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允诺之债
侵权之债
特定物之债
区分意义:特定物毁损灭失,履行不能,义务免除
不存在种类物特定物区分
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以共同的名义对外也是单一之债
连带债权人根据实际受偿部分,哪怕没足额受偿,也要内部分配
自注:超额履行部分使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带引号的,即像个债权人似的权利
1: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超额履行债务人行使
2:债务人及第三人对原债务提供的担保,超额履行债务人可作为对自己超额履行部分的担保
3:不得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受偿顺位还是原来的在前
部分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到期债权,行使抵消权的,使其他债务人相应范围债务消灭的,适用上述规则,类似超额履行
连带债权,一人享全部;连带债务,一人担全部
无内部分配追偿问题,谁是谁的
简单之债
标的物是质的不同
选择权转移给债权人
选择权的行使要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未经同意不得再换
部分标的物选择不能,选择之债不构成履行不能
原则上,选择权一方不得选履行不能的标的物;但是该履行不能是对方造成的,选择权一方可以继续选此,当事人双方都可解除
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即转移
通知到达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一旦到达,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
债权部分转让,新旧债权人构成按份债权
双务合同中,债权让与并不导致债务的转移,债务主体不变化:我卖东西收钱的权利给你,我依然有提供东西债务的义务
抗辩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
抵消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而享有抵消权;
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
先到期,后通知,通知到达之日起延续
先通知,后到期,到期即可主张抵消权
债权让与的规则适用债权质押
唯一不同:签订质押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取得债权质权;
通知到达债权人即生效
生效后,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催告在合理期限未回复视为拒绝
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你俩为啥转让在所不问,一旦转让经追认则债务转移成功
双务合同中,债务转让不导致债权转移,债权主体不变;
我卖东西给你,我要他给你东西,我对你债权不变
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
双务合同中的债权让与和债务转让,应征得对方同意,不同意就成了债权让与合同部分有效
人身信任,不作为
基于家庭身份和社会身份
人身损害劳动工资等
金钱之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非金钱之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主债权保留转让担保权
突破债权效力相对性,能够获得对外效力的法律制度
1:原则上两个债权均到期既可主张代位权
例外是没到期,但是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此时不可主张代位权,只可代位实施必要行为缓和危急情况
到期了,没有起诉或者仲裁就算怠于
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如果是物权请求权,不可代位
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可以举证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权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原债之诉追加的,原法院继续处理
代位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清偿范围内,两级债务消灭
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可向债务人追偿
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次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次均可主张
无偿转让
放弃债权担保
先撤销后代位
先撤销后代位
其他行为如提前还款其他人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
为他人债务担保构成了不当处分,为自己不算;第三人恶意为条件
发生在债权存续期间;
有损于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举证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
客观标准5年;主观标准1年
范围: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额和处分额之间就低不就高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第三人返还不当处分之财产;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担同看到期先后
费用--利息--本金
如诉讼只能以原债权关系诉讼;
一审达成,撤回起诉
二审达成,释明撤回起诉而不是上诉;否则还要审原债之诉
法院不允许出具调解书确认以物抵债事宜
禁止流质约款条款
其他
劳务债务不可
妥善保管义务,未妥善损失要赔偿
妥善了其他原因导致风险,债权人承担
孳息归债权人
提存五年内,承担提存费用随时提存;书面放弃,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领取;
五年内未领取,领取权消灭;债务消灭;提存费用扣除归国家
5年过,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取回提存物;但不是抵销;
通知债权人义务,除非下落不明
一方债务提存,另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一方可要求提存机构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提存导致一方债务消灭,哪怕提存物返回给债务人;另一方需继续履行债务;
债务履行地的提存机关公证机关
基于两个法律关系;本质是债务的强制履行;
抵消权抵销: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需对方同意,单方意思表示债务冲抵
互负债务标的种类相同
你欠我的到期,我欠你的没到期,
就当我提前还了,抵销吧
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不享有抵销权
互负债务不得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之债务:你欠我钱到期,我欠你的血汗钱不能抵销
约定不得抵销的,从其约定
抵消权人通知,或者起诉仲裁;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效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也即债权到期之时;
基于合意,一切皆可抵销
继承或者法人合并引发债务债权混合同一个人
后果:原则上混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涉及第三人的例外
连带之债的混同
无因性;债务承担也有无因性;
单方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合理期间有权拒绝,不拒绝就是默认同意
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债务人或者代理人,才能引起免除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