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犯罪的数量,是同一主体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量
区分罪数的含义:有利于准确定罪、量刑
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来区分一罪和数罪,实行一个行为是一罪,实行数个行为是数罪
法益标准说:(结果标准说)以行为人所侵害法益的数量为标准来区分一罪和数罪。侵犯一个法益是一罪,侵犯数个法益是数罪
犯意标准说: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的犯意数量为标准,有一个犯意是一罪,数个犯意是数罪
(日本)构成要件标准说:以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数量为标准来区分一罪和数罪,一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罪,数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数罪
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一罪
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数罪
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数罪
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要求对各种犯罪构成本身有正确认识 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持有非法的故意,客观上采用暴力或者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强行截取他人公私财物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故意当场采用暴力夺取财物,用力过猛致人伤亡——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或者一个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包含好几个动作,可能只侵犯一个法益 甲盗窃他人财物又销赃——主观上只有盗窃的故意,实施了盗窃和销赃的行为——只能定盗窃罪——只有一个盗窃的犯意,侵犯了一个财产法益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看似为一罪,符合一个罪的犯罪构成,但实际上可能侵犯数个法益——数罪并罚 甲打算强奸乙,结果发现乙身上有巨额现金,认为强奸不如抢劫使用暴力截取现金 表面只有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法益,即妇女的性自由权和财产法益——强奸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应用此标准时,也要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参照合理的司法实践经验。 拐卖妇女同时强奸被拐卖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举重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
走私普通货物或者假币,同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定数罪 妨害公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走私···罪
走私毒品同时以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定一罪
导致他人伤亡主观上处于过失——一罪
导致他人伤亡主观上处于故意——两罪
行为人为抢劫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定一罪 但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定数罪。
甲强奸乙,发现身上有巨额现金,使用暴力截取现金——强奸罪中止+抢劫罪既遂
典型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认定不会发生困难。
需要重点探讨的是罪数不典型,即行为看起来符合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貌似数罪),但最终确定为一罪的情形 包括继续犯(持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
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继续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甲在2021、1、1非法拘禁乙到21、5、9将乙释放
重婚罪
绑架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遗弃罪、窝藏罪
掩饰隐瞒
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
持有假币罪
接续犯: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 行为人瞄准、扣动扳机、开枪射击——完成了开枪射击这个行为
前者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后者是数个相同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非法拘禁罪——从始至终客观上实施的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权,是在行为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这一个主观犯意下实施的
不论犯罪时间
犯罪行为即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必须是不间断地持续作用于一个对象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既遂以后又销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到销赃结束停止
看不法状态是否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侵害在犯罪既遂以后,继续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是否同时继续
追溯时效:继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成立,状态犯从犯罪成立之日(既遂之日)起算
只出现在状态犯中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罪名的这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具有可罚性的,但是行为被综合评价在状态犯中,所以说刑法上认为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其他犯罪的这种情况
盗窃后销赃的行为
原因:行为人盗窃后不能期待行为人保护财产不销赃,缺乏期待可能性
针对违禁品实施财产犯罪事后分赃应当数罪并罚
行为人故意盗窃枪支并私自藏匿——盗窃枪支弹药罪+私自藏匿持有枪支罪
盗窃淫秽物品后,处于牟利目的传播——传播淫秽物品+盗窃罪
时间长短不影响
依照刑法规定定一罪,继续时间作为量刑情节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最高检关于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继续犯,连续犯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当如何具体应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当中的规定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态 犯罪实行终了,犯罪既遂成立,没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犯罪实行终了,仍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状态犯)——盗窃罪,仍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
区别:是否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为条件
针对财物的大部分犯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
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支配下的一个或数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丈夫想杀妻子,于是故意纵火,不仅杀死妻子还危害了整栋楼的人的安全 放火罪+故意杀人罪
只实施一个行为,实质为一罪(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并且是在一个犯罪意图的支配下) 故意:甲故意向人群中扫射
过失:甲在擦枪时走火
故意加过失:行为人想杀甲担心伤到甲旁边的乙,行为人换了一个位置,由于枪法不准把乙打成重伤 主观对甲故意,对乙过失
暴力妨害公务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故意伤害罪+暴力妨害公务罪
甲杀死了一家三口人——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例外:二百零四第二款:——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甲缴纳税款80万,通过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取100万,80万逃税罪,20万骗取出口退税罪
法规竞合: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条文,而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包容关系,因而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一罪的情形 盗窃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罪出现法条竞合——定一个罪
特备关系
补充关系
择一关系
吸收关系
盗窃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罪
包容竞合——全部法优于部分法
行为人故意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与普通的诈骗罪之间竞合
偏一竞合——基本法优于补充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重法优于轻法
联系:都是实施一个行为,都是触犯数个罪名
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处罚的形态。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进行聚众斗殴的基本犯罪并产生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重结果,但是刑法上没有规定为比较重的罪名,不是结果加重犯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结果加重犯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没有规定加重结果,按情节加重犯论处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前提条件
