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主体
故意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组织、策划、实施
“煽动”是实行行为
特殊主体
可处死刑 (第 113条)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故
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特殊法
都是行为犯,法定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就既遂
第103 条第1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国家的统一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故意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行为人既组织、策划,又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的,也只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选择罪名中的行为选择)
是指将统一的国家分成几部分,另立政府、对抗中央、割据一方或者自立为国,谋取国际上的承认
是指对实现国家统一的活动和进进行阻挠、破坏,意图使国家不能实现统一。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不要求客观上发生分裂国家的结果。
对于主观上没有分裂国家的意图,或者思想上虽然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倾向,但是没有任何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第103条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的统一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故意
本罪是将国家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具有出卖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性质:背叛国家罪则是行为人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出卖国家利益,卖国求荣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背叛国家的主体仅限于中国公民(特殊主体)。
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背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故意。
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既可以公开实施,也可以秘密实施。至于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在所不问。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
制、发行、传播的,以本罪论处。
(2)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本罪论处。
(3) 利用突发传染病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本罪论处。
本罪是行为犯(举动犯),只要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不要求被煽动人客观上接受煽动,更不要求客观上发生分裂国家的结果。
对于主观上没有煽动分裂国家的意图,或者思想上虽然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倾向,但是没有任何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的,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煽动群众分裂国家,丙为乙撰写了演讲稿。乙是本罪的实行犯,甲是本罪的教唆犯,丙是本罪的帮助犯。
第109 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②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故意
叛逃行为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
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如果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构成叛逃罪
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
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就构成本,不要求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也不要求擅离岗位叛逃。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例如,官员甲在日本公务考察期间,擅离岗位,滞留不归。即使尚未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也应当认定为叛逃罪既遂,
对于主观上没有...意图,或者思想上虽然有...的倾向,但是没有任何...行为,不构成本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叛逃境外而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其手段行为触犯越国(边) 境罪,目的行为犯逃罪,应当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叛逃后,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金的犯罪,应当以本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官员甲叛逃境外后,又为境外实施了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以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110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①参加间谍组织
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同时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击目标
例如,甲参加间谍组织,向境外提供我国机密经济数据,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应当认定为间谍罪。
(2) 接受问谍任务的,必须明知是间组织或其代理人派的任务而接受。
例如,甲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记录我国某空军基地战斗机进出港数量,并提供给该间谍组织,应当认定为间谍罪。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
[提示] 实施上述间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间谍罪。同时实施上述三种行为的,也只认定为间谍罪一罪,而不实行并罚。(选择罪名中的行为选择)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对于主观上没有...意图,或者思想上虽然有...的倾向,但是没有任何...行为,不构成本罪。
例如,甲接受间谍组织任务,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的,分别构成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应当以间谍罪论处。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先后触犯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同时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1.明知是国家秘密和情报;2.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缩小解释)
以各种形式来盗窃国家秘密或情报
以各种手段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
以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情报
掌握秘密或情报的人违反规定,将国家秘密或情报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至于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
例如,甲为了给境外人员提供国家秘密,潜入保密室打开保险柜,并将国家秘密通过邮件发给境外人员。客观上甲获取国家秘密时,就构成了本罪的既遂。如果甲潜入保密室后未能打开保险柜则构成本罪未遂。
以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为既遂标准。
例如,甲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境外组织收买后为其提供国家秘密。当境外人员收到国家秘密时,甲构成本罪既遂。如果甲与境外人员在交接时被抓获,则构成本罪未遂。
(1)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家秘密、情报的,应当认定为间谍罪,不再认定为本罪。因为间谍罪可以包含着国家秘密类犯罪。
(2)主观上明知对方是境外人员,但不知其是间谍成员,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应当认定为本罪。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时,必然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两者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优先认定为本罪 (特殊法),不再认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时,必然同时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两者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优先认定为本罪 (特殊法),不再认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成立本罪。
