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救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其实就是要求犯前罪时已满18周岁)。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第二次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不是累犯。
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前罪问题: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 65 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也即,“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是刑满释放当日,不是刑满释放的次日。
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由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所以管制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前罪的结束方式,不仅包括刑罚执行完毕,也包括赦免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此时要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在假释期满后犯罪,可以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的假释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时累犯的5年起算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此时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也不能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的缓刑,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为不再执行,就不存在执行完毕问题。因为不属于执行完毕,所以不存在累犯,此时所犯新罪应作为单独犯罪处理。
应当从重处罚
不能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假释
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5年内再犯罪”不要求犯完整的罪。
第66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前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罪中任一类罪。也即前罪与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保持一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所有罪名。
恐怖活动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等;而且包括恐怖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前罪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不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因此此后不构成累犯
前罪有数罪,数罪中有拘役的问题
前后罪不要求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都可以。
后罪发生的时间不要求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条件 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前后罪种类 都是故意犯罪 都是故意犯罪,且是特殊的三类
前后罪的刑度 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不要求
前后罪的时间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不要求
前后罪行为人的年龄 都已满18周岁 多数观点:都已满18周岁
投案时间:被动归案前。即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都可以自动投案。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自首的时间是“犯罪以后”,对此不应理解为犯罪完成以后,而应理解为犯罪实施以后
犯罪事实未被发觉
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但未发现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被发现,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尚未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此时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警方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仍在逃亡中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即使犯罪地司法机关已经发觉,但是异地司法机关尚未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上述三种自动投案都可构成自首。
司法机关
非司法机关(例如,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
有关个人(例如,单位负责人、被害人)
投案方式:只要是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就属于自动投案。
亲首,亲自自首。可以先采取打电话、发传真、发短信、电子邮件等措施,随后归案。如果随后不归案,不算自动投案。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成立自首。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成立自首。
代首,委托他人自首。这主要是指因病因伤,或犯罪人为抢救被害人去医院而没时间,或为了抢救财产损失。
送首,未成年人或亲属犯罪后,由监护人或亲友送到司法机关。送子归案就属于此种情形
如果犯罪嫌疑人明显反抗,亲友被迫采取捆绑等手段送至司法机关,则不属于自动投案。
首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向被害人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归案。
在行政拘留、民事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相当于自动投案。因为如果不主动交代,这些措施届满,行为人就会被释放。行为人主动交代罪行,属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刑事措施控制之下
由于行政拘留等措施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所以只要行为人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即可,不存在也不要求交代不同种的其他罪行。
投案意愿:自动性。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算自首;又回来的,则算自首。
被动归案后又逃跑,然后又回来的,不算自首。因为被动归案的,就失去了自首的机会。当然,如果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又回来的,可就脱逃罪构成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成立自首,不仅要求自动投案,还要求如实供述罪行。
如实的标准:供述内容和犯罪人主观记忆相符,和客观犯罪事实基本相符。只要和主观记忆相符,即使与客观犯罪事实有些出入,也算自首。
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仍属于如实供述。
也即,只要求就“事实判断”如实供述,至于“价值评价”上不作要求。
只要和主观记忆相符,即使与客观犯罪事实有些出入,也算自首。
供述:如实供述又翻供的,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仍算如实供述。
后罪行与前罪行是不是同种罪行,一般以罪名区分,不同罪名便是不同种罪行。但是,根据司法解释,虽然罪名不同,但二者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吸收关系、牵连关系等),则仍属于同种罪行的范畴。
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是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自首
共同犯罪的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数罪自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逃逸后又归案,属于自首;没有逃逸,直接主动报案、归案,也是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坦白的主体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坦白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以后,被依法提起公诉之前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区别: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与坦白:相似点是都被采取强制措施。区分在于:自首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坦白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
坦白的法律效果:以前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是从法律上看,行为人能揭发或阻止他人犯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降低。
二是从政策上看,行为人能揭发或阻止他人犯罪,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立功行为应当是能体现人身危险性降低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行为。与此毫无关系的行为不能视为立功。概言之,不能认为,只要是“好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立功。
司法解释规定立功的时间是到案后。但是,理论上主流观点认为,立功的时间应是犯罪后,而非到案后
立功的类型:根据司法解释,一般立功的情形有6种,重大立功有7种。
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包括揭发同案犯的其他与本人不相关的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应理解为他人“客观上的犯罪行为”
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属实,但“他人”未能被抓获的,也应认定为是立功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当场指认、认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通常情况下,自首是交待本人罪行,立功是揭发他人罪行。
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罪行,不是立功,而是自首的必要条件。
如果想在同案犯身上立功,有两个途径:一是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查证属实;二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自首与立功的竞合
重大立功所针对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自首”或者“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首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