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法的本质
考点2:法的特征
考点3:法的分类
考点4:法的渊源
考点5:法的效力范围
考点6: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考点7:法律关系
考点8: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考点1:法律主体的分类
考点2: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考点:法律责任的分类
考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与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3.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中文+其他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资产的增加和使用
负债的增减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增减
财务成果的计算处理
其他事项
不核算具体的合同审查问题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①一般情况: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②特殊情况: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a.日常核算: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b.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a.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b.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c.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a.不真实、不合法的: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b.不准确、不完整的: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a.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b.非金额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c.金额错误:只能重开,不得更正。
a.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b.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a.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b.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以及费用分摊情况等。⚠️不是复印件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a.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b.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
c.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将差额编制调整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3)会计账簿的更正方法
(4)结账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2)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
(3)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4)账表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1)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4.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①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②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①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②其他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①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②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③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①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③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①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③对委托人不当的、不实的、违法的要求,予以拒绝;
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②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会计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会计机构的档案管理)等。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可以兼任固定资产明细的登记
(4)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对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1)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4)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1.办理交接情形: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
2.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电子支付等结算工具或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我国的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特许清算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等。
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结算方式、电子支付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②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证监会”
①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1、2、10前面加“零”;
日:1-9、10、20、30前面加“零”;
日:11-19前面加“壹”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单位、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基本
一般
专用
临时
Ⅰ类银行账户(简称Ⅰ类户)
Ⅱ类银行账户(简称Ⅱ类户)
Ⅲ类银行账户(简称Ⅲ类户)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加盖其个人签章。
a.企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b.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c.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
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a.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特别法人、非营利法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b.两类特殊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当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
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①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①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核准日期。
②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对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文件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a.申请撤销单位结算账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b.申请撤销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签章。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存款人需要与银行就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进行核对,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之后无开户许可证的企业除外),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①企业法人;②非法人企业;③机关、事业单位;④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⑤社会团体;⑥民办非企业组织;⑦异地常设机构;⑧外国驻华机构;⑨个体工商户;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⑪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⑫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⑬境外机构。
a.营业执照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
b.开立单位为境外单位的,还应包括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a.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b.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①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②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③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
④可以存现金,也可以取现金。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②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③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①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②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③一般存款账户没有开立数量的限制。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规定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指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2)申请流程
(3)账户管理
①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②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③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④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⑤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增资;
④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①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其他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种类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主要开户方式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绑定验证
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5.代理开户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付款依据(已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除外)。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可疑交易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及有关资料,除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
4.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狭义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谁签发)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谁付款)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何时付款)向收款人或持票人(向谁付款)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付多少款)的有价证券。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①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两者缺一不可。
②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不记载则按法律规定执行,不影响票据效力
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则产生票据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需求的,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背书无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①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②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a.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a.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b.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提示承兑,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承兑无效
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①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保证无效
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①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②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条件无效)
②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首次追索权
再次追索权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若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如灭失(票据被焚烧、撕碎)、遗失、被盗等。
主要的补救方式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包括付款责任与清偿责任。
①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②本票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①对抗所有票据持票人,是对票据自身问题的抗辩,属于对“物”的抗辩。若有背书不连续等合理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
a.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恶意取得)除外。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丧失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3)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①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注意】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即期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检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②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③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①签约开办对公业务的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
②依据相关规定,银行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①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②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必须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注意】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只允许作定日付款的记载。
(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易所)
(1)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上海票据交易所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2)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办理贴现业务机构的行为。
①票据未到期;
②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③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④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①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已知)×日贴现率(已知)×贴现期
②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算头不算尾)
③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①贴现期满,贴现银行有权向付款人收取票据款项。
②未得到付款的,贴现银行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据款项,追索时贴现银行可直接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据款项。
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a.贴现人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须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b.信息不存在或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a.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b.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a.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影像确认,实物确认与影像确认具有同等效力。
b.承兑人收到付款确认请求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或者委托其开户银行作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1)票据到期后的偿付顺序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应答。 Ⅰ.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但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Ⅱ.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汇票,将汇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
