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概念
国家名义,犯罪+刑罚
二、刑法的任务/目的 惩罚+保护
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
一、罪 刑 法 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法定、刑法定、法法定
“法定”里的“法”是指全人大和全人常制定的法律
【三点展开】
禁止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允许扩大解释,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采用习惯、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1.排除特权,消除歧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2.允许合理差别(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行等价主义、罪刑相均衡)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轻罪轻刑、重罪重刑
2.抢劫>盗窃>诈骗
3.一般情况,故意>过失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空间效力)和在什么时间内(时间效力)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一)属地管辖权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3.属地原则的例外: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特别规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二)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1.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三)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1.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双重犯罪)
以上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四)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一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比如,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
拓展:关于域外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刑法有两种生效方式
1.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如1997年刑法,3月14日公布、10月1日生效
2.自公布之日生效: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明确公布时效;
自然失效。
(三)溯及力
1.含义: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即新法能否管旧事
2.原则:从旧兼从轻。
原则上用旧法,除非新法判的更轻,则用新法。
注意:对于已经作出判决的刑事案件,不适用溯及力,即只适用于未决犯。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定性定量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
(三)应受刑事处罚性
1.刑事责任年龄
①A<12,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②12≤A<1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死或以特别残忍手段重伤致严重残疾,情节严重,经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14≤A<16,烧杀奸抢,伤贩爆投
④A≤16,应当负刑事责任
⑤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⑥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生日当天不算本岁,16岁生日当天算15岁。
2.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全精神病):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半精神病):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从减。
(3)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其他情形
(1)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
1.主体要求
公企事机团
2.主观要求
单位意志(全体、负责人依职权)+单位利益+正规单位(单位犯罪既可以故意也可以过失构成)
3.处罚原则
(1)一般双罚制,即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特别情况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单位撤销或者变更
单位撤销:审判期间,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破产,告自然人
单位变更:审判期间,单位合并、分立,告旧罚新
4.单位犯罪必须刑法明文有规定
(1)人身不单位
(2)经济经营可单位
(3)开头带“单位”二字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单位受贿罪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拓展: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法益)
(一)危害行为(所有犯罪必须)
1.作为
2.不作为。应为、能为,而不为。
(二)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三)因果关系
①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
②直接因果关系
③因果关系错误问题
1.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
2.不法侵害
3.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假想防卫——有过失定过失,无过失定意外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一者对于安装防卫装置:看性质,私设电网不构成正当防卫,屋内的适当防盗装置可以。
二者对于人身财产类犯罪虽然已既遂,但还是可以当场防卫。
三者对于持续性的犯罪,状态持续则全程均可以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知道)和防卫意志(目的)。 斗殴无防卫、挑唆无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本人+工具)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不能重伤、死亡)
(二)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构成条件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例外情况
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警察、消防员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1.被害人承诺:承诺权限内,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生命和重大重伤不能承诺放弃,且承诺要有主体资格(例如:14岁的性同意年龄)
2.自救行为:车被偷,发现后偷回来
3.法令行为:执行死刑、警察拘捕犯人等
4.正当业务行为:拳击比赛、医生外科手术
一、犯罪的完成时态
故意犯罪的完成时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故也叫犯罪既遂。犯罪目的达到≠犯罪完成
二、犯罪的未完成时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特征:一方面犯罪预备发生在准备阶段,另一方面犯罪预备在准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欲而不能
处罚:预备犯可以从减免
犯罪未遂(欲而不能)
1.概念:已经着手(现实的、紧迫的、直接的)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处罚:未遂犯可以从减
犯罪中止(能而不欲)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特征
中止的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意志以内(主动放弃)的原因停止;
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的有效性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处罚:未有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中有损应当减,中无损应当免)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自然人+单位)。
两阶层共同犯罪体系:客观(犯罪)+主观(负责)
2.主观要件
共同的犯罪故意。过失不共
3.客观要件——意思联络、共同协作
①共同范围内,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②共同范围外,单独负责
1.同时犯
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3.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来利用),常见情形为利用他人不知情。
4.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一)主犯
1.主犯定义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生要作用的,是主犯。
2、处罚原则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处罚原则: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1.定义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让没有犯意的引起犯意)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罪一主刑
不予关押,社区矫正,遵守刑法的各项规定,遵守禁止令
规定:1.遵法规,2.干了啥,3.见了谁,4.去了哪,5.未经批准,不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具有一定期限,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
在劳动中同工同酬,解除管制要公开解除。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不关押、遵规定、社区矫、禁止令
同工酬、323、一抵二、执行算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1.收监
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短自由、公安关、每月回、一两天;
可报酬、161、执行算,一抵一。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一、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收监)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二、刑期问题
1.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单罪)
2.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
3.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执行场所——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执行场所: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
2.执行劳动: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
(1)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羁押至执行期间怀过孕),绝对不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精神、肉体折磨)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的核准和执行
核准: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执行: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
无故减无期、重功二十五、故恶死立即、故未死重计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法院判处向国家缴纳。
一次或者分期缴纳,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未缴纳的随时追缴。
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①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③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④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 4 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拓展: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徒刑、拘役的期限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2.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管制的期限计算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的范围:
1.没收范围:部分或者全部
2.保留范围: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3.不得没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债务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非刑罚处罚措施:限制从业,期限三年至五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2 个故意 +2 个有期 +五年之内)
1.罪过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不累)
2.年龄条件: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3.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轻罪不累)
4.时间条件: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过期不累)
(二)特殊累犯(前罪三种罪之一 +后罪三种罪之一)
特殊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即特殊累犯无刑度限制和时间限制)
三、累犯的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可以减刑)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主动想坐牢):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
(1)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认定为如实供诉
(2)共同犯罪案件,除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诉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殊自首
又叫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种类)的行为。
(三)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只有如实供诉,坦白从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二)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三)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一)缓刑适用的条件
1.对象条件
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记忆:轻悔没危险、社区无影响
