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通过、颁布《义务教育法》,2006年9月1日实施
将《教育法》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具体化
《宪法》《教育法》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推动 “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
明确我国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义务性、公益性和平等性
解决增加教育投入、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免受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制度
对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作用
表明我国教育立法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总则
学生、学校、教师、教学、经费、法律责任
附则
中央、省、县三级有一定的责任
实施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6岁,条件不具备的可推迟到7岁
免费入学,不收学费杂费,免试入学
中央政府、省政府×
社会主义方向
德智体美
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
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注重培养独立思考、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安排入学
举办特殊学校
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实行校长责任制
经费、师资保障
补充:p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