(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3)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 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出票金额、出票日期;④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出票银行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①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②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①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
②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③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④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⑤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⑥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⑦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1)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需要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证件或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个人)或单位证明(申请人为单位)。
(2)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3)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4)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
(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申请现金银行本票。
②现金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申请人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①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
④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银行本票的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可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后,仍可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①对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②对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退付现金。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可全国通用。
存款账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
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付款地
出票地
①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出票人的签章规定如下: a.出票人为单位:单位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个人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b.出票人为个人:该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单位或个人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也适用上述罚则。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a.转账支票: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b.现金支票:不得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
a.转账支票:持票人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
b.现金支票:持票人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①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②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
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⑤汇款人名称(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⑥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⑧委托日期;
⑨汇款人签章。
①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②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①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②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③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①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②确定的金额、委托日期;
③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④收款人签章;
⑤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①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并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城乡居民;
②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
③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①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
②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③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①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不可收取信用卡滞纳金,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②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③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发卡机构受理销户申请之日起45天之后,需要销户的信用卡可以清户。
(3)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通俗理解为: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a.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各银行。
b.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如快钱、拉卡拉。
c.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微信支付。
a.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b.特约商户还可以分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
a.实名制管理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b.银行卡受理协议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特约商户为单位:其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特约商户为个体户或自然人:其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为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对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 【注意】并不停止其交易
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 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
收单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发卡行服务费和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 【注意】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电子支付服务的主要提供方有银行和支付机构,银行的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条码支付等,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网络支付、条码支付等。
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用于了解财务运作情况,及时调度资金、处理大批量网络支付和工资发放业务 ①账户信息查询;②支付指令;③B2B网上支付;④批量支付
主要适用于个人与家庭,实现实时查询、转账、网络支付和汇款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②人民币转账业务;③银证转账业务;④外汇买卖业务;⑤账户管理业务;⑥B2C网上支付
建立多个银行站点,提供在线银行服务
一个银行站点,专门提供在线银行服务
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a.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
b.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
c.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如指纹。
银行、支付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落实实名制规定,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银行、支付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计不超过1 000元、月累计不超过1万元。
①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采用强化交易监测、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
②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阻断交易、联系客户核实交易等方式防范交易风险。
③银行、支付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留存或泄露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
支付机构是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①网络支付;
②预付卡;
③银行卡收单。
网络支付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不负有担保功能
企业端
提供担保功能
个人消费者端
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注意】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①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②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
③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以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预付卡根据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①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
②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
①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②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
③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专卡专用)。
(3)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套现)。
(4)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不得流通)。
(5)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不得流通)。
(1)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2)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
(3)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1)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2)发卡人要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3)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支付机构集中交存比例为100%。
①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②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③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征纳主体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①关税;
②船舶吨税;
③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①除海关负责的税种以外的其他所有税种;
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各自所辖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核心灵魂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税目是各个税种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如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我国现在已经不采用
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
如土地增值税适用4级超率累进税率
如柴油消费税税率为1.20元/升
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等为计税依据
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缴库期限
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主要包括减税、免税、起征点和免征额
违反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相关规定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增值税是对销售商品或者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注意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意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分类: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注意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注意2】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1)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是指提供的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①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②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③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④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缴纳增值税;
⑤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
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①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①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②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其他建筑服务包括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①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④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⑤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①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但不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④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注意】会计上的无形资产强调具有可辨认性,因此商誉在会计上不属于无形资产;税法上的无形资产强调不具有实物形态,因此商誉在税法上属于无形资产。
【注意】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则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1)货物:不论货物原产于何处,即使原产地为我国,除享受免税政策外,从境外报关进口时都需要缴纳进口增值税。
(2)征税机关: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1.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提供的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所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2.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关键词:完全在境外)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①一项销售行为;
②货物与服务有从属关系;
③针对同一购买者
按主营业务的税目、税率纳税
①多项销售行为;
②各行为并无主从之分;
③不必然针对同一购买者
按不同税目、税率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缴纳增值税。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级别够高)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有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全额上缴)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货物等
①基本温饱: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生活资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不包括电力);
③精神需求: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农业生产:饲料、化肥、农药、二甲醚、农机、农膜
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邮政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的征收率为3%。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Ⅰ.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Ⅱ.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Ⅲ.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Ⅳ.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Ⅴ.自来水。
Ⅵ.商品混凝土。
