第一类污染物,评价等级为一级;直排污染物为受纳水体超标因子的,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
直排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等保护目标时,不低于二级
温排水引起水温变化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且有水温敏感目标,评价等级一级
用海水作为调节温度介质,排水量≥500万 m³/d,评价等级一级;低于500万 m³/d为二级
仅涉及清净下水排放的,如其排放水质满足质量标准要求,评价等级为三A级
依托现有排放口,且对外环境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的直排建设项目,定为三级B
有废水产生但作为回水利用,不排放到外环境,定为三级B
分级判据
α=年径流量/总库容 β%=兴利库容/年径流量%
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自然保护区等保护目标,不低于二级
跨流域调水,引水式电站 、可能受到河流感潮河段影响,不低于 二级
造成入海河口(湾口)宽度束窄(5%以上),不低于二级
对不透水的单方向建筑尺度较长的水工建筑物(如防波堤、导流堤),其与潮流或水流主流向切线垂直方向投影长度大于2km时 ,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
允许在一类海域建设的项目,为一级
同时存在多个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分别判定各水文要素影响评价等级,取最高等级
根据主要污染物迁移转化情况,覆盖污染影响所及水域
河流:覆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消减断面的要求
湖泊水库:一级-不小于排放口为中心,半径5km的扇形区域;二级-排放口为中心,半径3km扇形区域;三级A-半径1km
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按GB/T19485(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
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评价范围扩大到保护目标内受到影响的水域
有两个及以上排放口,或排入不同地表水体时,分别确定评价范围,有叠加影响的,叠加影响水域作为重点评价范围
应满足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分析的要求
涉及地表水环境风险的 ,应覆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及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
水温-建设项目形成水温分层水域,以及下游未恢复到天然水温的水域
径流-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以及下游增减水影响水域
地表水域影响-相对建设项目建设前日均或潮均流速及水深、或高低水位潮位变化幅度超过5%的水域
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评价范围扩大到保护目标内受到影响的水域
存在多类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分别确定评价范围,取各水文要素评价范围的外包线作为水文要素的评价范围
根据受影响地表水体类型、评价等级确定-评价时期321,时间不足少一期;河库可去平水期,河口春秋任选一
三级B可不考虑评价时期
感潮河段、入海河口、近岸海域在丰、枯水期或四季均应选择大潮或小潮期中一个潮期开展评价,以影响范围较大或程度较重为目标定性判别。
冰封期长,纳入评价时期
具有季节性排水特点的,对应排水期确定评价时期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水生生物生长繁殖与洄游有明显影响的时期,作为评价时期
复合影响型,分别确定评价时期,并覆盖所有评价时期的原则综合确定
(1)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应根据评价范围内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根据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及相应的地方标准,结合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环境保护目标、生态流量等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2)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确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评价标准。对于间接排放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与污水处理厂在满足排放标准允许范围内,签订了纳管协议和排放浓度限值,并报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可将此浓度限值作为污染物排放评价的依据。
(2)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或未明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应执行的环境质量要求;在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包括的评价因子,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河流-在不受回水影响的河流段(参照断面),排放口上游调查范围不小于500m
受回水影响河段的上游调查范围与下游调查的河段长度相等
湖库-排放口为圆心,调查半径在评价范围基础上外延20%-50%
污染物包括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收纳水体为湖库,一级评价调查范围包括整个湖库,二级、三级A包括排放口所在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和湖(库)湾区
除覆盖评价范围外,一二级评价还应包括库区及支流回水影响区、坝下至下一个梯级或河口、受水区、退水影响区
现状调查因子与调查时期与评价时期一致
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的污染源强、位置、排放规律
改扩建项目现有排放口
基本信息-排放特点-排污数据-用排水状况-污水处理状况
