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
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
1.新中国成立之初问世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2.我国民主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经验结晶
3.适应新中国成立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实际需要指定的
4.具有长期革命传统、
5.强烈反封建的性质和鲜明中国特色
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的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
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订(80.9.10通过,81.1.1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婚姻法》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
➢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在当时历史背景下,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拨乱反正起.
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对总则的补充
V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V将实行计划生离列入了原则。
V增加了禁止买卖婚润、禁止家蔬威员间的虐待和遗
车的规定。
2.对法定婚龄和禁婚亲规定的修改
V将法定婚龄提高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作
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导向性规定。
V血亲的禁婚范围改为禁止3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结婚(禁止中表婚) .。
3.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V将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也列入了法律调整的
范围。
V将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V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
母继子女关系上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V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护等具有亲
权性质的规定。
4.对离婚条款的增补
V关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纠纷,
《婚姻法》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
行调解;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
婚。
V上述增补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不离婚的
原则界限,对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都具有很
重要的意义。
V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对生活
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上,也有适当的修改。
口《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的决定》,其内容共有33项
1.关于总则
V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新增的第四条中,
规定了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从而集中
地表明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V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2.
关于结婚制度
V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
婚姻条款,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和婚姻撤销的原
因和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期间、婚姻无
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
V在立法层面上使我国的结婚制度较前更为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v夫妻财产制上: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V规范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
式和约定的效力等。
V父母与子女关系中:增设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
姻权利,不得干预父母的再婚自由以及婚后生活等
规定。
V相关规定作了修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
教育、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用的负担、祖孙和兄弟姐
妹关系等问题。
4.关于离婚制度
V增设了若干列举性、示例性规定。符合法定情
形之一的,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V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
予离婚。
V增设关于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以及离
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等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V修正后《婚姻法》增设了以此为名的一章。
V对各种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
救助措施。
V对各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人规定了相应的法
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