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私法(“法不禁止即自由”),这要求民法法律规范的主体应为任意性规范:原则上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意思自治也受到一定限制:强制性规范
民法最基本的权能: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无救济即无权利:通过民法的方法提供司法救济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主体:平等主体(由商品经济主体的平等幸福感决定)
财产归属关系: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基本前提,和民事主体所追求的目的)
财产流转关系: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利益实现:等价有偿(促进社会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
主体:平等主体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时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
民法不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好意施惠: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 (1)搭便车
(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4)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5)请吃饭、看电影
……
婚约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物
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
精神利益(人身权的客体)
权利(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权利质权)
虚拟财产(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规范:只规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
民事法律事实:联系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中介
民事法律事实: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实际发生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共同结果 自然事件:人的死亡,动物的走失
社会事件:罢工
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人在实施一定行为时,主观上没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据法律规范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
部分不当得利行为
缔约过失行为
添附行为
无主物的先占行为
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行为
遗失物的拾得行为
无权处分物的善意取得
知识产权法上的创作行为、发明创造行为
任何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方面是否存在着差异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自然人地民事权利能力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应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自然人地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都有权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人、妇女、消费者的保护
当事人有选择其 行为内容 和 相对人 的自由
当事人有选择其 行为方式 的自由
当事人有选择 权利救济方式 的自由
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相互间的关系( 任意性调整方法 )
法无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自由
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不得违法、违反公序良俗)
首先,它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法律行为
当一项民事活动是否违反公平原则难以从行为本身和行为过程作出评价时,就需要从结果上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来评价
如果交易的结果造成当事人之间极大的权益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法律将作适当的调整
再次,它还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复次,它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最后,它还是解释意思表示和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等价有偿与显失公平制度中
在添附制度中,取得添附物的人应当补偿失去该物的人的损失,若损失不能确定,就根据公平原则来补偿。
又如,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必须容忍另一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的必要延伸或轻微损害,这一制度的基础正是公平原则。
(1)公平责任,即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2)完全损害赔偿,即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
(3)损益相抵,即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的,应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
在合同领域,诚信原则产生的 附随义务 是合同义务的重要来源。
在物权领域,诚信原则是物权行使的基本准则。
在侵权领域,诚信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负有义务的依据。
如法律适用存在法律漏洞,法官可以运用诚信原则对法律的漏洞做出填补。
如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官也可以依据诚信原则来填补这些合同漏洞。
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如轻微瑕疵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对卖方不公平)
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法官可依据诚信原则来解释法律与合同。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 善意的方式 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3)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 协调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
法规
规章
自治条例
民事习惯
商事惯例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法:民法典
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