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袭唐朝法制的基础上,因时变通,多有创新
以法律推行中央集权
法出于道,立法以尽事
北宋初年到仁宗末年,集中于解决如何加强中央集权
仁宗末年至北宋末年,着力于解决财政危机
南宋时期,因时适变,度时制法
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重文即武,儒道兼用
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敕,皇帝诏令的一种形式,一般事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发布,为一时权宜之制,并不是具有普遍性的和稳定性的法律规范。
编敕就是对分散颁布的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编在一起,颁行天下,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
编敕活动极为频繁,编成的敕条数量繁多
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
所编的敕令不在局限于非刑事的法律规范
大量的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行于天下
例,最初是临时性的决定,编例则是将原本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
断例,即审判案件的成例
指挥,即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改称刑统
篇下分门类编
新增“臣等起请”(窦仪等修法者为适应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订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32条
总括“余条准此”(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条,附于名例律后
中书门下,是宋朝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利机关
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关
盐铁司
度支司
户部司
神宗改革,恢复三省六部制
经略安抚使(帅司),军政
转运使(漕司),财赋
提刑按察使(宪司),司法
提举常平使(仓司),盐铁专卖
州(府、军、监为其同一层机构),知州,通判
县,知县
君主专制与差遣制度,官职分授
录取的任用的范围较宽
宋英宗定制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
创造了糊名(弥封)、誊teng2录和回避等考试制度,防止考场舞弊,公平竞争
改变了唐朝只考诗赋的做法
恩荫,是指贵族官僚子弟,根据祖父辈的爵位、官品、荫补任官
捐纳,是指富家子弟,出资买得官职
审官院,负责京朝官的考课
考课院,负责幕僚官和地方官的考课
考课制度高度规范化、法律化
磨勘制,即磨勘转官,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
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登记,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的官员,或由长官平时记录其属下官员的善恶,作为考核的依据
将不同的台、谏机关,职能划归一致,把百官作为监督的对象
台谏官必须由皇帝亲自任命,并拥有风闻弹奏的权力,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受其他机关的限制
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
宽仁为本,规范刑制
重典惩治贼盗,以救时弊
造妖书妖言罪/谋乱罪
强盗罪(以暴力胁迫夺取财物或伤人、杀人的犯罪行为)与窃盗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故出入人罪,指官员因收受贿赂、接受请托或畏惧权势故意使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或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的行为
失出入人罪,指官员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出入人罪的行为
折杖法,体现了宽仁治国的精神,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
刺配,是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
凌迟,是我国古代死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
确认和保护所有权
不动产主要是指田宅,田宅的典当也称为典卖,宋朝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规定
动产的典当多为民间行为,国家干涉不多
倚当,指所有权人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使用权及部分收益权转让他人,以换取现钱的行为
抵当,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田宅的契据作为债务的担保
区别:收益分配的不同,倚当物的收益,超过约定的利息额的部分要归还倚当人,而典产的收益则全部归典权人所有
契约,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形式的契约均有发展。买卖契约最为重要,买卖契约分为三种形态
绝卖,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买卖田宅等不动产还要经过先问亲邻、缴纳契税、过割赋役、交割过户等程序方为有效
活卖,又称典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达成,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合理期限内,出卖一方也可以赎回典卖物
赊卖,是先以信用取得所买物,之后再支付价金
婚姻,妇女在婚姻解除和再嫁问题上自主权利有所扩大
家庭
一般遗产的继承
户绝(无男性子嗣之户)财产的继承
遗嘱继承
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承认新垦荒田的所有权,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所有立券投税者,均称为红契
红契既是已纳税的标志,又是土地所有权的凭证
买卖双方为规避契税,往往私立白契成交
打击盗卖和同居之人私自买卖土地
两税
杂税
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商品流通
严格市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城百官案件
刑部,司法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审断的全国死刑等重大已决案件
御史台,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宋太宗时,设审刑院,审刑院长官为知院事,下设评议官六人,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由大理寺审理,待刑部复核后,再返回审刑院,由其出具书面意见,奏请皇帝作出最终的判决
制勘院,审理诏狱的一种形式
推勘院,针对一些大辟案件或官员犯罪翻供案件而设置的复审机构
县
州
路,设置“提点刑狱司”
“务限法”,为了正常的农业生产
民事诉讼的时效,超过时效,官府不再受理
宋朝的地方审级分为三级,一般情况下不得越诉
所诉事件涉及机密
未依法判处杖刑,决罚过多
路一级的主审官员对案件处理不当
官吏违法科民、侵人物业、勒索客商
皇帝亲自录囚
独具特色的鞫ju1谳yan4分司制度与翻异别斟制度
司理参军
司法参军
断司
议司
翻异别勘制度,重审制度,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移司别推,由原审机关的另一官司复审
差官别推或移推,由上级机关差派与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其他机关复审
物证、书证、人证
宋慈《洗冤集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