Ⅰ.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Ⅱ.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营改增范围内的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动漫服务(包括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2)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规定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A.转让、出租自己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及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方法依照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A.转让、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按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都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都不允许抵扣。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计算关键点:销售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①商业企业零售价;
②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③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④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⑤包装物的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①收取的销项税;
②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代收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代收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⑤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消费税
(1)混合销售的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的合计。
(2)兼营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属于价外费用,在销售货物时随同货款一并计算增值税款
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视为含税收入需换算处理)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向其他方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地接费 【注意】上述扣除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土地出让金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意】上述扣除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收民航发展基金和代售其他航空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在1年内不得变更。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①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注:凭“票”直接抵扣)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注:凭“票”直接抵扣)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属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数。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意】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注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抵扣。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口诀:日常吃贷玩】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或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注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①销售方: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②购买方: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2)个人转让著作权。
(1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4)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7)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3)随军家属就业。
(24)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注意】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需同时符合相关条件: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注意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注意3】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不管是否发出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①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②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①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①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货物移送的当天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分别申报
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
报关地海关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考点1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涉及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3)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1)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2)数电票由各省(区、市)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项目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
(3)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4)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
(5)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13%、10%、9%、6%、零税率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增值税免退税,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购进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持有商标的企业
持有商标的企业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2】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卷烟、雪茄烟、烟丝、电子烟
烟叶
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红酒、药酒)
调味料酒、酒精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普通化妆品
①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②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珍珠、琥珀);
③宝石坯
金店和银行销售的金条
炮竹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等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汽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柴油(包括生物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
原油
气缸容量≥250毫升的摩托车
乘用车
中轻型商用客车(包括改装车)
超豪华小汽车
①大客车、大卡车、大货车、厢式货车;
②电动汽车;
③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④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以及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尔夫球帽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万元/只
8米≤艇身长度≤90米,机动艇
无动力艇、帆艇
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竹制一次性筷子、木制筷子(非一次性)
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和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注意】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注意】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适用税目: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计征方法:从价计征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适用税目:啤酒、黄酒、成品油
计征方法:从量计征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适用税目:白酒、卷烟
计征方法:复合计征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时缴纳
终端产品销售时缴纳
移送时缴纳
在建工程、馈赠、广告、职工福利等,移送时缴纳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不再缴纳消费税
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缴纳消费税(可扣除)
生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可抵扣)
其他方面,不再缴纳消费税
【注意】以下情形,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需要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包金和镀金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超豪华小汽车(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零售环节加征)
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30万元及以上
【注意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注意2】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注意3】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注意2】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①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到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②其他非酒类产品:逾期时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
(1)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适用对象:啤酒、黄酒、成品油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适用对象:卷烟、白酒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无论是否单独核算,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应按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按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①分开核算:仅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需缴纳消费税;
②未分开核算:一并缴纳消费税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①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③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⑨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注意1】消费税共计15个税目,其中酒、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和电池等7个税目不涉及抵扣的问题。 【巧记:小电车挺旧,(亲)手(来)涂料】
【注意2】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注意3】只有税目相同,纳税环节相同的情况下,才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
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期初库存量+本期外购量-期末库存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移送使用的当天
提货的当天
报关进口的当天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报关地海关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法律制度
①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按7%。
②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计算计税依据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1)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2%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进口不征)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出口不退)
(3)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地铁、轻轨、挖掘机、起重机、叉车、吊车、电动摩托车、排气量≤150毫升的摩托车
计税依据: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依据: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①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③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①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无须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1年扣减10%。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1)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
(2)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我国目前对进出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类。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其中,进口税率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设置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①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②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
③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际条约、协定有关规定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家原产地管理规定
①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
②原产地不明
配额内税率较低,配额外税率较高(限制进口)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的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卖方佣金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报关费、商检费、安装费等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报关费、商检费、安装费等
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定额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定额税额
(1)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
(2)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3)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注意】企业所得税可理解为“法人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主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判定,涉及“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两个标准,二者只要满足其一在中国境内,就属于居民企业;二者均不在中国境内,则属于非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25%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前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后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0%
交易活动发生地
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应纳税所得额可理解为税法口径的利润,利润总额是会计口径的利润,由于税法和会计对某些事项的处理规定不同,因此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3)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增值税出口退税额均不计入收入总额。
(3)区分货币形式收入与非货币形式收入的关键在于金额是否确定:货币形式的收入可理解为可确定金额的收入;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金额不确定)。
(4)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考试中要将含税收入作价税分离后,转换成不含税收入。
(5)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办妥托收手续时
发出商品时
一般: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一般: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收到代销清单时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一般: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宣告日)
合同约定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
合同约定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
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按照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1)不征税收入,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免税收入,则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暂时给予税收优惠,在未来某一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法下应扣除,间接法下应作纳税调减。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①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②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税。
(5)截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税:
