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保障是目的
国家机构权限是手段
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
1787《美国宪法》 1791《法国宪法》
弹性较强、适应性强、但规范不系统
英国
中国、美国、日本等绝大多数国家成文法一般是刚性宪法
英国
例:1814《挪威王国宪法》(最早) 1889《大日本帝国宪法》 1908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我国 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例:1809《瑞典王国宪法》(最早) 1830《法国宪法》
美国、中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序言(共13自然段)
总纲(1—32条)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33—56条)
国家机构(57—140条)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141—143条)
我国宪法没有附则
我国现行宪法首次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均有大会主席团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立法提案权=修法提案权
有些国家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某些重要条款不得修改(“冻结条款”),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对修宪内容的限制(我国)。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现在: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和公民的政治地位与权利义务界限。
对法的最高效力:宪法是其他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从历史发展看,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宪法内容看,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本最为重要的部分,而且从两者之间的关系看,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宪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对其他一般法律中的公民权利的设计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为民主施政构建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宪法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为民主施政提供了保障。
宪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宪法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政治历史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经济基础: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政治条件:宪法是资产阶级政治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
思想基础:宪法是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政治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不成文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指导,突出议会至上的体质特点。
标志英国宪制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 1215《自由大宪章》
1689《权利法案》
1701《王位继承法》
标志英国宪制逐步完善的宪法性文件:1832《改革法》1998《人权法案》
签署、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
提名任命大法官
可以2/3通过总统否决的法律,可弹劾总统
总统任命的法官须经参议院批准
审查行政行为,行使最高审判权
可审查国会的立法行为,可宣布法律违宪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是第一部详细系统规定公民的社会权利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