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原则
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产生影响
反垄断法无属人原则!
经营者
行业协会
行政主体
正当行使知识产权
农业生产的联合或协同行为
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
三者都不可滥用,否则仍使用《反》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只对妨碍反垄断调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规定刑事责任
《刑法》等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
市场监督总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调查
以上级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
查询、扣押相关证据
不包括冻结、划扣!
定义:经营者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反垄断机构可以终止调查
已经调查核实后,才经营者承诺
涉及3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行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包括间接购买人
应当受理民事诉讼
不属于证据,只是参考依据
视为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1)基本规定:3+20年
(2)中断:知道或应当知道
(3)持续垄断>3年:只能按3年算
一定范围内的垄断放大后,不一定是垄断
2.三大维度:时间、商品、地域
3.基本标准:相互替代性
4.分析视角:供给替代vs需求替代
5.假定垄断者测试
两个或以上经营者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同一环节经营者
危害较大
举证责任倒置(自证清白)
不同市场环节经营者
危害较小
谁主张,谁举证
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原材料市场
4.限制购买、开发新技术
5.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经营者承诺例外事项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技术性卡特尔;
标准化、专业化卡特尔;
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
不景气、结构危机卡特尔;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益;
具有竞争关系企业就固定出口价格达成垄断协议
当然豁免事项(保障对外贸易的正当利益)
可能豁免
民事责任
处上一年度1%至10%营业额罚款
50万以下罚款
经营者主动报告且提供重要证据
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关注垄断行为,但不对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7点;类似横向垄断三点
互联网平台
达到1/2
其中两个达到2/3
其中三个达到3/4
<10%的不具有支配地位
无论有无正当理由
掠夺性定价
拒绝交易
捆绑交易
搭售
差别(歧视)待遇
处上一年度1%至10%营业额罚款
第1-5点见讲义p215
只要发出公文,都涉及该点
涉及市场主体的法规、规章、文件、措施
事前审查
市监总局、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制定
本级人民政府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部门
审查标准
国计民生、社会保障、公共利益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经营者合并
通过股权或资产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
通过合同等方式施加决定性影响
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
在于控制,而非禁止
达到标准:向市监总局申报
未达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效果的,市监总局应当调查
全球营业额超过100亿+任意两位集中者国内超过4亿
国内营业额超过20亿+任意两位集中者国内超过4亿
控股合并
子公司间合并
同一市场小于15%
上下游小于25%
50万以下罚款
30日且不能延长
90日+可延长60日
并非必须程序
禁止决定
可以默示批准
附条件批准决定
可以默示批准
一般标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
开放平台、许可技术、终止协议
二合一
备选方案应当比首选方案更加严格
市监总局自行或通过受托人
自动解除
申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