①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②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③接受捐赠收入。
④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准予扣除
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
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税金,如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准予当期扣除
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税金,如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进口关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当期不得扣除,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合理合规的工资薪金、四险一金、企业财产保险等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等
税收滞纳金等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注意】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1】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企业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②企业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利率制约)
③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⑤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险一金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
【注意】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
据实扣除
合同金额×5%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国有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0,则为盈利。
(2)(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0,则为亏损。
(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注意】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或10年)不间断地计算,5年(或10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付款总额+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e.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f.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a.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b.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c.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a.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b.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Ⅰ.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Ⅱ.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c.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其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0年
10年
5年
4年
3年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①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②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
计税基础: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计税基础: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取得方式: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
计税基础: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注意】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①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②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在特殊情形下,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海内饮花香茶
①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②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年至第10年免征(十免)
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按25%税率减半征收(五免五减半)
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按25%税率减半征收(两免三减半)
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按25%税率减半征收(两免三减半)
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五免后10%)
优惠期起算时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注意】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2027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境外已纳税额=境外税前所得×境外税率
抵免限额=境外税前所得×我国税率(如25%)
在国内补缴差额
在国内不补也不退,差额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抵免
企业登记注册地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境内所得
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
机构、场所所在地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无实际联系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①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③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①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住所
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不居住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④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⑤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③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④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⑤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⑥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⑦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⑧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住房除外),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出租住房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Ⅰ.独生子女补贴。
Ⅱ.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Ⅲ.托儿补助费。
Ⅳ.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注意】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免税
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Ⅰ.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
Ⅱ.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Ⅲ.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
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免税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按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 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收入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a.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b.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c.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
d.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所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
①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②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a.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b.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c.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工资、薪金全额计入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 稿酬收入×(1-20%)×70%
劳务报酬收入×(1-2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
6万元/年
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
①父母双方分别扣50%;
②其中一方扣100%
学前教育:3岁至小学前
全日制学历教育:小学至博士
①父母双方分别扣50%;
②其中一方扣100%
①本科及以下,可选择父母扣,也可本人扣,但不得同时扣;
②超过本科,自己扣。
扣除方法:取证当年本人扣除
赡养60周岁以上父母;赡养子女已去世的60周岁以上祖父母、外祖父母 ①独生子女:3 000元/月;
②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平均分摊/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每人不超过1 500元/月
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 500元/月。市户籍人口>100万:1 100元/月。市户籍人口≤100万:800元/月。
①未婚:纳税人本人按照扣除标准扣除;
a.夫妻工作城市相同:选一方扣;
b.夫妻工作城市不同:各扣各的
①未婚:纳税人本人按照扣除标准扣除;
a.婚后购买的住房:选择由其中一方100%扣除;
b.婚前双方各自购买的住房: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扣除标准:累计超过15 000元的部分,在80 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①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
②未成年子女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①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②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元/年(200元/月)。
③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注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a.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 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b.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 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c.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a.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4 000元时: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
每次收入>4 000元时: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
每次收入≤4 000元时: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70%
每次收入>4 000元时: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70%
③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的预扣率
a.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率为20%。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每月费用5 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计税方法: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须汇算清缴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 征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
征税项目: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率-速算扣除数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③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④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⑤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代他人负担的税款)。
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②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应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先分后税): a.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b.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c.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d.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2)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各项支出的扣除
①扣除项目比照计算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规定确定。
②投资者兴办2个或2个以上企业的,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1)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或1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不含增值税)-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不含增值税)-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a.允许扣除的税费: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b.修缮费用:必须是由纳税人负担且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注意】在计算公式中,用“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作为基数判定是否达到4 000元。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准予扣除。 【注意1】一般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注意2】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扣除费用包括:税费(包括向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本次转租缴纳的增值税)+向原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满5且唯一)。
(2)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适用税率(20%)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税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直接购买:企业用企业资金直接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
②间接购买: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一般情况,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b.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①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
②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①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②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27年12月31日前,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后,3年内不能变更。
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⑤外籍专家符合条件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6)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0)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11)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2)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①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包括室内游泳池。
②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①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不可随意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②计入房产原值的设备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①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更换新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加新),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减旧)。
②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者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⑥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①危房、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②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③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室和办公室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①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②对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免征房产税。
