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恶指的是行为、品质本身所具有的道德性质及善的性质或恶的性质。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善与恶是一对历史范畴,其内涵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
由于善恶是一般的道德判断,道德评价的标准,同时也是进行道德指导和道德规范的一般依据。所以善恶范畴在伦理学中具有核心地位。
善恶正不正当,既是道德性质也是道德标准,而且都对行为具有导向和规范的意义。
善恶是道德的价值性质,所体现的是行为和品质等是否具有道德价值。 正不正当体现的是道德的规范性质,所体现的是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
善恶涵盖的范围大于正不正当。
善恶的主要意义在于对行为,品质,人格乃至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作出判断和评价。
不正当的主要意义在于对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要求做出判断和评价。
正不正当是以善恶为基础和依据的。正不正当的标准是从善恶标准引申而来的,可以用善恶标准加以解释。
树立正确的善恶观
提高判断选择善恶的能力,并择善而从。
恪守道德底线,趋善避恶的最低要求在于恪守道德底线。
德性
良心
知行统一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把立德树人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
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用正确道德观念塑造孩子美好心灵。
以模范人物引领道德风尚,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
以正确舆论营造良好道德环境,对违反社会道德背离工序良俗的言行和现象进行及时的批评和反对。弘扬社会正气。
健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道德义务是指人们从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对社会和他人应尽的道德责任,是社会对人们的基本道德要求。
道德义务的形成源于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关系。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反映。
履行道德义务并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基本动机和目标。这是道德义务区别于其他义务的本质特征。
是道德义务有别于法律义务和其他义务的最重要的特征。道德义务是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人们之间道德关系的反应。
道德义务的强制性弱于其他义务,特别是弱于法律义务。
道德义务涉及人类生活的更多方面和层次。
要正确认识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
要正确认识道德义务与道德自由的关系。
要努力培养道德义务感和道德责任感。
要这善于处理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良心是是人们在道德实践中形成的道德信念与义务感和融入感等道德情感的有机统一。是一种能对行为及其动机做出道德评价和道德调控的能力。
良心与义务紧密相连。
对于人的道德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良心社会生活中自发的形成,但更需要自觉的
良心与德性是个人道德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德性境界的高低直接归约着良心的高尚与卑微,规定着良心发生的作用范围,深度和力度,规定着行为可能达到的道德水平。
良心对人的德性具有重要的维护作用。
良心对人的某一具体行为具有直接的调控作用。
德性一经形成,就会潜移默化的的持久的影响人的生活。
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坚守良心的前提是修养良心
坚守良心的关键在于自律
坚守良心要始终倾听良心的呼声,按良心的要求办事。
荣辱范畴与善恶、义务的范畴一样,也不是抽象的,永恒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
荣辱荣辱观为根据做出的道德评价,是荣辱观的表现形式。
通过社会舆论的褒贬来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对人们的行为品质乃至人格发生作用。
由荣辱和耻辱转化而形成的个人荣誉感和耻辱感,也是人们趋善避恶。从善去恶的重要心理机制。
对于个人的德性,良心乃至人格的形成和提升意义重大。
荣辱感本质上是个人对自身道德行为感到光荣和对不道德行为感到羞耻的心理感受。
荣辱感的表现形式是主观感受。
荣辱感不至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形成的,其内容是客观的。
对个体而言,荣辱感激励人们去追求高尚的行为品格。
对社会而言,荣辱感具有重要的社会道德调节功能。利于引导社会道德风尚,促使人们形成正确的荣辱观。
荣辱感对道德操守和道德人格的形成起保证和促进作用。
明荣要求正确看待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的关系。
知耻是明荣知耻的底线要求。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才能确立正确评价行为善恶的价值尺度。从而做出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道德选择。
幸福是关于人的存在及其生活意义的道德范畴。
幸福是一种道德认知与道德评价活动的结果。它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
幸福的内容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应。
马克思主义幸福论的价值指向是社会整体和全人类的解放与幸福。
奥德是获得和享有幸福的前提,幸福的实现以合乎道德为前提。有德者才有福。
道德是获得和享有幸福的保障,道德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
道德是幸福的重要内容,幸福包含着对道德的要求。
只有把物质生活幸福与精神生活幸福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不断提升人生境界。或者人存在的意义,从而实现幸福人生。
坚持个人幸福与社会整体幸福的统一。
首先是劳动创造幸福,其次才是享受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