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野生动物(产品)解释
第七条 政府部门保护范围
第十条 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第十一条 野生动物(栖息地)评估内容
第十八条 隔离防护措施和树立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 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特殊情况须持证捕猎)
第二十二条 狩猎证
第二十三条 狩猎作业完成后备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捕猎的工具和方法
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人工繁育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殊情况说明)
第三十六条 政府履行保护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
第四十三条 录像、拍摄野生动物须经批准
第四十五条开始,法律责任
第01页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13页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51页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60页 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第81页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
第86页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91页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96页 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第98页 由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第七条 野生动物资源10年普查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特许捕猎证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捕猎证的程序
第十三条 不予发放的情况
第十五条 狩猎证核发检查
第十六条 捕猎量限额、备案
第十七条 狩猎活动和场所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
第十九条 科研教学对野生动物的考察
第二十/二十一条 外国人拍摄考察/狩猎
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境外引入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 国外引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二十五条 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六条 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持证)
第二十八条 经营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出县境
第三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三十二条开始,惩罚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