①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③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生产经营之月起
建成之次月起
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
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内,若一套房屋既用于自用(经营),又用于出租,房产税则需要分情况(从价或从租计征)分段(从价或从租计征对应的月份)计算,同时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此种情形下房产税应纳税额=从价计征的部分+从租计征的部分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实际自用月份数÷12+不含税月租金收入×12%(4%)×实际出租月份数。
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契税遵循“谁取得产权谁纳税”的原则,产权仅限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3)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4)以土地、房屋权属偿还债务。
(5)以划转、奖励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6)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7)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与
以划转、奖励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
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土地性质改为出让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
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差额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③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①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①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①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②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③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注意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中,出让方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原因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是国家。若该环节缴纳土地增值税,就如同国家从左兜掏出钱装进右兜,无须多此一举。
【注意2】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赠与行为,包括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直接赡养人。若赠与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则照章征收土地增值税。
免征
征收
免征
征收
不征
征收
不征
征收
不征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不需要记)
(1)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4)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但不含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可扣除以下5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转让新建房只能扣除前4项,不得加计扣除。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契税)
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第1项+第2项)×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第1项+第2项)×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10%以内)
房地产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非房地产企业:除上述税金外还包括印花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20%:(第1项+第2项)×20%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加计扣除=购房款(不含契税)×5%×(转让年度-购房年度)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
①对于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②对于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房屋的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a.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b.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a.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a.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b.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b.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d.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e.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实际使用人
共有各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含农村)。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年计征。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土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a.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b.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c.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a.对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对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对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a.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a.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合同约定时间的次月起
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批准征用次月起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1)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农用地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①耕地占用税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
②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③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①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和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①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②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税。
但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③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税目和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①捕捞、养殖渔船。
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③警用车船。
④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注意1】纯电动商用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但享受税收优惠,免征车船税。
【注意2】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①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②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①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①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办理退税。
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③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原油(不包括成品油、人造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钠盐(不包括精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不缴纳
缴纳
不缴纳
用于其他方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
缴纳
不缴纳
①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②根据税目税率表,其中可以选择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的有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其他应税资源只能采用比例税率。
Ⅰ.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Ⅱ.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Ⅰ.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Ⅱ.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Ⅲ.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
以外购原矿(选矿)与自采原矿(选矿)混合为原矿(选矿)销售的,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①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②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①高含硫天然气
②三次采油
③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④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稠油、高凝油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②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①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②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注意1】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注意2】纳税人不包括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个人。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注意1】光污染、电磁辐射不属于应税污染物。
【注意2】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噪声仅限于工业噪声,不包括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等。
①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a.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b.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④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
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
③工业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①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②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①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②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③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根据书立、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使用人等。 ①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②立账簿人,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③立据人,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④使用人,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现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形式,只对法律规定中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列举的凭证分为4类,即合同类、产权转移书据类、营业账簿类和证券交易类。
借款金额(不包括利息)的0.05‰
租金(不包括租赁物价值)的0.05‰
价款的0.3‰
报酬的0.3‰
价款的0.3‰
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和货物价值)的0.3‰
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0.3‰
租金的1‰
保管费(不包括保管物价值)的1‰
仓储费的1‰
保险费的1‰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价款的0.3‰
价款的0.5‰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0.25‰
成交金额的1‰
【注意1】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注意2】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应纳税额=价款或者报酬×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价款×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依法确定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①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③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④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①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②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①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③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④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⑤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⑥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⑦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⑧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①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②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③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④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⑤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⑥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⑦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⑧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⑨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①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②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①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②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税收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
2.船舶吨税、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直接适用税收征管法。
①税收立法权。
②税务管理权,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③税款征收权,是征税主体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职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④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⑤税务行政处罚权。
⑥其他职权,包括对纳税人的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予以审批的权利;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上诉权等。
①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②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为检举人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④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⑤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⑥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⑦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①知情权。
②要求保密权。
③税收监督权。
④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⑤申请延期申报权。
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⑦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⑨委托税务代理权。
⑩陈述与申辩权。
⑪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⑫税收法律救济权。
⑬依法要求听证权。
⑭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时核定应纳税种、税目的义务。
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③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④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⑤按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⑦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⑧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⑨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等。
