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进口有形动产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提示: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对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照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征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计税
含程租、期租业务
含湿租业务、航天运输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1)程租、期租、湿租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光租、干租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2)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税
(3)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承包方均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税。
(4)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税。
(5)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税,货物运输代理按“现代服务一经纪代理”计税。
提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6)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人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增值电信服务”计税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计税
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建筑服务”计税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安装服务”计税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建筑服务"计税
如钻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爆破等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自2020.5.1起,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按以下规定计税:
(1)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按“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委托方的,受托方按“加工劳务”
(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受托方的,受托方按“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销售时按销售货物计税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会议展览服务”计税
航空、港口码头、货运客运场站、打捞救助、装卸搬运、仓储、收派服务。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计税
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标的为有形动产或不动产
(1)光租、干租按“有形动产租赁13%”
将建筑物的广告位出租用于发布广告-不动产租赁(9%税率)
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广告位出租用于发布广告-有形动产租赁(13%税率)
(3)车辆停放、道路通行按“不动产经营租赁”计税。
(4)融资性售后回租按“金融服务一贷款服务6%"
包括认证、鉴证和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市场调查按“咨询服务"计税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播映(含放映)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经纪代理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2)物业管理按“企业管理服务”计税
(3)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税
(4)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安全保护服务"计税
(1)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2)2018年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
提供游览场所,以及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按“文化体育服务”计税
包括教育服务、医疗服务
包括旅游服务、娱乐服务
(1)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餐饮服务"计税
(2)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按“住宿服务”计税
包括市政市容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
植物养护服务,按“其他生活服务”计税
(1)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计税
(2)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保本收益应计税,非保本收益不征税
(3)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4)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人,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人、信用卡透支利息收人、买人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人,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计税。
包括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技术(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9%
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按“销售不动产”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