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辩护
权利告知
代为委托
受托辩护人告知
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情形
阶段:法律援助辩护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人员:法律援助辩护只能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人不得担任。
机关: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
盲聋哑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
可能被判无期、死刑
缺席审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委托辩护人的
盲精未,无死缺
申请指派援助
强制指派援助
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裁量已经委托辩护人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⑤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新增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解答法律咨询
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在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可会见,可阅卷,不可取证和出庭辩护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被开除公职和贝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绝对禁止
相对禁止
(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为案件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是近亲属的情形除外
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除外
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除外
任职回避的限制
(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现任职回避)
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机关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在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机关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辩护人所维护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不能为其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诉讼的活动。
无需办案机关许可即可阅卷
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侦查阶段即使律师也无阅卷权。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
案卷材料,指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在内的案卷中的所有材料
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3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侦查阶段无核实证据的权利
会见时,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委托2名律师的,律师可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律师可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其身份
律师事务所证明
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通信检查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没有亲自调查取证权
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双重许可)
《 刑诉解释》 第50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让律师去取证)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取证调查
《六机关规定》第8条 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获得通知的权利(知情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未成年
检察院审查案件
认罪认罚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
死刑上诉、抗诉案件
附条件的
人身保障权
保密权
委托事项违法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委托人隐瞒事实
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及时告知接受委托情况
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揭发告知违法行为义务
(1)拒绝法律援助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被告人虽然属于强制辩护的情形,但是,被告人想拒绝自己委托的辩护人时,不需要理由。
(2)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强制辩护的被告人,无论如何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
(3)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强制辩护的被告人,最多只能拒绝辩护1次。
有理+1次+有人辩
如果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
是最终只能自行辩护。
无理+2次+自己辩
无罪辩护
罪名辩护
罪数辩护
量刑辩护
程序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