农村生活污染源-农田污染源-畜禽养殖污染源-城镇地面径流污染源-堆积物污染源=大气沉降源
物理指标:力学性质-质地-含水率-粒径
化学指标:水域超标因子-排放污染物相关因子
水文情势调查
水资源开发状况
不同评价等级的污染源调查要求
根据不同评价等级对应的评价时期要求开展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优先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水环境状况信息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开展现状监测
水污染影响型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近三年水环境质量数据
水文要素影响型一二级评价项目,调查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
邻近水文站既有水文年鉴资料、有效水文观测资料,资料不足时,与水质调查同步进行现场水文调查与测量(枯水期进行)。
根据采用的水环境影响预测模型(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所需的水文特征值与环境水力学参数确定水文测量内容
河流-水文年及水期划分,不利水文条件及特征水文参数,水动力学参数等
湖库-湖库物理形态参数;水库调节性能与运行调度方式;水文年及水期划分;不利水文条件特征及水文参数;出入湖库水量过程;湖流动力学参数;水温分层结构等
入海河口-潮汐特征、感潮河段范围、潮区界与潮流界划分;潮位及潮流;不利水文条件组合及特征水文参数;水流分层特征等
近岸海域-水温、盐度、泥沙、潮位、流向、流速、水深等,潮汐性质及类型,潮流、余流性质及类型,海岸线、海床、滩涂、海岸蚀淤变化趋势等
河流-水文系列及其特征参数、水文年及水期的划分、河流物理形态参数;河流水沙参数。丰枯水期水流及水位变化等
湖库、入海河口、近岸海域与水污染影响型的调查内容—致
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可利用量-水资源时空分布特征-人类活动对水资源量的影响
涉水工程数量、等级、位置、规模、主要开发任务、开发方式、运行调度
城市、工农渔业、水产养殖业、水域景观等各类用水现状与规划;各类用水的供需关系;水质要求和渔业、水产养殖业、所需的水面面积
—级-收集既有数据为主+辅以现场调查及现场监测
二级-收集既有数据为主+必要时补充现场监测
三级A-污染源资料+可不进行现场调查及现场监测
三级B-可不开展区域污染源调查
主要收集利用既有数据资料,可不进行实测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复核整理,确定补充监测时期、内容、范围
多个断面或点位补充监测的,应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内开展同步监测,保证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要求
选择符合监测项目对应环境质量标准或参考标准所推荐的监测方法,并在监测报告中注明。
重点针对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环境保护目标所在水域的监测断面开展水质补充监测
需要确定生态流量时,结合主要生态保护对象敏感用水时段进行调查分析,针对性开展必要的生态流量与径流过程监测等(例:鱼的产卵期)
水质监测断面布设:应布设对照断面、控制断面。水污染影响型在拟建排放口上游布置对照断面(500m内),根据受纳水域水环境质量控制管理要求设定控制断面。控制断面可结合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水环境控制单元区划情况,直接采用国家及地方确定的水质控制断面。评价范围内不同水质类别区、水功能区或水环境功能区、水环境敏感区及需要进行水质预测的水域,应布设水质监测断面。
取样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按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以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或网格布设
一级:不少于20条
二级:不少于16条
取样垂线上取样点的布设-按HJ/T91执行
每个水期监测一次,每次同步连续取样2-4d(河流3-4d)
每个取样点每天至少取1组水样,水质变化较大时每间隔一定时间取样一次
溶解氧和水温监测,每间隔6h取样监测1次
C.3.1 水质取样断面和取样垂线的设置
一级评价可布设 5~7 个取样断面;二级评价可布设 3~5 个取样断面。
C.3.2 水质取样点的布设
根据垂向水质分布特点,参照 GB/T12763《海洋调查规范》和 HJ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执行。排放口位于感潮河段内的,其上游设置的水质取样断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河流决定,其下游断面的布设与近岸海域相同。
C.3.3 采样频次
原则上一个水期在一个潮周期内采集水样,明确所采样品所处潮时,必要时对潮周日内的高潮和低潮采样。当上、下层水质变幅较大时,应分层取样。入海河口上游水质取样频次参照感潮河段相关要求执行,下游水质取样频次参照近岸海域相关要求执行。对于近岸海域,一个水期宜在半个太阴月(注释:太阴月是相对于太阳,月亮绕行地球的周期,等于 29 天 12 小时 44 分 2.8 秒,约是 29.5 天)内的大潮期或小潮期分别采样,明确所采样品所处潮时;对所有选取的水质监测因子,在同一潮次取样。
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
各评价范围内评价时期的水质状况与变化特征
水质现状与时空变化特征,明确水质超标因子,超标程度,分析超标原因
水质超标因子,超标程度,分析超标原因
水质水量变化特征,水质达标情况与超标因子
底泥污染评价
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程度、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域岸线空间占用状况
水环境质量回顾评价
流域水资源与开发利用总体状况、生态流量管理要求与现状满足程度、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空间的水流状况与河湖演变状况
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评价
水质指数法
底泥污染指数法
遵循HJ2.1规定
一级、二级、水污染影响型三级A与水文 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应定量预测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水污染影响型三级B可不进行预测。