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实施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多数犯罪行为是积极的作为,少数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主体,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故意或者过失
放火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犯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结果犯
行为犯
低度危险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危险犯
行为犯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单位)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限单位)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危险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结果犯
危险犯
行为犯
第114条 (危险犯)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 (结果加重犯)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如,甲故意点燃木柴,引燃他人的住宅制造火灾。
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放火罪,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其义务来自于:法律规定、职业要求、法律地位、先前行为等。
例1,路人甲发现某处有发生火灾的危险,没有灭火或者报警的,不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放火罪。
例2,甲是林场负责消防安全的职工,发现火灾隐患后,故意不采取措施排除该隐患致使火灾发生。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放火罪。
例3,甲随手扔烟头,造成火险。甲有能力而故意不灭火,致使火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放火罪。
放火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失火罪。
例如,(烟花案) 甲在仓库附近燃放烟花,烟花引燃了附近的塑料,可能引发火灾。甲便仓皇逃离,致使仓库被引燃,造成重大损失。甲放任火灾结果发生,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应当认定为不作为形式的放火罪。
既遂的标准为“对象物独立燃烧说”。也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对象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也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既遂。如果对象物没有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适用的标准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例如,甲在加油站附近(禁烟区) 随手扔掉烟头,朝着烟头踩一脚后离开,未熄灭的烟头引发了重大火灾。甲已经预见火灾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应当认定为失火罪。如果甲在加油时,故意向油枪扔烟头并引发重大火灾,则应当认定为放火罪。
如果过失行为引起了火险,行为人有能力而故意不消除危险,以致造成火灾的,应当认定为不作为形式的放火罪,如上述“烟花案”,仓皇逃跑。
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等。
例1,保姆甲意图杀死主人,便点燃了客厅的窗帘。甲引发的重大火灾致使主人被烧死,其他邻居也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由于放火罪包含着致人死亡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故对甲应当认定为放火罪,不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例2,甲为复仇将乙绑在荒山的石头上,在乙身上泼洒汽油后,甲引燃汽油将乙烧死。由于甲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使用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等,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具有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特征,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放火方法,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等相关犯罪。
例 1,甲放火烧毁乙停放在偏僻之处的汽车,该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例2,甲放火焚烧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致使该车倾覆,造成严重后果。由于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放火焚烧只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手段之一,故对甲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提示] 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这是因为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放火烧毁只是其中一种手段。而且,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4.实施其他犯罪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数罪并罚。
不属于无罪过事件中的无期待可能性。尽管犯罪后不能期待行为人不毁灭证据,但是可以期待行为人不通过放火的手段毁灭证据。
例如,甲盗窃既遂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造成重大火灾。对甲应当以盗窃罪与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
公共安全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
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
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同时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故意
例如,甲为报复社会向人群中扔炸弹,造成重大伤亡结果。例如,甲是拆弹专家,在受领任务后,甲为了报复对单位的不满,故意不拆除炸弹,致使发生多人死伤的重大爆炸事故,对甲应当认定为不作为形式的爆炸罪。
故意犯罪(直接、间接均可),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过失爆炸罪。
例如,甲是锅炉工,明知锅炉长时间不冷却可能会爆炸,仍然不按照规定向锅炉中注入冷水,致使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甲放任爆炸结果发生,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对甲应当认定为不作为形式的爆炸罪。
爆炸罪既有危险犯的性质,又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与放火罪相同。
既遂的标准为“爆炸物发生爆炸”,未爆炸没有造成危险的可能性。发生爆炸,即使没有损害结果,也有造成成为先的可能性。
例 1,(犯罪既遂) 甲为报复社会,向人群中扔下自制的炸弹,爆炸后仅造成一人轻伤。炸弹爆炸后,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既遂。例2,(犯罪未遂) 甲为报复乙,向乙家 (周围有其他建筑) 扔下自制的炸弹,但炸弹未爆炸。由于炸弹未爆炸,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可能性,故应认定为爆炸罪未遂。
适用标准为爆炸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例1,甲为报复社会,向人群中扔下自制的炸弹,造成一人重伤,数人轻伤的结果。由于爆炸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故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既遂,属于结果加重犯。例2,甲为报复社会,向人群中扔下自制的炸弹,仅造成数人轻伤的结果,也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由于加重结果未发生,故对甲应当认定为爆炸罪(危险犯) 既,不再适用第 115条的规定。
以爆炸的方式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爆炸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等。
例1,甲为报复社会,携带自制炸药来到市民广场,因操作不当将自己炸成重伤,未伤及他人。由于甲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故应当认定为爆炸罪。例 2,甲将乙劫持到荒无人烟的郊外,在乙的身上捆绑手榴弹。甲将手榴弹引燃后乙被炸死。由于甲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使用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等,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具有爆炸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特征,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爆炸方法,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等相关犯罪。
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同时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作为、不作为方式投放均可。(不作为以有义务为前提)
例如,甲为报复社会,向公共饮水设施中投毒,造成重大伤亡结果。例如,科研人员甲不慎将放射性物质“”遗留在公共区域,甲明知该物质具有强烈的辐射性,人受到大剂量照射后,可能会引起放射性损伤甚至死亡。甲故意不采取措施排除该危险,致使他人出现伤害结果。对甲应当认定为不作为形式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能对人体或者动物产生毒害作用的有毒物质
