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害犯: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实害结果。
eg.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要求有实害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具体危险犯: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
eg.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3、抽象危险犯: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
立法者只描述行为,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
eg.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1、行为犯:指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eg.生产、销售假药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等
2、结果犯: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eg.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销售劣药罪等
定基本犯(A罪)
B罪成为基本犯(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A+B)
结果加重犯,是指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该行为同时导致了加重结果,基于此,刑法对基本犯加重处罚。 (典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
(2)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条
(3)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8条
(4)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40条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条
(6)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
(7)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3条
(8)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司法解释规定
主观要件:
①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②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相同点: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区别:有无法律特别规定
想象竞合犯无法律特别规定,正常处理即可,也即在A罪与B罪中择一重罪论处。
结果加重犯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产物,也即定基本犯(A罪),将B罪作为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带着基本犯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才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
eg.甲欲抢劫乙,乙反抗,甲为了抢劫到财物,用榔头敲死乙,拿走财物。甲的杀人行为是为了劫取到财物,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介入因素两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