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再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在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职权以及行使民族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常、法院、检察院)
《自治法》第16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法》第17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没有自治县)
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其他方面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