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素: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犯罪客观方面这一范畴的一个下位概念。)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要素
法定性
外在性
必要性
法益侵害性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
正确量刑
区分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
行为:刑法上规定的一切对于犯罪认定、刑法适用具有意义的人的举动
危害行为: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强调行为的危害性 犯罪行为:刑法上规定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表现人的意思自由、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有体性: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够改变、影响客观事物的身体动静 单纯暴露思想,不是危害行为(在日记中写要杀人)
意在实现这种言论所表达的思想,利用言论来危害社会,是危害行为
人在睡眠或催眠状态下的举动1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2
人在身体收到绝对限制下的举动3
受他人暴力胁迫致其意思受到一定影响,但未丧失意志自由,有不符合紧急避险(甲绑架乙的儿子,并要求乙抢银行)
忘却行为
原因的自由行为:故意或过失醉酒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杀人行为
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
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活动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行为人只能是以身体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 不等于亲手实施
利用身体活动的作为
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利用他人行为实施的作为
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作为
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并非什么都不做,而是没有做出法律要求他必须做的事情
不作为是刑法上的不作为
来源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广义)
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执行业务期间)
牧羊人看到遗弃的孩子没管,不构成犯罪
牧羊人将孩子带回家发现其有重病,遗弃孩子,构成犯罪
一般正当防卫无过当危险,无救助义务,特殊情况下,有防卫过当危险时,伤害行为不过当,有死亡危险性,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有救助义务
紧急避险:应当救助,否则构成不作为犯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先行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定故意杀人罪)
先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父亲服毒自杀,儿子在邻居一再劝说下仍未将其父亲送去抢救,后死亡。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纯正的不作为犯:依据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逃税罪,遗弃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通常以作为的形式实施)
交通肇事后,司机将伤者抬上车,路途中将伤者丢在路边未送往医院抢救。 交通肇事后不救助-不作为犯
将伤者丢在路边-作为犯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暴力-作为
不交税-不作为
与作为相比:作为是动的特征,持有是一种状态
与不作为相比:不作为是义务的不履行,而在持有状态下,刑法谴责的是持有这种状态本身,只要持有就是犯罪
实行行为/要件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必不可少的行为
非实行行为:刑法总则规定的、在实行行为以外对实行行为起指使、唆使、帮助、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地位:必须具备的要素,“无行为无犯罪”
有利于定罪量刑
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外(言论)
广义: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否定) 实施某一危害行为并不一定产生危害结果(甲想杀乙,也可能造成乙重伤,而不是死亡)
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丧失了危害结果存在意义
狭义: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只存在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区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甲想杀乙,一刀捅下,捅成重伤)
因果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
侵害性:对直接客体造成的现实侵害(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甲获得财产,他人财产损失,危害结果是他人财产损失)
多样性
过失犯罪(结果犯)
间接故意与过失犯罪——有无构成要件结果是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
1、有无构成要件结果是区分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志(故意杀人罪——他人是否死亡)
以危害行为是否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实际损害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危害结果的形态分为有形的、无形的(人格、名誉)
非构成要件结果:危害行为引起的、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对于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承担及其刑事责任大小具有一定评价意义的损害结果 甲强奸乙,乙受到羞辱自杀
影响量刑
行为犯、预备犯、中止犯造成的结果
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中的非要素结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加重结果是故意伤害中的一个非要素结果) 但是是结果加重犯中的要素结果(没有致人死亡的结果就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只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非法定的危害结果(精神损害)(甲扒窃100元,但是100元是乙救命的钱,由于错过救治时间导致乙死亡)
物质结果
非物质结果
2、以某种危害结果作为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之一的情节犯(侮辱罪中的自杀结果)
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基本结果:作为一种犯罪构成基本要件的结果,也是对该罪直接客体的损害
加重结果:实施一种犯罪,具备该罪的基本要件,但却引起了另一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加重刑一定要明文规定
一般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
加重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地位(狭义):危害结果并非一切犯罪成立所需要的必要客观要素,而只是结果犯的必要因素)
因果关系: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引起的另一种现象
引起的现象必须是现实中发生的,不是假定的结果(甲想杀乙,故意破坏乙的刹车装置,乙会在开车15分钟后坠崖,但是3分钟后发生山洪,乙死亡,乙的死亡与甲无关)
不是所有犯罪都需要证明因果关系
结果犯(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一部分以危害结果为客观要件要素的直接故意犯罪)需要证明因果关系
行为犯、举动犯等(强奸罪、脱逃罪)因为其
刑法上认为正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偷乙的钱包,乙追甲,甲被追追过程中被汽车装死,甲的死与乙没有因果关系)