影响预测应考虑评价范围内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中,与建设项目排放同类污染物、对相同水文要素产生的叠加影响(例:水量)。
水质影响的预测因子,重点选择特征污染因子
建设项目分期规划实施的,应估算规划水平年进入评价范围的污染负荷,预测分析规划水平年评价范围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规划水平年:规划的目标年份)
对于环境质量不符合环境功能要求或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应结合区域限期达标规划。
预测方法:数学模型法、物理模型法、类比分析法和专业判断法
数目一般少于水环境现状调查的水质因子数目
水质参数ISE=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废水排放量/[(地表水水质标准浓度-河段污染物浓度)*河段流量]
ISE为负值或者越大,说明该项水质因子的污染影响越大
水体自净能力最不利及水质状况相对较差的不利时期、水环境现状补充监测时期应作为重点预测时期
水质状况相对较差或对评价范围内水生生物影响最大的不利时期为重点预测时期
预测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与现状监测范围一致
与现状评价内容一致
与现状评价内容一致
水域基本均匀混合
沿程横断面均匀混合
多条河道相互连通,使得水流运动和污染物交换相互影响的河网地区
垂向均匀混合
垂向分层特征明显
水流恒定、排污稳定
水流不恒定,或排污不稳定
水流交换作用较充分、污染物质分部基本均匀
污染物在断面上均匀混合的河道型水库
浅水湖库,垂向分层不明显
深水湖库,水平分布差异不明显,存在垂向分层
深水湖库,横向分布差异不明显,存在垂向分层
垂向及平面分布差异明显
流场恒定、源强恒定
流场不稳定或源强不稳定
污染物在断面上均匀混合的感潮河段、入海河口
感潮河网区
浅水感潮河段和入海河口
感潮河段、入海河口下边界难以确定
平面二维非恒定模型
三维数学模型-水流和水质分布在垂向上存在较大差异
河流河段及代表性断面的宽深比≥20时,可视为矩形河流
河流弯曲系数>1.3时,可视为弯曲河流,其余可概化为平直河段
水文特征值、水质急剧变化的河段,应分段概化,并分别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河网应分段概化,分别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湖库的入流条件、水力停留时间、水质及水温分布情况,分别概化为稳定分层型,混合型和不稳定分层型
受人工控制的河流,根据涉水工程的运行调度方案及蓄水、泄流情况,分别视其为水库和河流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潮区界作为感潮河段的边界
采用解析解法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时,可按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三种情况,概化为稳态进行预测
预测近岸海域可溶性物质水质分布时,可只考虑潮汐作用;预测密度小于海水的不可溶物质时,应考虑潮汐、波浪及风的作用
注入近岸海域的小型河流可视为点源,可忽略其对近岸海域流场的影响
水文数据-应采用水文站点实测数据或根据站点实测数据进行推算数据精度与模拟实测结果精度要求匹配。河流湖库涉及日调度影响的,时间精度不小于小时平均。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考虑盐度对污染物扩散的影响,一级评价时间精度不得低于1h
气象数据-指标包括气温、相对湿度、日照时数、降雨量、云量、风向、风速等。数据采用多年平均气象资料或典型年实测气象资料数据
水下地形数据-原则上采用最新的现有或补充测绘成果,水下地形数据精度原则上与工程设计保持一致。项目可能导致河道地形改变的,如疏浚及堤防建设及水底泥沙淤积造成的库底、河底高程发生变化,应考虑地形变化的影响。
涉水工程资料-包括预测范围内的已建、在建及拟建涉水工程,其取水量或工程调度情况,运行规则应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统计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一致。
定义-表示渗流区的初始状态,某一选定的初始时刻t=0渗流区内水头H的分布情况
水文、水质、水温等设定应满足所选用数学模型的基本要求,需合理确定初始条件,控制预测结果不受初始条件的影响
初始条件对计算结果的影响在短时间内无法消除时,应延长模拟计算的初始时间,必要时开展初始条件敏感性分析
河流不利枯水条件-宜采用90%保证率最枯月流量或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
流向不定的河网地区和潮汐河段-采用90%保证率流速为0时的低水位相应水量作为不利枯水水量
湖库不利枯水条件-采用近10年最低月平均水位或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水位相应的蓄水量
水库-采用死库容相应的蓄水量
受人工调控的河段,可采用最小下泄流量或河道内生态流量作为设计流量
根据设计流量,采用水力学、水文学等方法确定水位、流速、河宽、水深等其他水力学数据
感潮河段、入海河口的上游水文边界条件参照河流、湖库设计水文条件的要求确定,应选择对应时段潮周期作为基本水文条件进行计算,可取用保证率为10%,50%和 90%潮差,或上游计算流量条件下相应的实测潮位过程
近岸海域的潮位边界条件界定,应选择一个潮周期作为基本水文条件,选用历史实测潮位过程或人工构造潮型作为设计水文条件
包括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涉及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温排水排放口等)的污染物源强
应覆盖所有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相关的污染源或污染源负荷占预测范围总污染负荷的比例超过95%
点源及面源污染源--包括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按点源、面源分别确定预测范围内的污染源的排放量与入河量
内源负荷预测要求--采用释放系数法估算,必要时可采用释放动力学模型方法。内源释放系数可采用静水、动水试验进行测定或者参考类似工程资料确定;水环境影响敏感且资料缺乏区域需开展静水试验、动水试验确定释放系数;类比时需结合施工工艺、沉积物类型、水动力等因素进行修正。
流量-流速-坡度-糙率
水温-富营养化-污染物综合衰减系数-扩散系数-耗氧系数-复氧系数-蒸发散热系数
水动力及水质模型参数包括水文及水力学参数、水质(包括水温及富营养化)参数等。其中水文及水力学参数包括流量、流速、坡度、糙率等;水质参数包括污染物综合衰减系数、扩散系数、耗氧系数、复氧系数、蒸发散热系数等。
