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和过失(必备要件,核心内容)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影响量刑
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行为人实行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体现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双重罪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引起了两个结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伤害的故意和杀人过失)
概念:刑法第14条第1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
希望主义:对危害结果有希望
认识主义:只要能认识到行为还让其发生
容认说:(我国)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盖然说:发生的盖然性大就是故意,盖然性小为过失
注意: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不同:犯罪故意是罪过形式,故意犯罪是罪过类型,故意犯罪是在犯罪故意这一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对行为本身的认识(甲开枪,甲要知道这是杀人行为)
杀人会导致他人死亡(不用知道杀死谁,在何地点)
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之要素事实的认识 农民偷吃一串葡萄,他以为是普通葡萄,但其价值4万元,不构成盗窃罪
对法定的行为对象的认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雇佣对象是不满16的未成年)
对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的认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明知不是确知,还包括应知:根据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情况,合理推断出行为人当时应当知道,如果有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的明知不成立,就可推翻推定 走私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行为是走私行为
警察甲丢失枪支,被乙捡到并进行抢劫(甲不用明知乙捡到)
滥用职权罪(不要求事先知道危害结果)
结果加重犯(不要求认识到加重结果)
(甲故意盗窃,第三次时被抓)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是盗窃罪、
高利转贷罪不需要认识到数额有多大
原则上,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要求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要求对违法性的认识
特殊情形:行为人确实因不知其行为违法导致其不可能知道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不应认为其具有犯罪故意(身居大山,不知道非法狩猎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以行为人认识为标准而不是客观情形
希望:持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是其犯罪的目的
放任:行为人不积极追求希望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结果的发生,对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行为故意(行为犯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的、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决意并以意志努力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脱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押犯人,所实施的是脱逃行为,并知道法律禁止在押人逃脱,仍努力实施行为
结果故意(结果犯的故意)
确定故意
概括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结果的具体范围及性质没有认识(故意向人群中投炸弹)
择一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对侵害的具体对象是哪一个不确定(甲想杀乙、丙,甲将他们捆在一起并开枪,甲知道会杀死一人但不知道是哪一个)
未必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放任结果发生
实害故意:故意杀人
危险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罪
预谋故意
非预谋故意
作为故意
不作为故意
行为犯、举动犯只要明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即可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必然
可能
意志因素:希望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
认识因素:明知可能
意志因素:放任
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甲为打野兔而开枪打死附近摘果子的乙)
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的同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为追求某危害结果,对同一对象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放任(抢夺罪中甲抢乙包,乙想要夺回,甲将乙捅成重伤)
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产生的放任结果(丈夫在妻子碗里下毒,知道妻子要给儿子喂饭,放任这件事情发生)
某种不计后果的突发性犯罪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司法实践中,直接故意不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必要,也就是说,直接故意犯罪有既遂、未遂、预备等形态,间接故意就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 行为人故意捅伤乙,放任乙死亡(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
犯意转化: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换 预备阶段的此犯意在实行阶段传化为彼犯意
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的犯意转变(故意伤害转故意杀人)
另起犯意: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情形的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 原则上数罪并罚
甲想强奸乙,发现乙不漂亮,于是抢劫
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已经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2.针对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可能是另起犯意。
3.在两个法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时,才可能存在犯意转化,如果没有包容关系,则应认定为另起犯意。
4.犯意转化的本质是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为一罪;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行为停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故实为数罪。
刑法第15条第1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
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的态度
第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没有未遂形态
旧过失论:依据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可能会扩大处罚)
新过失论:由于旧过失论过于扩大,增加结果回避义务(过失犯罪违反的义务:结果回避义务为中心,结果预见义务) 被允许的危险
信赖原则
风险分配(撞了白撞的情况: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骑自行车,被乙撞死,乙不必负刑事责任)
修正的旧过失论(我国):以旧过失论为基础,并且有实质上的行为
超新过失论:有模糊的不安感就算过失
无认识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的统一) 预见义务:行为人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 法律法规
社会共同生活准则
预见能力:行为人预见并避免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的主观上的能力 客观标准说
主观标准说
折中说(我国):以主管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为参考
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一般人有能力预见某一危害结果,而行为人智力水平决定了他无法预计,就应当判定行为人不应当预见该危害结果
结合行为人本人情况,考察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大山里的乡村医生遇到一个急需手术的病人,知道自己没有手术能力,但是预见到如果送去医院一定死亡,于是医生冒险手术,最终病人死亡(对于死亡有预见义务而没有预见能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预见能力而没有预见义务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
不当的估计了当时的客观条件
误以为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较小
概念: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大(丈夫想要杀妻子,在妻子碗中投毒,丈夫知道妻子一定会喂儿子吃饭,但默示不理)
过于自信的过失:概率较小的抽象的可能性(丈夫想要杀妻子,知道妻子会为儿子喂饭,将儿子送到幼儿园并叮嘱儿子只能让他接,但妻子提前下班,妻子和儿子死亡)
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不反对、排斥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会感到吃惊,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没有这种情绪
客观表现上,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采取了避免措施
案例:被告人周某,男,29岁,农民。周某在其承包的石坑内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于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争吵起来。于某说:“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看你敢不敢点。”周某说:“你敢坐我就敢点。”于是周某将炸药包放在地上,于某果真坐在炸药包旁边,周某见状拿起约60cm长的导火索,用剪刀剪去约20cm,当着于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后,周某朝着于某喊道:“点着了,快跑!”随即跑离现场。此时,于某听到喊声后尚未起身,炸药包爆炸了,于某被当场炸死。(认定为间接故意,周某喊叫的行为不属于避免措施)
普通过失
业务过失
普通过失
业务过失
狭义: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被监督者担责,监督者也担责
广义:没有设立安全条例、没有指示他人采取防范措施
容许的犯罪行为:某种行为虽然潜藏着损害法律权益的危险,但该行为的目的具有正当性,并在客观上有益于社会,因而法律在一定限度内允许这种危险行为的实施。(开车,抢救危重病人)
信赖原则:当行为人实行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采取适当的行动,则即使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发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对之也不负责任的原则。(医生开错处方,护士把错误的药给病人) 若医生开错处方,护士发现问题,故意将错误的药给病人,仍然构成犯罪
