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目招标公告中对本地和外地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进行限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理由: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要求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7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干20天。
(4)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以后,项目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5)7月12日,业主决定将装修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并明确7月18日16时仍为投标截止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理由: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本案例中,投标截止日期应至少顺延到7月27日。
(6)评标标准在开标时宣布,可能涉及两种情况:一是评标标准未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才宣布,这是错误的;二是评标标准已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已是重电性宣布,则不属于错误。
(7)开标时,宣布了评标委员会名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8)评标委员会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不应为8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本案例中,至少应为6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妥当的判定如下:
(1)投标人应在第一阶段投标截止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妥。
理由: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投标人应在第一阶段提交的技术建议书中明确相应的投标价格,不妥。
理由: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3)参加第二阶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中产生,妥当。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中各项工作的责任归属分析如下:
(1)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
(2)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使用前的检验,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
(3)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
(4)组织无负荷联动试车,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5)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保修,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
(1)不妥之处一:“招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1人”。
理由:招标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二:“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理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1)否决A投标人的投标妥当。
理由: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无效。(2)否决B投标人的投标妥当。理由:监理业务不允许转让。(3)否决c投标人的投标不妥当。
理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4)否决D投标人的投标妥当。
理由: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3.(1)主持设计交底会议由建设单位负责。(2)签发《工程开工令》由监理单位负责。
(3)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由监理单位负责。(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
4.(1)监理员不妥之处:“监理员巡视时发现部分设备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即签发了《监理通知单》”。
正确做法: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单》。
(2)施工单位不妥之处:“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回复了《整改工程报验表》”。
正确做法: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回复《监理通知回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