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董事会or股东大会
不得超过限额或数量
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
不得成为自己的债主?
章程=董事会or股东大会
如果有限额或数量,不得超过
必须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or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
过半数通过
合同无效
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公司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
除非章程规定,否则不得擅自外借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子公司与母公司在财务业务人员上混同
子公司和兄弟公司在财务业务人员上混同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
1-50
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
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
发起人认购≥35%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特定对象
发起人在足额缴纳股款且出具验资证明之后的30日内
在大会召开前15日通知各认股人
代表股份总数的50%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出席的认股人,过半数通过
审议关于公司筹办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监事会成员
审核公司的设立费用
如有巨大变化影响公司,可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对发起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做评估
2-200,半数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是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是实收的股本总额
发起人制定
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相对人可以要求是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
独自承担
连带
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所有人承担
全体发起人
无过错的可以在承担之后向过错方追责
足额存入银行
财产权转移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商誉;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担保的财产
评估机构,股东协商
评估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的,法院认为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责任
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认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该委托评估机构
出资人不用补
实际交付时享受股东权利
舆情视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认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该责令当事人办理或解除
公司是善意取得的,视为出资人出资了
公司不是善意取得,视为出资人未出资
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全面履行
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责任
未按章程的,补交,且向其他已经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发起人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发起人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受让人知道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可向被告股东追偿,有约定除外
一般都是造假或者违反约定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
股东之间转让股份而公司为其担保的
未按其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不设立公司
只有这仨
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
连带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责任,并要求协助者承担连带责任
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优先股认领
股东会决议
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认缴出资后就成为公司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出资登记
实际出资人有权利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依据名册否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实际出资人要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还有办理一些文件,才能承认其股东资格
受让方善意的,取得股权,实际股东去追偿
受让方不善意的,处分无效
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责任
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不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
是行为人承担责任
资格的解除与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
连续180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监事会
董事会
董事会或监事会
xx犯事的,yy会(不设立会的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请求拒绝诉讼
收到请求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受到难以弥补的上伤害
利益归公司
只要法院支持了一些诉求请求,公司就要承担诉讼相关合理费用
按持股比例
股东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有决议
按实缴的出资比例,有约定的除外
除了会计账簿不能看
股东名册、债券存根
会计账簿
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的记录、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公司觉得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其看,要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15日内答复
股东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有决议
按实缴的出资比例,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实施
一审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套分配方案也要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提交具体决议的,法院支持
股东没有提交具体决议的,法院驳回
决议章程未规定或者时间超过1年的,应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分配利润
决议中规定的时间超过了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的规定时间
仅限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且连续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定的条件
公司合并分立转移主要财产
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其他结算事由的吃出现,股东会议修改决议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有决议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自己实缴的出资比例,但也可以约定不按比例
股东可以放弃自己的增资优先认缴权,但放弃的部分其他股东也不能行使增资优先权
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不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出资义务
关联关系
法律后果
出现解散事由,股东有组织清算的义务
董事会是制定,股东大会是审议批准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30%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达到超过净资产50%的部分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超过总资产的50%
为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
单笔超过净资产的10%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方
有限责任公司
定期
股份有限公司
无能为力
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对之前破产的公司负有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未逾3年的
对之前的公司因违法而吊销执照负有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数额较大的
股东大会或大会要求列席的,应该列席接受质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行使
减资超过10%
修改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
董事会成员还包括职工代表,而职工代表是由职工大会选举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分立合并如涉及到公司消灭,则不需要清算,但要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