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至于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犯罪,在所不问。
司法解释规定:对缓刑,一般不适用减刑;若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也即缩短缓刑考验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对严重的死缓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采取了限制减刑的决定,那么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多次减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该13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