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公司形式存在,但不具有营利性
害谁陪谁:害公司,赔公司;害股东,赔股东;害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遵循“谁举证谁主张”,但一人公司中,举证责任倒置,股东自己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
财产混同
人格混同(母子公司一块牌子)
管理混同
财会混同
认缴出资额,人合兼资合,股东人数≤50人,人少,约定分权
认购股份,资合
有独立人格,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营业执照,独立名称,独立缔约能力
有营业执照
有诉讼主体资格
先执行各分公司自己财产→再执行总公司直接管理财产→最后执行其他分公司财产
无法人资格
无独立担责能力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纳税→补亏→提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
股东利润分配制度: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看实缴出资比例
分红决议(约定,近的)载明的期限→章程(法定,远的)规定的期限(若决议&章程均为载明期限或载明期限>1年)→1年内完成分配
如果决议期限>章程期限,决议中的期限可被撤销
每年10%,累计不过50%
补亏√扩产√转增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本年度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补亏√扩产√转增资本√
补亏×扩产√转增资本√
本年净利润-年初未弥补亏损+公积金转入数-提取法定公积金
原告提供分配方案和有效决议。但股东违反法律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原告无需提交上述证据
控股股东VS实际控制人(不是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经营决策)
股份公司:2-200人(成立后股东可以突破50人),半数以上中国有住所
有限责任:50人以下(成立后股东也不能突破50人)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后,内部向有过错追偿
某一发起人出资不足,所有发起人对债权人连带;董高未尽勤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发起人有私利+对方恶意,公司可免责
公司承担责任
也可选择公司承担责任
可选择该发起人承担责任
发起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承担责任
资格:无限制,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限制、无行为由法代代理
资格取得:法定证明文件是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变更取得也是在股东名册变更时,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东名册变更,董高实即时办理工商登记
有过错董高实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有效
鉴于“错误登记”,甲有机会将股权二卖(“无权处分”)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丙成为新股东
合同有效
股东出资有瑕疵,名义股东首付责任,出资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有权处分
受让人恶意,合同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股权
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股东不能向公司和受让人主张赔偿
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收益权
名义股东可要求公司分红,实际出资人不能要求分红
考题中一般有效
被冒名者不是股东,既无权利,又不担责
“新剩利”: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看实缴出资比例
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对公司,补足出资
有过错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董高有忠诚勤勉义务),承担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劳务
信用
设定担保的财产
自然人姓名
商誉
特许使用权
毒品等
保险单、股票等(射幸性财产)无法估价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非法所得的货币出资不影响出资义务
因市场等原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能认定没有履行全面出资义务
股东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已交付,未登记,登记后自交付起算实缴
已登记,未交付,自交付后算实缴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可用货币估值并可以转让
无权利瑕疵或负担,逾期未补正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转让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小舅子视为恶意受让人
转让行为有效
转让人因瑕疵出资所承担的责任不因转让股权而免除:转让人该赔赔,该补补
对公司的补缴义务:不受诉讼时效保护
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债权保护时效为承担责任的时效
股东会:当事股东应回避
实体: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
程序:经催告,合理期限内未补缴或返还
被限制的权利:新、剩、利
适用情形:瑕疵出资、抽逃出资
一次性责任
对公司补缴
对债权人补偿
设立时发起人与欠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足、不实
抽逃出资
瑕疵股权转让
个案使用
对公司赔偿
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或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利益
逃避公司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注册资本无底限
公司破产或清算
股东滥用权利延长出资期限
验资不做法定要求,股东可约定验资
货币比例不做任何要求
对公司补缴,发起人连带
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
违约责任的权利人是其他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守约方”
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是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猪队友”)
补赔的范围是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
追责范围: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者(对公司)退(对债权人)赔
帮凶连带(共同侵权),帮凶既包括股东、董高实,也包括第三人
职务侵占或盗窃公司财物——可能构成违法或犯罪
股东向公司借款将出资转出——合法的借贷关系
股东与第三人签订垫资还款协议——股东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第三人无责
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
虚假财报分配利润
章程变更
部分订立
共同订立:全体股东签名
约束公司自身行为
董监高的越权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认可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支持内部追偿
约束所有股东,包括发起人和后加进来的股东
股份: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注册资本=实收股本
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不能选董事长、总经理、审核验资证明(因为已经验过了)、制定公司章程(因为是通过公司章程)、经营方针
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5%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通过公司章程,审核设立费用
不能选董事长、总经理、审核验资证明(因为已经验过了)、制定公司章程(因为是通过公司章程)、经营方针
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开创立大会
有限、股份: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