模型参数确定可采用类比、经验公式、实验室测定、物理模型试验、现场实测及模型率定等,可以采用多类方法比对确定模型参数。当采用数值解模型时,宜采用模型率定法核定模型参数
在模型参数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模型计算结果与实测数据进行比较分析,验证模型的适用性与误差及精度。
选择模型率定法确定模型参数的,模型验证应采用与模型参数率定不同组实测资料数据进行
应对模型参数确定与模型验证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说明,并以河宽、水深、流速、流量以及主要预测因子的模拟结果作为分析依据,当采用二维或三维模型时,应开展流场分析。模型验证应分析模拟结果与实测结果的拟合情况,阐明模型参数率定取值的合理性。
常规监测点--补充监测点--水环境保护目标--水质水量突变处及控制断面等作为预测重点(保镖控制常规突变)
当需要预测排放口所在属于形成的混合区范围时,应适当加密预测点位。
模型计算成果的内容、精度和深度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采用数值解模型进行影响预测时,应说明模型时间步长、空间步长设定的合理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对模拟结果开展质量或热量守恒分析。
应对模型计算的关键影响区域和重要影响时段的流场、流速分布、水质(水温)等模拟结果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图件。
区域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宜采用不同模型进行对比分析
污染控制措施及各类排放口排放浓度限值等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及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水协议关于水污染物排放的条款要求
水动力影响、生态流量、水文影响减缓措施应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
涉及面源污染的,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面源污染控制治理要求
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达标区的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满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要求,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且环境影响可接受
受纳水体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满足区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替代源的削减方案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及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中最佳可行技术要求,确保废水污染物达到最低排放强度和排放浓度,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1 排放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应限制在达标控制断面以外水域,且不得与已有排放口形成的混合区叠加,混合区外水域应满足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要求
2 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3 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水环境质量要求
4 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水质达标
5 满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6 满足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7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同时应包括水文情势变化评价、主要水文特征值影响评价、生态流量符合性评价
8 对于新设或调整入河(湖库、近岸海域)排放口的建设项目,应包括排放口设置的环境合理性评价
9 满足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管理要求
与一二级相同
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设计进水水质、处理后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排放标准是否涵盖建设项目排放的有毒有害的特征水污染物等方面开展评价,满足依托的环境可行性要求
污染源排放量时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依据
对改扩建项目,除应核算新增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外,还应核算项目建成后全厂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源排放量为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建设项目在批复的区域或水环境控制单元大必报方案的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污染源排放量核算,应在满足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前提下进行核算
规划环评污染源排放量核算与分配应遵循水陆统筹、河海兼顾、满足满足“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约束要求的原则,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要求、经济社会发展、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污染源排放量的核算水体为有水环境功能要求的水体
