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法结为夫妻并彼此具有权利和义务的配偶关系。家庭,是由彼此具有权利和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形成的亲属关系。
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特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是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夫妻之间互相扶助和关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照顾等
人口和人口在再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家庭的经济功能反应了一定社会程度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个体家庭自其生产之时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家庭是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家庭是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
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广义-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以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狭义-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成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则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度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与当时低下的生产力相适应,原始的公有制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的经济基础
是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以女性为中心,实行族外婚原则和夫从妻居的婚姻形式
对偶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
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不存在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婚姻家庭有国家保护,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
上以事宗庙,下以后继世为婚礼的最高宗旨,孝悌为家礼的最高准则
调整婚姻家庭礼律并重,以礼为主,以律为辅。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户婚律是以维护家庭领域的封建伦理纲常为其根本宗旨的
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英、美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
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成的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内容且依法存于一定组织形成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
3.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
配偶
血亲
姻亲
父系亲与母系亲
直系亲与旁系亲
男系亲与女系亲
长辈亲、晚辈亲、同辈亲
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我国采用代数及算法,自己是一代
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因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终止
养父母与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因婚姻成立而发生,不因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民法、继承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
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规定的结婚要坚强,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包括结婚必备的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
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的方式分为有事婚姻或不要式婚和形式婚或要式婚)
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结婚形式
买卖婚
互易婚
劳役婚
赠与婚
收继婚
强制婚
男方以向女方家庭支付聘金、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婚姻关系主要是由教会法来调整的,婚姻的缔结被视为“神的旨意”
指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的婚姻,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规定,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成立婚姻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被称为订婚
婚约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
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古代社会的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没有婚约的婚姻被视为无效
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订立结婚的当事人由原来的监护人改为男女双方,未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订立的婚约无效
双方因合意或法定理由可随时接触婚约
婚约的接触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法律禁止重婚
又称婚姻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
禁婚亲,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民法典》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的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结婚程序三种主要形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结婚登记。《民法典》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的机关
申请
审查
登记
事实婚姻
补办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和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有关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外国立法例
无效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
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其婚姻都是无效婚姻
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可以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定程序
请求权人的范围
请求权的形式期限
因受胁迫而主张撤销的婚姻
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主张撤销的婚姻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人民法院作出,而非相对人作出
请求权人只限于受胁迫、受欺诈的当事人
《民法典》对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规定了除斥期间,即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婚姻终止仅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消灭。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婚姻终止的必要前提
婚姻的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婚姻终止的法律事实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
因配偶的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
离婚是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从主题看,离婚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从时间看,只有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离婚
从程序上看,离婚和结婚意义,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离婚的种类
离婚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区别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禁止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
自由离婚主义
七出
和离
义绝
呈诉离婚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的制度及其发展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协议离婚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户籍申报程序
行政登记程序
司法裁决程序
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当事人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
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
登记离婚必须对财产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申请
离婚冷静期
审查
登记
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
假离婚与偏离婚
诉讼离婚的概念及要求
诉讼外的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判决离婚法定标准的立法例和我国两部婚姻法中的规定
对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评析
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
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总原则:夫妻双方地位平等
夫妻姓氏独立
其他直系血亲长辈扶养人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经理由
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
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
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以夫妻身份为基础
仅限于日常事务
产生相互代理权和连带责任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住所决定权
同居义务
生育权: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方式选择权、生育知情权
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抚养关系和继承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制的论立、变更与废止
财产归属
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夫妻债务的清偿
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根据发生的根据: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根据内容:共同财产制、特有财产制
根据适用情况:普遍财产制、非常财产制
符合婚姻的伦理机能
符合我国的夫妻生活实际
保护妇女利益
保护对外交易安全
工资、奖金、报酬、保护对外交易安全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主体合格
双方自愿
内容必须合法
适用上的优先效力
对内双方应如约履行
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相互抚养义务
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