过失转故意:甲将烟头扔到仓库中,甲知道可能发生火灾,想要嫁祸给仓库管理员,于是故意不管,构成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意外事件: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处于故意或过失,而是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不能预见:行为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当时,根据客观环境和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行为人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这种 损害结果
是否具有主观认识能力
客观上是否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甲一心寻死,乙按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汽车,甲扑到车上,乙没有反应过来,乙不负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处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对于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不能抗拒: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行为当时的主观与客观条件限制,而无力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是否具有主观认识能力
客观上是否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他人强制(甲受到冲撞,将乙撞下楼梯后摔死)
动物侵袭
不包括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刑法上没有,民法上有)
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不可抗力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是轻信可以避免,以至于结果发生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状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应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形
德国癖马案:马夫管理马,其中有一匹会故意用尾巴缠绕缰绳并向下压,马夫向主人提议无果,有一天他驾马车,马用尾巴缠绕缰绳并向下压,马夫制止无果,造成人员伤亡——无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
期待可能性是与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
责任能力、故意过失是责任要素,期待可能性是例外要素是违法责任阻却事由
行为人标准:行为人当时当下的能力作为标准(张明楷)
平均人标准:行为人所在群体
国家标准:国家的规定
行为人犯罪后消除证据和特殊时期因遭受自然灾害外出谋生而重婚
观点一:无过错责任
观点二: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不具有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责任
只要不满十四周岁,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中
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就是预期的危害结果在行为人大脑中的反映
目的犯:由于危害结果具有隐匿性,刑法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才成立
法律的明文规定
根据条文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表述以及条纹之间的关系,成立犯罪也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
金融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选择性要件
犯罪动机:引起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 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欲望
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
都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
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
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1)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于后;
(2)动机回答行为人事实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何在,目的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是什么;
(3)动机不以危害结果为内容,目的一般以危害结果为内容;
(4)同一性质的犯罪,动机可以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不同性质的犯罪,目的不相同,但动机可以相同;
(5)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者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 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构成犯罪(卖淫、小偷小摸)——依据法律不负刑责
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构成犯罪(父亲大义灭亲)——原则上依法追究刑责 某种原来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后来国家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为犯罪,在法律刚实施之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新的法律颁布并已经禁止此行为,而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对法的状况状况产生疑问,因信赖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见解而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
当上位法和下位法发生矛盾时,行为人因信赖下位法而违背上位法的,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
妻子受不了丈夫家暴,将丈夫杀死,以为自己会是死刑,结果是死缓——按照危害行为定罪量刑即可
客体错误: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飞车党抢夺他人挎包,用力过猛,导致他人倒地重伤——想要侵犯他人财产权,却侵犯了他人生命权
按照意图侵害的内容定罪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的具体性质或种类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错误:行为人对对象的认识虽然与实际不一致,但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 对象错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具体特征发生错误——把甲当作乙杀死(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
打击错误:行为人由于行为本身的错误导致对象不一致,但没有超出犯罪构成的范围——甲想要射击乙,由于没有瞄准,导致丙死亡 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未遂
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既遂(刑法通说)
具体符合说: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和实际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之内就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犯
误将属于构成要件事实对象作为构成要件事实以外的对象,不成立故意犯罪,而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误将人当作兽)
误将不属于构成要件的事实对象作为属于构成要件事实的对象,成立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误将兽当作人)
对不同性质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具体特征发生错误,且对象属于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甲想要偷钱,偷来发现是枪支,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构成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行为人认识到的对象来认定
打击错误:行为人想要射击甲,击中了甲旁边三万元的藏獒(故意杀人罪未遂) 抽象符合说: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和实际事实相一致限度内,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认识错误原则上是阻却故意,或者只能成立未遂形态,即使犯罪构成不同但是犯罪同质,可以在轻罪的范围内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误将劣药当假药——故意犯罪未遂,但是都属于违反药品销售的,可以成立劣药(轻罪)的既遂)
对象错误是主观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是客观认识错误
假想防卫:甲以为乙要打自己,于是甲将乙杀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判定为未遂犯:误将白糖当作砒霜实施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发展方向或具体进程发生了错误认识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造成了预期的结果,或者说其追求的结果是否由自己行为造成,发生错误认识 错误不影响犯罪性质,但可能会影响犯罪形态
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故意犯罪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自以为该结果没有发生(甲开枪射中了乙,以为自己没有射中——故意杀人既遂)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的危害结果,实际上未发生——犯罪未遂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实施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甲想要杀乙,在乙的食物中下毒,结果法医鉴定乙不是毒死而是噎死——故意杀人未遂)
因果关系发展方向的错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造成了其所预见、追求的目标之外的其他结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死亡) 超出故意的范围是过失
因果关系具体进程的错误:行为人先后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危害结果是乙行为造成了,行为人却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甲想杀乙,一拳将乙打成休克,甲以为乙死了,就将其扔入水中,实际上乙是溺死的——故意杀人)
犯罪结果提前实现: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提前于行为人的预期实现 处理标准:看是否着手(有无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性),着手就既遂
甲想要杀乙,让乙吃大量安眠药,然后把乙掐死,但乙实际上是吃过量安眠药致死——故意杀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