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义务之履行
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工商认定办法》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国际劳工公约
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其他
劳动法主要任务
提高生产率
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用人单位
产生于劳动过程中
双重性质:人身、财产关系
相互交错:横向(平等)、纵向(隶属)关系
以劳动力给付为内容
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的
适用: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公务员法
实行聘用制人员,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不适用
适用:团体工勤人员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团体,按公务员法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外的其他团体与其劳动者的
不适用
(律所)合伙组织、基金会等与其劳动者的
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
“劳工法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
产生标志
缩短劳动时间、扩大适用范围
增加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
1.工资保障
2.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
3.社会保险法
4.解决劳资纠纷
1824废除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法律
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罢工的权利
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
1894年最低工资立法,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开端
德国率先开始的
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
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首先开始于苏联
标志中国劳动法产生
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
系统的提出此主张是大卫·李兰格,倡导的是欧文、大卫·李兰格
瑞士,最先同意制定
柏林会议,第一次各国政府讨论此法
国际劳动法协会成立,巴黎,20世纪初
《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
《关于适用白磷的公约》
成立/产生:1919
政府间组织
即,劳工、雇主、政府代表
指设计劳动问题上,三方代表处平等地位,
共同协商做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最高权力机关
执行机构
常设机构、秘书处
均按三方性
原则成立
中国是此组织创始国之一
1944起成为此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新中国参加此组织的活动始于1983年
批准了25个公约
成员有义务遵守其章程,该章程序言和附件确认了处理劳动问题的总的原则
均经国际劳工大会以主席代表2/3票数通过,
大会按三方形原则成立的,各代表都有独立表决权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国际劳工标准》
公约是指该组织制定的有关劳动立法标准的公约,对批准其的成员国有约束力
建议书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只作为其制定法律的参考
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基本权、就业保障、工资保障、工作休息时间、童工未成年保护、养老失业社会保障、集体谈判和合同、劳动争议解决、劳动检查劳动行政规定等
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
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
1948《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
1949《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1930《强迫劳动公约
1957《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1958《(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
1951《同工同酬公约》
1973《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1999《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
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最后四个为我国批准的
结社自由权、
集体谈判权
反对强迫劳动
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
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灵魂
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执法中具有相对稳定性
是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为理论基础的
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确立劳动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
基本原则必须来源和植根于现实,并正确反映劳动领域的基本现状和发展根本
应以其为依据,虽对用人单位权利加以保护,但这不是立法宗旨,劳动法是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为理论依据的,并以此构筑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一项基本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同时,要求兼顾公平救助原则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择业权利
在报酬、安全卫生、保险、培训、争议处理等方面受法律法规保护
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同时须注重对劳动者的公平保护
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
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军人劳动者等
用人单位、劳动者自愿双向选择
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的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均属于劳动基准
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原则
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不适用
最后四个为我国批准的
劳动法突出表现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兼顾单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