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
第六条 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从事III、IV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上报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的三个阶段
第十四/十五条 实验从上一阶段转入下一阶段 要上报,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安全证书前款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审定、登记、评价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
第十九条 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许可证 及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生产档案(地点、基因及其来 源、方法、种子流向等)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条件
第二十六条 经营登记(来源、贮存、运输、 销售去向)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标识
第三十/三十一条 引进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境外公司颁发生物安全证书
第三十六条 出口至中国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进口不批准
第三十八条开始,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开始,罚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5年一届)
第九条 分级评价管理制度(四个等级)
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评价安全等级步骤
第十五条 III/IV级,提出报告或申请
第十七条 从事手续
第十八条 实验室条件
第二十条 I/II级,报告或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上一阶段研究转入下一阶段研究的材料
第十九/二十二条 释放入环境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 改变实验地点要上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安全证书所需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安全证书内容
第二十七条 涉密回避
第二十九条 技术检测机构具备条件
第三十条 技术检测机构责任职务
第三十一条开始,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九条开始,罚则
第四十四条开始,附则
第五条 拆开原包装应该重新标识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第七条 标识印制
第八条 难以标识产品的办法
第九条 特殊销售范围应该标注
第十条 标识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