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85—起草,1995.3.18—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1实施
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权威
教育的根本大法
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为我国建立和谐统一、形式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我国今后的依法治校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宪法》
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
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全民族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规范和导向结合×
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一般和特殊结合 ×
第一章:对我国教育的总体规定
2-9章:各个领域的分别规定
未尽事项的补充说明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教育基本制度的规定、与教育机构、受教育者、社会、对外交流合作、投入和条件保障、法律责任
方向性原则(社会主义方向)、公共性、平等性、照顾性(少数民族、边远地区、残疾人)
补充:p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