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会汉法
参照唐宋之制
祖述变通
分而治之
部落时期
蒙古建国时期
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首部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由格和例组成的法律集成
元典章,世祖至英宗至治二年颁行之条画、诏令、条格、断例汇编
至正条格,元朝最后一部法典
风宪宏纲,继至元新格后编纂的一部有关朝廷纲纪和吏治的法规
元朝建立后的立法
立法特点:元朝立法受两宋编敕、编例的影响较大,经常将皇帝敕令及成例加以整理编辑,具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各种法规汇编的性质,而且其中诏制、条格、断例占有很大比重,往往是一事立一法,因而律条庞杂,结构松散,致使法律内容很不规范。
中书省,以中书令为最高长官,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执行机关
枢密院,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惯例是皇太子兼领枢密使
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同时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审判活动
宣政院
分行省(行中书省)、路、府(州)、县四级
设于边疆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宣慰司(相当于路)和宣抚司(相当于府)
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简称行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它们统辖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
强调轻刑
同罪异罚,主要体现在不同民族和亲属之间
减少贵族官员刑事特权,沿袭十恶、八议,但取消了上请、官当
罪名禁止妄杀和强奸幼女罪
笞、杖刑不以十为等差,而以七为等
徒刑分为一年至三年五等,均附加杖刑
盗窃犯罪要附加刺字
经官给据,在买卖之前要先向官府申报发给凭据,获得官服的书面许可
先问亲邻,亲邻对于不动产买卖具有优先购买权
签押文契,买卖双方、中介人等在契约上共同签字画押
印契税契,到官府备案盖印并纳税
过割赋税,转移附在不动产之上的赋税义务,保证国家赋税不因产权转移而受到损害
损害赔偿
更注重婚书
允许收继婚
民间流行男子入赘
寡妇的继承权
户绝情况下女儿可以全额继承遗产
大宗正府
刑部,中央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除考察纠劾百官外,亦可以监察司法活动、参与司法审判
枢密院
宣政院,负责审判涉及僧侣的案件
元朝特殊司法机关
中政院
道教所
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审判权限的划分更加清晰
僧侣干涉司法审判活动
允许代诉
因俗而治
法治汉化
任官方面
诉讼程序方面
量刑方面
禁止汉人拥有一切武器
禁止民众练功习武
在江南地区实行宵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