含铀、镭、钴等放射性元素,可能对人、动物及环境产生严重辐射危害的物质,包括能够产生裂变反应或者聚合反应的核材料。
能够通过在人体或者动物体内适当的环境中繁殖从而使“传染病病原体”人类或省动物感染传染病,甚至造成传染病扩散的细菌病毒等。
故意犯罪。(可以是直接、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本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既有危险犯的性质,又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与放火罪相同。
既遂标准“投放了危险物质”
适用标准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例1,甲为报复单位领导,将无色透明的化学毒素投入单位的饮水机中,致使多人中毒后出现重伤结果。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故应当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属于结果加重犯。例2,甲为报复单位领导,将无色透明的化学毒素投入单位的饮水机中,致使多人中毒后出现轻伤结果。由于加重结果未发生,故对甲应当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犯)既遂,不再适用第 115条的规定。
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等。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两罪区分的关键是:有无真实的危险物质。(需要明知为虚假,否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手段不能犯未遂)
例如,甲用白石灰冒充炭疽杆菌,邮寄给党政机关,由于不存在真实的危险物质,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对甲应当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两罪区分的关键是: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后罪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行为人在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是明知的 ,但并不希望致人伤亡的结果发生 。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目的就是追求致人伤亡的结果发生,则应当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例如,甲为报复社会,在其销售的面粉中掺“毒鼠强”,致使多人死亡。甲的行为不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是追求不特定人死亡结果发生,故应当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前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后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
前罪是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前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前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罪的主观方面通常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两罪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根据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
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同时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作为、不作为实施均可。(不作为需要有义务)
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根据本罪所处的位置,“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 114 条、第115条的“底”规定,而不是所有危公共安全犯罪的兜底规定。换言之,对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了公共安全,也不应当认定为本罪。
例 1,乘客甲使用轻微暴力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乙,乙紧急刹车后报警。甲的行为虽然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对司机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达不到与放火等手段危险相当的程度,且《刑法》已经规定了妨害安全驾驶罪,故对甲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2,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在嫖娼时故意不采取安全措施,对甲应当认定为传播性病罪。如果甲将艾滋病传播给他人,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例3,甲向警察声称已经在超市安装了炸弹,如果不解决问题就引爆炸弹。警察紧急疏散人群,经排查后发现甲所说的为虚假信息。甲的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只会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对甲应当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例4,甲的住宅紧靠一条高速公路,因嫌过往车辆有噪音,便在夜间持强激光灯照射司机的面目,致使多名司机紧急制动,险些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甲的行为达到了与放火等手段危险相当的程度,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犯罪。(可以是直接、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本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危险犯的性质,又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与放火罪相同。
既遂标准“实施了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可能性”
例1,(犯罪既遂) 甲为报复社会,驾车冲撞人群,经他人提醒后,众人分散逃跑。甲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但是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
例2,(犯罪未遂) 甲为报复社会,打算驾车冲撞人群。甲启动汽车后,被后排的乘客及时制止。甲尚未冲向人群,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故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
适用标准为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2.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公共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4.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5.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令多人下井采矿的
6.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7.驾驶机动车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
8.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9.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警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危险方法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等。
例如,甲驾车冲撞工商执法人员乙,致使乙当场死亡。由于该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对甲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使用“危险方法”故意毁坏财物的,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例如,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非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则应根据不同的事实,分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
第116条 (危险犯)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 (结果加重犯)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行为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是指火车出轨、车辆翻车、船只沉没、航空器坠落。
是指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不能继续安全运行。
是指就破坏行为的性质、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具有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
①通常只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部件(如作驾驶系统制动车系统、油路系统等),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例如,机场检票员甲因与领导有矛盾,意欲制造飞机事故,使领导受撤职处分。某日甲到停机坪,用锥子猛戳一架民航客机的油箱,造成了5 个凹陷痕迹和1个贯通洞,被执勤人员当场抓获。甲的行为对飞机油箱已经造成了“贯通洞”,若没有被发现,飞机在飞行时可能会出事故,即有“现实危险”,故对甲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危险犯 )。