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现状水质不达标的,包括本项目在内的区域污染源排放量应调减至满足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受纳水体为河流时,不受回水影响的河段,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位于排放口下游,与排放口的距离应小于2km;受回水影响河段,应在排放口上下游设置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与排放口距离应小于1km。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应根据区间水环境保护目标位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及控制单元断面等情况调整。当排放口污染物进入受纳水体在断面混合不均匀时,应以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污染物最大浓度作为评价依据
受纳水体为湖库,合算核算点位布置在以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不超过50m的扇形水域内,,且扇形面积占湖库面积比例不超过5%,核算点位应不少于3个。
主要污染物需要预留不必要的安全余量,III类水域,乙级设计水环境保护目标的水域,安全余量≥环境质量标准*10%;IV、V类水域,安全余量≥环境质量标准*8%;地方如有更严格要求,按地方要求执行。
受纳水体为近岸海域,参照GB18486执行
预测的水质因子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及安全余量要求,污染源排放量即为水污染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价确定的排污量。如不满足,则进一步根据水质目标核算污染源排放量。
根据河流湖库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流量水位及过程需求确定生态流量(水位)。河流应确定生态流量,湖库应确定生态水位。
根据河流湖库的形态、水文特征及生物重要生境分布,选取代表性的控制断面综合分析、评价河流和湖库的生态环境状况、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等。生态流量控制断面或点位选择应结合重要生境和重要环境保护对象等保护目标的分布、水文站网分布以及重要水利工程位置等统筹考虑。
依据评价范围内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生态环境需水确定生态流量,生态环境需水的计算方法可参考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生态需水计算采用水力学法、生态水力学法、水文学法等,最少两种方法计算
鱼类繁殖期的水生生态需水采用生境分析法
水生生态需水应为水生生态流量与鱼类繁殖期所需水文过程的外包线
根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确定控制断面水质目标,结合计算范围内的河段特征和控制断面与概化后污染源的位置关系,采用预测模型的数学模型方法计算水环境需水【水环境需水:自净需水】
湿地需水应综合考虑湿地水文特征和生态保护目标需水特征,综合不同方法合理确定湿地需水。河岸植被需水量采用单位面积用水量法、潜水蒸发法、间接计算法、彭曼公式法等方法计算;河道内湿地补给水量采用水量平衡法计算。保护目标在繁育生长关键期对水文过程有特殊需求时,应计算湿地关键期需水量及过程。
综合考虑水文特征和景观保护目标要求,确定景观需水
定义:抑制海水涨潮期所需用水
根据调查成果确定河口类型,可采用附录E中的相关数学模型计算河口压咸需水
包括维持湖库生态水位及出入湖库河流的生态环境需水,用最小值、年内不同时段值、全年值表示
采用不同频率最枯月平均值法或近10年最枯月平均水位法确定需水最小值。年内不同时段值应根据湖库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所对应的生态环境功能,分别计算各项生态环境共
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用用水水质标准。【运江湖水渠】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对应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布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常规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标准限值
1、本项目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min,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分析
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海水水质分类
【一类保珍渔,二类养人浴,三类工旅游,四类港开发】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混合区规定: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洄游通道
适用范围: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下列行业执行各自的排放标准:兵器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磷肥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
【兵工钢铁合成氨,造纸船舶加航天,磷肥纺织和肉类,烧碱聚氯乙,海洋石油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分级
【表III海二一,
表IV V类二,海三四类二
二污三,
没污按一二;
表I、II海一,禁新控老】
(1)地表水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旅游区除外)和排入海水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地表水IV、V类水域和排入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四类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5)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及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汞镉铬镍砷铅,铍银放射苯并a芘
汞哥哥也升迁,披银放射不忘本
镍铅1,总铬1.5,砷银六铬0.5,总镉0.1,总汞005,铍0005
芭比503,a1b10烷基汞无】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