⑩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①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②个体工商户。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④其他纳税人。即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⑤根据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市场主体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①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即“外管证”)。
②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时,先税务后监管);
②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②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提问方式:题干若为“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便是考查会计档案的保管;题干若为“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则考查涉税资料的保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1)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相关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a.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b.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a.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含单价和数量);
b.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a.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如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注意】为防止每联金额不一样,禁止逐栏逐联地开具发票,且纸质发票上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而非财务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⑥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1)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税务机关调出已开具的发票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方开具发票换票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时,需向其开具收据。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又称直接申报,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用
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①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事先申请)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事后报告)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定产量)
查验征收(定商品)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适用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小型生产型企业)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小型非生产性纳税人)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注意】采用上述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①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②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按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①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②扣押后缴纳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扣押物;
③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①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②加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滞纳税款×0.5‰×滞纳天数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①税收滞纳天数的确定采用“算尾不算头”的方法。商业汇票贴现期的计算采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前一日;
②滞纳天数的计算与“责令缴纳的日期”一般不存在必然联系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收入的迹象。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①保证成立。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②保证责任。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期间。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④履行保证责任期限。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⑤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1)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2)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以及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注意】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1)强制扣款,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变卖,即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税收保全)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优先于后设置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注意】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1)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2)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偷(逃)税、抗税、骗税的,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不包括生活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不包括自带物品)
①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2.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用扣分方式。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2)直接判级方式,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①偷(逃)税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逃税额占当年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采用偷(逃)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②欠税100万元以上;③抗税;④骗税;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或金额400万元以上;⑦私印、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⑧有上述违法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检查确认走逃(失联);⑨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⑩税务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法要素)
确认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发票管理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
颁发税务登记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行政赔偿、行政奖励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资格认定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上述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①必经复议的情形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选择复议的情形下,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3)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4)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③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偷(逃)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欠税(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①追缴税款、滞纳金;
②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追缴骗取的退税款;
②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追缴税款、滞纳金;
②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劳动者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
劳动者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书面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②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③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①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②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②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①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1个月)
②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①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②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①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③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④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①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②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③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等
双方约定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1天
(2)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 ①一般:每天≤1小时;
②特殊:每天<3小时,每月≤36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
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但平均工时同标准工时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a.累计工作年限,指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年限总和。
b.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c.新进职工本年剩余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①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支付差额部分);
②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者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月扣除额≤当月工资20%;剩余部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注意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注意2】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②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注意各种严重情况即可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③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a.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g.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③即时解除(不需要事先告知)(“没命干”)(有经济补偿) 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发生按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情况,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注意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①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1)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月工资
①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注意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注意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 ①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②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③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劳动力的雇用与劳动力使用分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
①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②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③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④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⑤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④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1)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2)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①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①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
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③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由3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组成或1名仲裁员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a.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b.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a.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①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③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④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最低缴费年限+法定退休年龄)
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人员,国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果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账结合”模式。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定点就医、定点购药、规定诊疗项目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 ①起付标准(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②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支付比例一般为90%。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期间——3-24个月(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设定)
①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②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①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有例外情形)
②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①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
②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金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应当认定(工作相关)
视同工伤
不认定为工伤(作死)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工伤保险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3)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5)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保障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措施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1)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①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②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3)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1)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3)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4)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1)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