[提示] 若仅仅形成几个“凹陷痕迹”,经术检验不会影响飞行安全,则对甲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②虽然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但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不构成本罪。
例如,砸坏汽车的玻璃、拆除汽车的座椅,或者盗窃车辆轮胎致使车辆无法运行等,对交通运输安全均不会造成危险,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
(1) 待用、备用的交通工具,因为会随时投人使用,应视为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例如,甲为乙检修汽车时,破坏了汽车的刹车系统,将汽车交付给乙。由于乙可能随时使用该汽车,故甲构破坏交通工具罪。
(2)尚未检验出厂、交付使用或者正在工厂检修的交通工具,不是本对象。
例如甲为了报复乙,破坏了乙收藏的、已报废的车辆的转向系统。由于该车已报废,乙不可能继续驾驶该车,故甲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不是本罪对象。因为这些交通工具一般不涉及公共安全的问题。
①作为农耕工具的大型拖拉机不是本罪的对象,对其实施的破坏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②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的大型拖拉机是本罪的对象,因为破坏拖拉机的行为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此时,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属于扩大解释。
例1,(犯罪既遂) 甲为乙修理汽车时,盗窃供油装置中的重要零件 (数额较大),导致汽车供油不具备连续性。其他零件修好后,甲将该车交付给乙使用,乙发现问题后及时报警。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虽然甲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但是已经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故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例2,(犯罪未遂)高铁检修员甲为了报复社会,故意破坏高铁的刹车装置。在实施破杯行为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应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例1,甲故意破坏乙的刹车系统,致使乙驾驶时因车辆失控而发生重大死伤事故。由于甲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故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属于结果加重犯。例 2,甲故意破坏乙的刹车系统,乙在驾驶时发觉异常,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甲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危险犯) 既遂,不再适用第 119 条的规定。
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危险,则不能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例如,甲在为乙维修进口汽车时,窃取发动机内部的重要零件(数额较大),导致汽车没被修好,无法上路。甲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区分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与侵犯客体不同
(1)如果行为人盗窃 (毁坏) 交通工具的部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盗窃(故意毁坏财物) 与破坏交通工具的想竞合犯,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2) 如果行为人盗窃 (毁坏) 交通工具的部件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甲用挖掘机将乙的豪华汽车压扇,该行为不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作了特别明文规定,这一规定相对于爆炸罪、放火罪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1)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例如,(皇姑屯事件) 张作霖乘坐的列车经过三洞桥时,日本关东军引燃炸药,造成列车被炸毁以及数人死伤的结果。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爆炸方法,故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
(2)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放火罪。
例如,甲放火烧毁了某 4S 店的仓库,造成多辆汽车被烧毁,危及公共安全,对甲应当认定为放火罪。
(3) 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例如,甲驾驶越野车探险,将车停在野外。乙伺机报复,向车泼上汽油并将其点燃。由于乙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交通运输安全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般主体(16,中外)
故意(直间、过不),即明知,希望放任
第117条 (危险犯)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结果加重犯)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行为是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破坏”包括物理上的破坏,也包括功能上的破坏。
前者如;后者如在火车轨道上涂上厚厚的牛油,致使摩擦力减少,足以使火车倾覆。
(2) 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不能构成本罪。
例1,甲盗窃正在施工中的轨道上的枕木,在尚未通车的场合下,该行为不会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因此,对甲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能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例2,甲在火车轨道上放了一颗小石子,该行为不可能使火车倾覆、毁坏,故甲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甲在轨道上放置几块大石头,则必然会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
[提示] 这里的“标志”是指交通标志,如交通信号灯(红绿灯等)、交通指示线等除此之外,铁路通信专用电话线、高速公路紧急路况警示牌等都属于交通设施。
例1,甲盗窃隧道中的电线,致使隧道内漆黑无比,多辆汽车发生相撞事故。甲构成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例2,甲盗窃铁路通信专用电话线,导致两辆火车因通讯信号传递中断而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例1,(犯罪既遂) 甲在机场的飞机跑道上挖了一个深坑,在飞机降落前被发现。由于甲的行为足以导致飞机倾覆,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故对甲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
例2,(犯罪未遂) 在上例中,如果甲在开始挖坑时被制止,则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
例1,甲故意熄灭灯塔的灯光,致使不少船只误入危险水域,甚至触礁沉没。由于甲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属于结果加重犯。例2,甲擅自破坏高速公路紧急路况警示牌,致使数量汽车险些发生碰撞事故。对甲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 既遂,不再适用第 119 条的规定
犯罪对象不同
如果破坏行为指向的是交通工具,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如果破坏行为指向的是交通设施,即使造成交通工具损坏,也要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例1,在皇姑屯事件中,日本关东军的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火车本身 (交通工具),即使造成轨道 (交通设施) 损坏,也要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例2,如果日本关东军先炸毁火车轨道,火车经过时发生倾覆,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轨道(交通设施),即使造成火车,(交通工具) 损坏,也要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管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 117 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 119 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如,故意坏城市快速路上的下水管道井盖,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危险,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交通运输安全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般主体(16,中外)
故意(直间、过不),即明知,希望放任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安全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般主体(16,中外)
过失
