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我国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性质决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是党的基本宗旨
最高理想和目标:党的最高理想和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中国共产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确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宪法还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御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目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要求:我们要依法积极参加国家法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人权的实质和目标:人自由、平等的生存与发展
我国人权的特点: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立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执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监督: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司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普法: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宪法明确国家机构的产生
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特定职权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的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他监督”。
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
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
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在国家机关内部做出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的权利
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于民;如果被滥用,则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
规定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只有依法规范权力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
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
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凡不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