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
第四条 动物疫病分类
第五条 防疫方针
第九条 各级部门主管的防疫任务
第十条 协作机制
第十五条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 强制免疫
第十九条 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
第二十四条 无害化处理场所要求
第二十五条 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禁止的动物产品
第三十条 饲养犬只
第三十三条 疫情通报制度
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一/二类动物疫病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五十条 申报
第五十一条 检疫证明及检疫标志
第五十二条 运输
第五十三条 跨境
第五十五条 隔离
第六章 无害化处理
第六十一条 诊疗机构要求
第八章 兽药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安全隔离)区、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第六条 各场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饲养场所具备条件
第八条 隔离场所具备条件
第九条 屠宰加工场所具备条件
第十条 无害化处理场所具备条件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具备条件
第十二条 活禽交易场所具备条件
第十四条 相关场所竣工提交的材料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六条 新建相关场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防疫合格证载明内容
第二十条 防疫合格证内容变更
第二十一条 防疫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开始,法律责任(处罚)
第二十九条开始,附则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具备条件
第七条 动物诊所具备条件
第八条 动物医院具备条件
第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规范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四条 诊疗许可证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病历
第三十条 诊疗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开始,法律责任(处罚)
第四十条开始,附则
第二条 兽医的范围
第七章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第十三条 备案为乡村兽医的条件
第十四条 备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上报执业活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始,法律责任(处罚)
第三十四条开始,附则
第四条 各级部门的检疫工作
第五条 检疫规程
第六条 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七条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八条 检疫申报制度
第九条 动物输入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出具检疫证明的条件
第十七条 跨区引进的隔离条件
第十八条 离开产地
第二十二条 屠宰前检疫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疫盖章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屠宰检疫上报
第二十五条开始,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
第二十八条 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第三十九条开始,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开始,法律责任(处罚)
第五十一条开始,附则
第01页 动物防疫法
第23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35页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43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54页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63页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67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83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98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
第130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138页 动物防疫等经费补助管理办法
第146页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具体要求
第150页 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
第166页 检疫章印样式的具体要求
第186页 传染病防治法
第203页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