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随时调用查取的数据电文)
口头形式
推定或默认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内容具体明确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文件、寄送的价目表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可撤回
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已做了准备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
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提供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发生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当事人有过错
有损害后果发生
当事人有过错的型与造成损失有因果关系
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订立合同时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时生效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有效力。且不得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认为其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全面履行
诚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议补充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的地点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合同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格计价;遇价格下降,按新价格计价
逾期付款或提取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计价;遇价格下降,按原价格计价
多项标的履行,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按份债权、按份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履行不符合约定,也可拒绝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按顺序履行;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履行请求,不符合履行约定,也可拒绝
应先履行的一方,另一方有下列情形确切证据可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恶化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有失公平的,不利一方可与对方进行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情切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变更的是合同主体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据法律法规不得转让
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具有效力;转让通知不得撤销,经债务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
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第三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原债务人的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其给付不足时,按照以下顺序履行:
1、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协商一致时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接触合同的事由。当事由发生时,可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期限届满未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
行使期限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标的物不是鱼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时可拍卖或变卖,债务人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相关部门时成立
提存后,标的物一村后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行使
有效合同、民事赔偿责任、违反合同义务、法定范围内约定
继续履行(首选方式)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请求返回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倍退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当事人可自行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的条款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时效为4年
合同无效,经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关于贡菜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依旧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发包人违反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