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性规则:权力为内容 规定“可为模式”
命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应为模式“)
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勿为模式”)
权力复合型规则:兼具权力义务的规则,法律授予的公权力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经被明确了(法律条文当中绝大数的规则)自己自足,不要要帮忙
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找未来的法来帮忙)
准用性规则:可以参照其他相应的规定内容(找法来帮忙)
强行性规则:(国家说了算)不允许人们随意改变的法律规则 例如: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由当事人说了算)允许人们自由选择和协商
调整性规则:行为在前,规则在后 例如:交通规则
构成性规则:规则在前,行为在后 例如:税收法
假定
处理
制裁(有缺陷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缺少假定结果
行为主体
适用条件
权力义务为内容“可为模式”
积极义务为内容“应为模式”
消极义务为内容的“勿为模式”
肯定性法律后果(没事)
否定性法律后果:要付出的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要求不一致时
三要素均可以省略,但逻辑结构不可以省略
内容: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形式: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规范性条文
非规范性条文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示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概念: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对法律的制定有指导意义(指导功能)
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裁判功能)
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填补功能)
穷尽规则
除非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
没有更强的理由禁止适用
公理性原则;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
政策性原则:国家民族出与政策考量而制定的原则
基本原则:多个法律部门所适用的
具体法律原则:某一法律部门中的特定原则,如刑法当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实体性原则 :实体性问题的原则 如:罪行法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平共处原则
程序性原则:涉及程序性:如司法独立原则,回避原则等
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
法律原则宽泛抽象
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一类的行为
法律原则有更大的覆盖性与抽象性
规则: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
原则: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
当存在多个原则时,使用分量最重或最具有强度的原则
表达功能
认识功能
改进法律的功能
主体概念: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公民、法人、原告等
关系概念:“权”权力义务的关系,如所有权,抵押权等
客体概念:权力义务指向的概念“物”如动产,不动产,货币
事实概念: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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