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之间有因果关系
大多是过失
故意: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一部分情形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聚众强奸、公共场合强奸——情节加重犯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基本构成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处断:依刑法规定定一罪,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形态 绑架撕票罪(绑架+故意杀人=绑架罪;强奸+拐卖妇女=拐卖妇女罪)
甲罪+乙罪=甲乙罪
甲罪+乙罪=丙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犯数罪原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是
抢劫+故意伤害不能按结合犯
属于结果加重犯
处断:依照刑法规定的新罪定罪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形态
行为人以盗窃多次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
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多次故意盗窃、多次故意抢夺
刑法规定为一罪
赌博罪——以赌博作为生活来源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断:依法定的一罪定罪
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反复多次实施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依法以一罪论处的形态 行为人甲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十天之内连续多次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累计上万元
甲基于想要杀乙全家的故意,凌晨时分反复实施了数个杀人行为
区分接续犯:行为人瞄准、扣动扳机、开枪射击——属于一个行为
行为人甲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十天之内连续多次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累计上万元
集合犯也要求是同一或性质相同,但是刑法有明文规定
主观方面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并且具有连续的意思 司机酒后开车,违章行驶十余里,沿途先后三次将四人撞成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连续犯
肯定说
否定说(大多数人):连续犯罪没有犯意使之具有连续性
主观说
客观说
连续犯数个行为之间的连续性,应当以行为人主客观要件统一为标准,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连续的犯罪意思,又要求客观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十天内连续多次诈骗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①连续犯是多个独立犯罪行为的连续;继续犯实际上是一个犯罪行为既遂后,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继续。
②连续犯主观上基于数个同一的犯意;继续犯则基于一个犯意。
③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虽然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数行为之间是有间断性的;继续犯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不具有间断性。
④连续犯是处断的一罪;继续犯是实质的一罪。
①前者是处断的一罪;后者是法定的一罪
②尽管都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但集合犯是将数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
②连续犯是实质数罪;徐行犯是单纯一罪。
③连续犯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同一的也可以不是同一的;徐行犯犯罪对象则是同一的。
同种数罪:高某在1988年到2002年14年期间先后入室强奸杀害了11名年轻女性,还包括了一个八岁的女童,到2016年抓获。除了盗窃罪强奸罪以外,他还实施杀害年轻女性的行为,那他实际上就属于同种数罪 原则上按一个罪加重处罚
①连续犯必须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数个单独的犯罪构成呈连续状态;徐行犯则只具备一个犯罪行为,数个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呈连续状态。
刑法明文规定可以并罚
①前者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连续意思;后者因分别起意,意思不具有连续性,罪过形式不限于故意,过失犯也可以成立。 灭门案和白银案
过失的同种数罪:甲基于泄愤杀1,出车祸撞死2,基于报复杀死3
②前者数行为之间有连续性,是反复实施的连续行为;后者实施的数行为间没有连续性。
③前者必须是在未经宜判的或在判决宣告之前实施的;后者则并非都是未经宣判的。
④前者是实质的数罪,但以处断的一罪论处:后者是并合论罪,原则上应并罚,但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同种数罪可以像连续犯一样,以一罪适用法律条文,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等加重构成,适用加重处罚的条款。
从重仍在法定刑幅度内,加重不在法定刑幅度内
诉讼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的形态 伪造机关公文骗取公私财物
入室盗窃
以暴力方式抗拒缉私
挪用公款进行贩毒活动
盗窃国家公文证件进行犯罪(不通常)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伪造机关公文骗取公私财物——伪造机关公文为方法,骗财为目的
法官因受贿而徇私枉法
根据折中说判断
主观有意思,客观有手段与结果的关系
伪造机关公文骗取公私财物——伪造国家公文罪+诈骗罪
处断:从一重罪定罪。但法律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依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机关公文骗取公私财物
盗窃银行卡并使用
以暴力方式脱逃时杀害他人
走私普通货物+暴力抗拒缉私
为骗取保险金故意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
运输出售假币的同时使用假币
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定吸收之罪的形态。实质上,数个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是相同或类似的。 吸收的罪名论处——非法制造枪支弹药(不是择一重罪)
实施的数罪中重罪为死刑、无期徒刑,要吸收有期徒刑
罪的吸收(吸收犯)
行为的吸收——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事中行为吸收事前行为
事中行为吸收事后行为
1)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非法构造枪支弹药和非法藏匿枪支弹药——制造比较重
制造毒品又持有毒品——制造比较重
伪造、购买假币又持有假币罪——伪造购买比较重
行为人故意适用虚假信用卡骗取财物——诈骗罪 预备行为:适用虚假身份、制造虚假信用卡
共同犯罪中实行行为吸收教唆和帮助的行为
入室盗窃——盗窃(主)吸收非法进入他人住所(从)
侵犯的客体具有统一性
一个犯罪行为+数个违法行为——不能构成行为犯
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吸收犯
3)侵犯客体的同一性和作用对象的同一性
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处断:依据吸收行为定罪
第一,主观方面的差别。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牵连犯虽然也必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一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故意的异质性和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
第二,数个犯罪行为的特定联系的形成机制不同。成立吸收犯所必需的吸收关系,以非独立性之罪依附于独立性之罪为表象,以数个犯罪行为所符合的种类不同、基本性质一致的犯罪构成之间固有的特定联系(即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为基本成因,其形成机制以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的特定关联性为条件。而成立牵连犯所必需的牵连关系,则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所构成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的有机统一作为形成根据的。其形成机制并不以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的特定关联性为条件。
第三,触犯罪名的性质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必须是一致的;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必须是不同的
第四,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第五,处断原则的差别。吸收犯与牵连犯的罪数本质虽然均为实质上的数罪,但所适用的处断原则却有所不同。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则置之不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罪处断,按重的罪从重处断
(一)以行为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个数分为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与想象数罪(想象竞合犯)
(二)以行为人的数个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分为同种数罪与异种犯罪
(三)以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量刑时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分为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异种数罪一般并罚
同种数罪一般一个罪从重处罚
(四)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分为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