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的广泛性
主题的普遍性
方式的多样性
政治保证
思想基础
自身的完善程度
确立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基本功能)
保证人权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实现
确保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推动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传导宪法所承载的社会核心价值观
宪法的执行
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修改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
领导干部宪法教育制度
12.4
保证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进行立法的制度
保证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做出具体决定协议
性质不同
行为主体不同
审查主体不同
责任形式不同
保障宪法实施
维护法治国家宪法秩序
协调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关系
创立:180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法国1799、1852年短暂设立元老院审查法律是否合宪
奥地利 汉斯·凯尔森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法院
法国1958宪法委员会
特点
优点
缺点
”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
法国模式
英国模式
优点:有利于确保合宪性审查的权威性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形成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宪法监督的基本目标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合宪性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其他国家机关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上级党组织对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中央军委法制局对军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交来备案的特区法律有权进行审查
多套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
其它机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人常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监察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
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提交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相应的党组织备案,以接受审查
备案审查
批准审查
移送审查
因国家机关要求启动审查
经组织、公民建议启动审查
专项审查(法工委)
期限三个月内
建议自我纠正
撤销
不予批准
责令修改
改变
反馈与公开
报告工作
第一,宪法监督的重要功能就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
第二,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统一行使宪法监督权
第三,注重备案审查
第四,对于违宪的规范性文件,采用制定机关自我纠正和撤销并重的原则
第五,宪法监督主体和合宪性审查主体具有统一性
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监督关系
领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