例如,小花闯红灯时低头看手机,甲骑摩托车正常行驶。小花见摩托车驶来试图加速躲过,致人车相撞,摩托车被弹出。甲当场身亡,小花安然无恙。小花构成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才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在正常行驶时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提示]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是指允许社会车辆进出的场合。如果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不能认定为本罪。例如,甲在封闭的工地驾车时,不慎将乙撞死,对甲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如,甲驾车正常行驶,乙从天桥跳下自杀。甲来不及刹车,致乙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实害结果。根据违章程度不同,构成交通肇事罪所需要的危害结果也不同
超速、闯红灯、强行变道疲劳驾驶、逆行等
酒后、吸毒后;无驾驶资格;明知安全装置故障;明知无牌或者报废;逃离事故现场;严重超载
[提示]“酒后驾驶”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 以上,如果达到80mg/100ml以上,则属于醉酒驾驶。
违章肇事行为与实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如,甲因超速行驶,发现行人乙时来不及刹车,造成乙死亡。甲的违章肇事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违章肇事行为与实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 1,甲的汽车前灯有故障,在白天正常驾驶时,将突然闯红灯的乙撞死。乙的死亡并不是由甲的视线不清造成。也即,甲虽然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故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2,甲驾驶大货车行驶,乙酒后驾车撞上甲的大货车,事故致使乙死亡和乙车上的乘客丙受伤。在事故发生后,甲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主要责任。乙酒后驾车,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被害人乙酒后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交通事故发生在前,甲的逃逸行为发生在后,其逃逸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即便甲在行政责任上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是在刑法上其行为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结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罪基本犯+逃逸
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肇事行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例如,甲闯红灯,不慎将乙撞成轻伤,甲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首先前行为(肇事行为) 是一般违章,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甲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次,逃离事故现场是严重违章,但要求致1人以上重伤,而乙仅是轻伤,故甲不构成犯罪,可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要求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否则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根据司法解释,“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例 1,甲肇事后为避免被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不属于逃逸。
例2,甲驾驶大挂车,在转弯时车尾碰撞行人致其死亡。甲丝毫未察觉,驾车离去。由于甲对交通事故没有认识,虽然甲驾车离去,但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甲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一档)。
逃逸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否则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而不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例如,甲酒后驾车致乙重伤,发现乙未死亡。甲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如果乙事后未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果乙事后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则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适用第三档法定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结构: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行为+不作为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没有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当场已死亡,则死亡结果与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例1,(先死亡后逃逸) 甲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产生幻觉后将乙当场撞死。甲误以为乙未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由于死亡结果并非逃逸行为造成,故甲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甲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例2,(先逃逸后死亡) 甲无证驾车将乙撞成重伤,甲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便驾车逃离。乙因得不到及时救助,流血过多而死亡。甲因先行行为(肇事行为) 对乙负有救助义务,甲有能力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并致乙死亡,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由于甲误以为乙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行为人未履行救助义务,对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例如,甲无证驾车致乙重伤。甲以为即使自己不救助乙,其他人也会救助。甲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乙因无人救助深夜被冻死。甲的逃逸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对乙的死亡结果是过失,故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死亡发生在逃逸行为后。如果发生在逃逸行为前,属于先死亡后逃逸,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例1,甲酒驾致乙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甲属于致人死亡后逃逸,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对甲应适用第二档法定刑。
死亡原因为得不到救助。如果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也会死亡,没有避免结果的可能性,则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应归属于肇事行为。
例2,甲酒驾致乙头盖骨粉碎性骨折,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两分钟后,乙死亡。即使乙得到及时救助,也必死无疑。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与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甲的肇事行为致1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甲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第二档)。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监督者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结构:先指挥+后事故。
例如,甲是司机,乙是单位主管。乙指使甲闯红灯甲无奈照办,但不慎将丙撞死。乙指使甲违章驾驶,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故乙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指挥者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结构:先事故+后指挥。
例1,甲是司机,乙是乘车人。甲闯红灯致丙重伤,正要救人,乙告诉甲:“不要找麻烦,快走!”甲便驾车逃离,丙因无人救助流血过多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也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注意:这是一种特殊规定的共犯。
例2,甲是司机,乙是乘车人。甲闯红灯致丙重伤,正要救人,乙告诉甲:“不要找麻烦,快走!”甲便驾车逃离,丙在被撞5 分钟后死亡。无论是否实施救助行为,丙都会死亡。也即,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而与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交通肇事的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不再与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在特殊情况下,任然有可能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1.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是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甲醉酒驾驶致乙重伤,明知乙未死亡,甲又持刀将乙捅死。甲醉酒驾驶属于特殊违章,致一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甲持刀将乙捅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对甲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提示]本案中,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的法理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持刀杀人又独立造成死亡结果。换言之,死亡结果并不是由重伤结果发展而来,如果仅认定为一罪,则会遗漏评价