(二)缓刑适用的特殊规定
1.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2.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缓刑适用的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四)缓刑适用的考察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法规,2.干了啥,3.见了谁,4.去了哪
2.附加刑的适用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说明,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五)缓刑的结果
1.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开宣告。
2.缓刑撤销:
(1)违反法规、禁止令
(2)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数罪并罚)
(一)对象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情形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2)有立功表现
2.应当减刑情形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阻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检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发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救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抗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程序条件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三)限度与幅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二)不得假释情形
1.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重罪且10年以上)
(三)假释的限制
刑期执行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四)假释的考验期
1.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
2.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
(五)假释考验期遵守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法规,2.干了啥,3.见了谁,4.去了哪
(六)假释的撤销
1.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
2.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先并后减)
3.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
1.追诉时效的起算日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也有特殊情形。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应立不立),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追溯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
这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追诉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按同类客体分类
间谍罪(行为犯——行为即既遂):参加组织、接受任务、指示轰击目标
主体不限: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8种
与间谍罪的区别:是否明知对方是间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犯——有危险状态即既遂)
(一)定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性、同等危险)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考法一:区分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核心判断在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二、交通肇事罪
(一)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定罪情形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4种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毒、无证、不安全,超载、逃逸、已报废。
(三)特殊情形
1.“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危险驾驶罪(不构成累犯)
(一)定罪情形
在道路(规划+公共)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20㎎/100ml——酒驾,行政处罚。80㎎/100ml——醉驾)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特别规定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3项、第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结果犯)
【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销售者)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者生产15万以上若未销售定未遂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行为犯)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该法第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假药定义(没有疗效,仿制药不是假药)
(1)第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第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第三,变质的药品;
(4)第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如果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既具有法定的 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情节,同时又达到了 5万元以上的销售数额,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危险犯)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行为犯)
五、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假)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废)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普通冒用,不包括盗窃)
4.恶意透支的。(明知自己还不起)
故意杀人罪
(一)法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他情形
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轻罪+故杀/伤→定故杀/伤,抢/绑/强奸+故杀/伤→定抢/绑/强奸
(三)关于自杀
①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②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 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轻伤、重伤、死亡
杀死胎儿——定故意伤害
故意传播疾病——重伤(结果犯)
故意杀人:主观目的是杀人,客观上造成死亡结果(对死亡结果是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
三、强奸罪
(一)法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意志)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强奸男性问题
1.明知对方是男性而予以强行性行为的,不以强奸论处,可定强制猥亵罪(严重可定故伤)
2.不知对方是男性,而予以强行性行为的,原则以强奸未遂论处
四、绑架罪(要债不构成绑架罪)
(一)法条
以勒索财物(非法占有)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非法要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绑架罪的认定
1.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不是第三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而应认定为抢劫罪。(甲绑架乙,既向乙索取财物,又向第三人索取财物,择重处罚)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3.陷阱提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实施绑架并杀害人质,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五、非法拘禁罪(要债)
(一)法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特殊认定
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规定处罚
六、催收非法债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七、遗弃罪(不作为犯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判断核心:有无生还的可能性。
八、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补充:加重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暴力,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2.胁迫,以暴力相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
3.其他方式,本质上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常见行为包括:昏醉抢劫。
(三)加重情形
1.入户抢劫的;(非法进入,户=家)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出租车不算)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真枪)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
(一)法条
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二)行为方式
1.抢夺罪的本质是对物实施暴力。
2.飞车抢夺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3.携带凶器抢夺(不管用没用)的,以抢劫罪论处。
三、盗窃罪
(二)行为方式
1.“多次窃取”: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2.“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4.“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无形财产:WIFI,电、通信线路等。
(三)既遂标准和常见情形
1.既遂标准:财物脱离主人控制。
2.主要情形:调虎离山;调包。
四、侵占罪
(一)法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借了不还)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捡了不还)
(二)行为方式
1.保管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
2.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拒不交出
五、诈骗罪
(一)法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行为方式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六、敲诈勒索罪
(二)行为方式
1.行为方式: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与抢劫的区别:最本质的区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
(1)抢劫罪是被害人迫于当场实施的暴力,被迫当场交出财物,
(2)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毁坏财物或者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毁弃性犯罪
其他罪名
一、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意外→无责,
2.过失→重伤/死亡,才定罪
3.故意→①情节严重,高空抛物②轻伤→故伤③死亡→故杀④连续抛、不特定、多数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二、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考试作弊的三个犯罪
1.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3.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四、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
(2)认定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是“从事公务”,即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并具有裁量性、判断性、决定性的事务。单纯的机械性、体力性活动不是公务。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特征:
①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②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a.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依法执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c.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
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d.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纯粹的因为职位带来的地形和环境的熟悉不能叫做利用职务之便。
(三)非法占有
主观“还”和“不还”,区别于挪用公款罪。
(四)公共财物
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5.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公→私)
(一)法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个人+非法+3W
2.挪用个人+营利+5W
3.挪用个人+使用+三月未还+5W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区分——挪用特定款物罪(公→公)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三、受贿罪
(一)法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索贿→从重),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行为方式
(1)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三者之一即可。
(2)财物: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直接体现财产价值)。
四、行贿罪
(一)法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一、滥用职权罪(故意、结果犯)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过失)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法裁判的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