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需要证明未遂、中止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甲想杀乙,砍成重伤后,被路人抢救送往医院,去医院过程中出车祸死去)
客观性(甲误将毒药当做糖浆给乙治病,乙死亡,乙的死亡与甲有因果关系)
相对性:各种现象都是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甲想杀乙,砍了乙一刀,后乙又被汽车撞伤,送往医院救治,由于医生使用未消毒的器械导致乙感染而死,乙的母亲因为乙死亡而痛不欲生,最终死亡
时间顺序性:原因在先,结果在后,只有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实施,才能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上一案例)
条件性和具体性:人的行为不可能是超时空而孤立地存在和发展的,一旦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与当时具体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条件相结合、相作用的结果(甲打乙一拳,鼻子流血,送往医院后发现是血友病,乙死亡,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责任事故类犯罪(雇主强制命令甲超载运送乘客,甲不愿意但仍然执行,导致甲翻车造成多人重伤)
共同犯罪
一因多果(甲诽谤乙,乙受不了自杀身亡)
必然性和偶然性
基础是条件说:实行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因果关系时(可能扩大处罚范围:甲基于一种伤害乙的故意把乙打成轻伤,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被汽车撞死,按条件说,甲要负责➡️学者提出要根据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来判断➡️也会扩大处罚范围:飞机票案件➡️劝说行为不是实行行为,不是条件说中的条件)
原因说:从导致结果的原因中,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和结果之间才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混乱)
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的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一般,正常)的场合,有因果关系 客观说:行为时的一切客观基础为判断(不管甲知不知道事实,必有联系)目前
主观说:行为人认识或可能认识到的基础为判断(只有甲主观上知道或可能知道甲是特殊体质十二,有因果关系)
折中说:以一般人能认识到以及行为人特别能意识到的事实为基础判断(与客观性相违背)
合法则的条件说:因果关系并不是没有该行为就没有结果,只有根据科学的关系判断前后现象之间有一般的、合法则的关系后,才能进行判断(很难提供具体的判断标准:甲给乙服用处于实验阶段的药物,服药后乙突发心脏病死亡,只有科学证明药物与心脏病之间有关系时才能判断)
(我国)必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基本的) 必须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实在可能性
合乎规律地引起结果发生
(重伤后被撞死不算,没有合乎规律地引起死亡结果)
联系现实综合判断
在刑事责任中提供了一个客观基础,不等于刑事责任
(我国)偶然因果关系(不影响定性,只对量刑有意义):当危害行为并不包括产生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引起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重伤后被撞死) 应当以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性质进行定罪,把偶然因素作为量刑结果考虑(重伤后被撞死,犯故意伤害,撞死是量刑情节)
危害行为在特定具体情况下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该结果必须具有回避可能性
对所引起的结果的判断,应是具体的、特定样态、特定规模、特定发生时间与地点的危害结果,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结果。只有具体地判断危害结果,才能准确地把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决定性作用
甲撞了丙,妻子去看丙,被疾驰的汽车撞死,甲撞伤丙的行为与妻子的死无因果关系
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相同结果
某刑场正准备对罪犯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扳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扳动扳机打死死刑犯,甲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互相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
甲和乙都投入了50%致死量的毒药给丙,互不知情,导致丙死亡(甲乙的行为都和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公开犯罪中,要认定犯罪的成立,排污行为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外国——推定原则
必要条件:无A则无B,有A但未必有B
病因子在发病前已经存在
病因子在环境中的浓度越大、数量越多,则该种疾病的发病率就越高
当该病因子减少或被消除时,则该种疾病的发病率也将下降或被消除
病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符合一般的生物学规律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客观存在的
行为人有无特定义务
不作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了决定作用
甲和乙聊天,忘记自己要扳道,导致火车轧死丙
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
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甲将乙打成重伤后送往医院,因为医生的轻微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该介入因素是不是由最初的危害行为所必然引起的
是不是常常伴随着 该危害行为发生
是不是存在几乎不发生的情况
是不是和危害行为完全无关地发生的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
介入因素盖然性大小:盖然性小,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切断 甲伤害乙,乙去医院救治,医生也想杀乙,不治病使乙死亡,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甲将乙推下车,乙被后方汽车轧死,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谁的行为对结果发生起决定作用
前行为与第三方的行为都对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则两者都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甲与乙同时开枪射向丙的心脏,丙死亡)
介入因素是自然事实,同上
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同上
介入因素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判断行为人的前行为还是后行为引起了结果(甲想要敲死乙,连续敲击后乙没有行为,于是重击乙导致乙的死亡,前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前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不定时,一般认为是后行为(甲以杀乙的故意,砍乙数刀,见乙没有反应,为了毁灭罪证,用火烧了房子,死亡归属于烧死)
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两个以上的行为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判断方式: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出去全部行为结果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甲乙都想杀丙,甲乙都投入足量的毒药,甲乙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方面
在法律明文规定把特定时间作为某罪构成要件时,特定时间对于危害行为是否为罪、构成何罪,起决定作用
在没有把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里,可能影响量刑
行为的地点: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或地理位置,即危害行为发生的空间区域 同上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抢劫公司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