2.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是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是否数罪并罚有两种可能:
例如,甲酒驾驶致乙重伤,明知乙未死亡而将其带至偏僻之地遗弃,致乙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甲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一罪。
如果针对不同被害人,则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例如,甲醉酒驾驶致乙死亡、丙重伤。甲明知丙未死亡而将其带至偏僻之地遗弃,致丙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甲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提示] 本案中,甲醉酒驾驶属于特殊违章,致乙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甲在交通肇事后将另外一个被害人丙带至偏僻之地进弃,致丙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侵害不同客体,故应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如果仅认定为一罪,则会遗漏评价。这种情形本来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前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是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例如,甲醉酒驾驶致乙轻伤,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甲又持刀将乙捅死,对甲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4.前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是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例如,甲闯红灯致使乙重伤,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甲明知乙未死亡,将乙带至偏僻之地遗弃,致乙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甲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超员)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超速)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共交通安全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般主体(16,中外)
故意
危险驾驶行为需发生在道路上。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例如,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校园、工厂、地下车库的道路。
高速或者超速驾驶。缓慢驾驶的,不构成本罪。
例如,甲为了炫耀车技,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强行变道,并以救护车,消防车为对象进行追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种情形属于行为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80mg/100ml 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例如,甲明知乙醉酒,还唆使乙驾车送自己,甲、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乙是实行犯,甲是教唆犯。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超员)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超速)规定时速行驶
故意犯罪、危险犯(要求危及公共安全)
必须认识到自己运输的是危化品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本罪和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例 1,甲醉酒驾车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例2,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慎撞死行人乙,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理解该条,注意下面两点:
例如,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为抗拒执法又对交警使用暴力,先后触犯危险驾驶罪与袭警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①该条规定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包括采取驾驶机动车冲撞执法人员的方法。若冲撞行为符合其他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采取驾驶机动车冲撞之外的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法检查的,以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若该阻碍检查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第133 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共交通安全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般主体(16,中外)
故意
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否则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主要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还包括从事空中运输的飞机,铁路运输的火车、地铁、轻轨,水路运输的客运轮船、摆渡船等。
例如,乘客甲与公交车司机乙有纠纷,在公交车刚起步时甲挥拳殴打乙,乙紧急刹车后,起身与甲互殴。甲对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乙使用暴力,应当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乙在公交车停止后与甲互殴,此时公交车不处于行驶状态,故乙不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1.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对驾驶人员实施殴打、推搡拉拽等暴力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抢夺控制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提示] 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主要是指供驾驶人员控制车辆行驶的装置,包括方向盘、离合器踏板、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杆、驻车制动手柄等。
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提示] 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2.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驾驶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
是指驾驶人员与乘客等进行互相殴打,或者驾驶人员殴打乘客等行为。
例如,公交车司机甲因被乘客乙辱骂,便双手松开方向盘起身殴打乙,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还可能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如果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则属于想象竟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如,公交车司机甲因被乘客乙辱骂,认为自已在方向盘附近,可以随时控制车辆,便双手松开方向盘起身殴打乙,致使公交车驶入对向车道致一人死亡。首先,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其次,甲自认为有能力控制公交车,主观上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心态。因此,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综上,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故意犯罪,两罪区分的关键: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相当的程度。
(1)如果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则同时构成妨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乘客甲因公交车司机乙驾驶缓慢,使用购买的锤子砸向其头部致乙重伤昏迷,公交车驶入对向车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甲的行为对道路上的其他车辆与行人造成了极大的危险,同时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故意杀人 (伤害) 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如果未达到相当的程度,则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例如,乘客甲因公交车司机乙驾驶缓慢,使用手机击打司机的背部,这一行为不足以使公交车失控,仅应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
