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人身安全以及结构安全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① 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②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③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④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⑤ 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⑥ 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⑦ 结构或结构构件发生疲劳破坏。 (2)涉及结构或结构单元的正常使用功能、人员舒适性、建筑外观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 用极限状态: ① 影响外观、使用舒适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变形。 ② 造成人员不舒适或者结构使用功能受限的振动。 ③ 影响外观、耐久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局部损坏。 (3)结构设计应对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当不能确定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时,应对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 (4)结构设计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① 结构方案。 ② 作用的确定及作用效应分析。 ③ 结构及构件的设计和验算。 ④ 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⑤ 结构耐久性的设计。 ⑥ 施工可行性。
1.3.3 结 构 设 计 基 本 作 用 ( 荷 载 )
1.作用(荷载)的分类
1)引起建筑结构失去平衡或破坏的外部作用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直接施加在结构上的各种力,亦称为荷载。包括永久作用(如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加应力等),可变作用(如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起重机荷载、雪荷载和覆冰荷载、风荷载等),偶然作 用(如爆炸力、撞击力、火灾、地震等)。 另一类是间接作用,指在结构上引起外加变 形和约束变形的其他作用,例如温度作用、混凝土收缩、徐变等。 (2)结构上的作用根据随时间变化的特性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其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 ② 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 ③ 偶然作用,应按结构设计使用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应采用统一的设计基准期。当结构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不是50年时,应按照可靠指标一致的原则, 对《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规定的可变作用量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