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绝对权与相对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物权请求权
占有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永久性抗辩权——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撤销权
解除权
抵销权
追认权、否认权、选择权
物
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
智力成果
身份利益
人格利益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 确认之诉 的对象(支配权受侵害时,也会产生 给付之诉 )
客体是行为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相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义务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具有非公示性(因为不具有排他性)
大多表示为实体权利——是 给付之诉 的对象
基于 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 而发生——履行合同请求权
基于 基础权利受侵害 而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
基于 基础权利有受侵害之虞(危险) 而发生——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请求权还可以 只是某项基础权利的内容(债权)
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义务人是无权占有人
以基础权力受到侵害为前提
以原物尚存为前提;否则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普通动产适用诉讼期间;登记动产和不动产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指 正在进行 的侵害行为,物权人有权制止)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物权的行为应是违法行为
状态妨碍人和行为妨碍人——物权人均可对其提出排除妨碍请求
请求消除危险
权利主体:占有人
义务人: 无权占有人(无论其善意恶意)
已占有权利受侵害为前提
以原物尚存为前提;否则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适用 失权期间 ——1年
可以请求行为妨害人(德国民法上的直接侵害人,指依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所有权妨害的人)
看可以请求状态妨碍人(德国民法上的间接侵害人,指持有或经营某种妨害他人所有权之物或设施之人,包括所有人与占有人)
消除危险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
单方允诺之债请求权
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
违约请求权
缔约过失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虞而发生
占有保护请求权基于占有利益 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虞而发生
侵权请求权基于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而发生
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是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权利人是占有人
债权请求权的权利人是债权人
与时效期间的使用关系不同
物权请求权、占有请求权——在于恢复到无权与占有被侵害前状态
债权请求权——在于补偿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
物权请求权、占有请求权的发生不以责任人有过错为要件
债权请求权的发生通常以责任人有过错为前提
功能——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者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其 行使 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视为放弃
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合理推定)
永久性抗辩权(消灭性抗辩权)——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如: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
解除权
抵销权
追认权
否认权
选择权
权利主体单方行动,不需要另一个人的参与
形成权相对人必须受此约束
正当理由(充分被保护的需要+单方行使形成权对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并非不公平) 之前合意
法律政策上对特定一方的特殊保护
另一方有错在先
一般是单方明示方式
也可以默示行使作出包括推定形式
生效——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为生效,不需要对方同意 (但对方有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同样必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间内提出,否则不予支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该形成权消灭
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
到达对方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的, 可以撤回
一经行使 不得撤销
形成权不能与所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可撤销的合同中,来自当事人一方的撤销权
可撤销的婚姻中,来自受害人一方的撤销权
股东对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撤销
业主对业主大会、居委会的决议撤销
效力待定的合同,来自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来自赠与人的任意、法定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