例如,甲醉酒驾车致乙死亡,醉酒驾驶行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例如,甲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高速逆行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 121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一般主体(16,中外)
故意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1)“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足以压制他人的反抗。
例如,乘客甲在座位上对空姐说:“如果你们不飞往利比亚,我们走着瞧!”对甲不应当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
行为人对机上人员特别是机组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
行为人以爆炸航空器、杀害人质相威胁,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
以暴力、胁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
如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后控制航空器。[提示] 机组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直接驾机外逃的,也可以视为其他方法。
(2)“劫持”,是指强迫航空器驾驶、操作人员遵循自己的意志,并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 24 小时为止,都属于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例如,机组人员进入航空器,还没有关闭舱门。甲使用暴力劫持飞机的,应当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
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了 (控制力) 航空器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例1,(犯罪既遂) 甲持枪控制民航客机的机长乙,指令乙将飞机降落到国外,由于甲已经控制了航空器的飞行方向,故应当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既遂。
例2,(犯罪未遂) 甲持枪控制民航客机的机长乙时,被机组人员合力制服。甲的暴力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没有控制航空器的飞行方向,故应当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未遂。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1)持航空器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3)“处死刑”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例 1,甲为了劫持航空器,失手打死空姐,对甲应当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例2,甲为了劫持航空器,先杀死机长再控制飞机,对甲应当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
例3,甲与乘客乙发生冲突,将乙杀死后,为逃跑而劫持航空器。甲杀死乙的目的不是为了劫持航空器,不属于劫持行为的一部分,故对甲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1)如果行为人是以杀人、伤害、损坏航空器等方法持航空器的,由于持航空器的暴力方法中已经包含了这些内容,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定罪处罚。
(2) 如果在劫持并控制航空器以后,又实施滥杀无辜或者强奸妇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两罪区分的关键是:犯罪目的与客观行为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强行改变航空器的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目的则是将航空器本身毁坏。因此:
(1)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即使造成了航空器的损坏,也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仅仅是以航空为对象,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的部件或者设施,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第122 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乘客和乘务组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运载物品的船只、汽车的安全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一般主体(16,中外)
故意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①暴力,是指行为人对驾驶人员、乘务组人员等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行驶方向的行为。
②胁迫,是指行为人对驾驶人员、乘务组人员等施以精神或者暴力恐吓,使其不敢反抗,迫使船只、汽车改变行驶方向的行为。
③其他方法,上述暴力、胁迫以外的任何劫持方法,如麻醉驾驶人员、乘务组人员等。
抢夺船只、汽车的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危及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不定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 120 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公共安全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一般主体(16,中外)
故意
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是一种犯罪集团的特殊形式,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暗杀、绑架、放火、爆炸、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符合这样特征的才能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
组织:主要是指组建恐怖活动组织。领导:主要是指策划、指挥恐怖活动组织的具体活动。参加:加人恐怖活动组织,使自己成为该组织成员。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
(1)如果不知是以从事恐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怖活动组织而参加,在发现其恐怖组织性质后立即退出该组织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2)如果虽然开始时不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但在发现其恐怖活动组织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的,则应当以本罪论处。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如果恐怖组织并未建立,构成本罪未遂。
例如,甲为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招募人员。在恐怖组织建立前,甲因被群众举报而落网。甲已着手组织恐怖组织,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故甲构成组织恐怖组织罪未遂。
本罪属于必要共同犯罪,虽然组织者、领导者与参加者构成共同犯罪,但分则条文已经对以上三类人作出了不同的量刑规定。故不再适用总则有关共犯的规定。也即,在处罚时不需要再引用《刑法》总则第 25 条(共)第6 条()第7 条 (从)的规定。
例如,作为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又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没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只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当认定为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120 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共安全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主体(16,中外)
故意
行为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上述物品。非法替他人保管、提
供仓储、私藏等行为也是非法持有。
恐怖主义主张为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任意地对不特定他人 (无辜者)乃至多数人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以造成社会的恐慌。极端主义一般是指以宗教的名义实施极端违法犯罪活动。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属于吸收犯,应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论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公共安全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
一般主体(16,中外)
故意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非法制造:未经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行为,包括制作、组装、修理、改装和拼装。
2.非法买卖:未经批准,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非法运输:未经批准,非法转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4.非法邮寄:违反规定,以包裹邮件形式邮运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提示] 运输、邮寄的行为仅限于发生在大陆境内,如果跨境运输、邮寄,则应当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
5.非法储存:未经批准私自储、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例1,甲是枪贩子,故意用玩具枪欺骗乙,乙买到手后发现被骗。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未遂。
例2,甲指使乙运输枪支,乙在运输途中被抓获。甲是本罪的教唆犯,乙是本罪的实行犯,两人均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既遂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也不需要数罪并罚。
对仿真枪要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属于枪支的,应当认定为本罪;经鉴定不是枪支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枪支、弹药。
本罪一般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药。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而本罪对犯罪主体无特殊要求。
第126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 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无号、重号、假的枪支
③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属于纯正单位犯罪
故意,销售目的
(只要有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制造和销售行为,也不数罪并罚)
本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要以销售为目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不要求主观上有销售的目的。
第128 条第1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一般主体(16)
故意(明知对象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私藏)
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文、弹药的行为。[提示] 持有行为不要求贴身占有枪支。
例如,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例如,警察退休后,不依照规定上交枪支,仍然继续持有,构成私藏枪支罪。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
非法购买枪支后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论处
盗窃、抢劫枪支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枪支罪、抢劫枪支罪论处
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窃,既遂后发现是枪支而持有,构成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第134条第1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作业的安全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般主体,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贵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过失
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本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以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为前提
(2)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中发生重大事故
(3)本是结果犯,只有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以本罪论处。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例如,甲在施工时驾驶挖掘机,不小心致乙死亡。甲的行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甲是某运输公司的经理,为了抢运煤炭,甲亲自跟车督促驾驶。在驾驶员乙已连续驾驶 10多个小时的情况下,甲仍强令乙继续驾驶。乙因过度疲劳,操作不当,在驾驶中撞死路边一摆摊商贩。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2011-非-2,单)
A.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 D.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而过失投放危物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忽视安全而造成严重后果。
(2)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过失致人死亡,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134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今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生产、作业的安全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特定行为。具体包括:
①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③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一般主体,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贵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故意
故意犯罪,危险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
危险作业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的前置化。
关闭、破坏
拒不整改
擅自开采、生产
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仅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应当认定为危险作业罪。
第 134条第2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产、作业的安全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般主体,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贵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过失
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知道所作决定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却强行命令生产、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
例如,明知矿井下瓦斯浓度超标,以开除相威胁要求工人下井采矿,造成严重后果。
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明知开展的生产、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组织冒险作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一般不是生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而是管理者、经营者。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法条竟合关系,本罪是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矿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只是瓦斯浓度超标但没有高度爆炸危险,下令多人下井采矿,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作业的安全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般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
过失
根据《刑法》第 133 条之一,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发生重大泄漏事故,则应当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1)本罪要求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后罪要求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构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条竞合犯,本罪是特殊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第118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共供电的安全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般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
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危险犯)。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爆炸、放火、毁坏、拆卸重要机件,割断、拆除输电线路等。实施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本罪。
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危险犯(只要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盗窃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